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决策部署,以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为牵引,优化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着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和活力,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供给持续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助力制造强省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主要依据

1.《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1号);

8.《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4〕21号)。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主要包括6个方面20条政策。

一是强化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做大总量调优结构。具体包括强化规划空间保障、支持用途合理转换、加强用海空间保障等3条政策。支持各地完善工业用地控制线和结构布局,保障规划工业用地空间规模。要落实各类开发区(园区)现状和规划工业用地占比的要求,保持合理比重。稳妥推进更适用于产业项目发展的房地产用地按规定调整为工业用地,可用于研发、中试等产业功能。支持经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优先布局工业项目;支持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空间布局调整,并可通过整合绿化、水系等提高工业用海比例,做大工业空间总量。

二是强化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切实加大支持激励力度。具体包括持续加强重大产业项目保障、持续开展中小企业用地保障行动、做优工业用地储备等3条政策。实施年度计划精准配置,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和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省级层面按用地或填海面积分别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省级层面继续安排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持续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资金支持,推动工业用地盘活、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以存量空间盘活做优工业用地储备,增强工业用地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三是开展工业项目优选联评,推动精准匹配和地价稳定。具体包括严格落实工业项目标准地”监管和达产复核、健全准入评价和优质项目库入库机制、推动项目用地用海精准匹配、加强基准地价管理、完善二级市场管理等5条政策。强调要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土地出让合同与投资建设协议双合同”协同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广温州数据得地”模式,鼓励各地在省级指引基础上,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体系和覆盖本土内生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的准入评价体系,分行业建立优质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开。鼓励采取带方案”出让、限价格+公开摇号”限价格+竞贡献+公开摇号”等方式供应土地、海域资源,降低企业成本、防止恶性竞价,推动优质项目落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支持制定二级市场转让指导价,提升价格透明度,强化市场预期。加强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明确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细化要求。

四是实施多元保障模式,满足工业项目多样化需求。具体包括实行多元化供地方式、鼓励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强化小微企业生产空间保障等3条政策。在科学研判项目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实施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鼓励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实现功能混合和复合利用;优化工业厂房相关规范衔接适用机制,适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支持建设小微企业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研发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稳定、灵活、低成本的生产空间。

五是持续加大再开发力度,推动低效用地提质增效。具体包括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加大工业用地再开发政策激励、支持差异化确定规划技术指标等3条政策。明确对工业企业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需要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针对现行规划范围和实际权属范围不一致的问题,允许整宗地内符合规划的部分可先行实施再开发。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合法存量工业用地,允许按原用途在原不动产权证用地范围内实施建设改造。对确无法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工业用地,允许在充分论证后按不低于现状”为底线进行更新,激发再开发内生动力。

六是深化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持续提高审批效率。具体包括优化审批服务模式、高效推进建设项目验收、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等3条政策。探索推行用地用海联合出让、组合出让。简化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的项目用海意见征求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持续推进拿地即开工”交地即交证”,高效推进建设项目验收,加快项目落地。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强化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守政策底线,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方恺

电话:0571-88877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