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我省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研究制定了《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试点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9日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试点专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试点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点带面提升城镇化质量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项项目申报、审核遴选、计划下达、实施监管、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中选优、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本专项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评审筛选、投资计划下达及项目实施监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审核把关、现场核查、项目实施的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受理、初步审核,项目推进常态化调度与日常监管。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组织、资金规范使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为国家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试点。试点范围如有调整,本专项支持范围同步相应调整。

第六条  支持方向为加快城镇化潜力地区产业导入试点范围内的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长株潭都市圈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长沙市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项目、岳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项目。每年支持重点可根据发展实际,在以上方向中择优确定,无需涵盖全部领域。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以投资补助为主要安排方式,通过竞争性审查的规范程序,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其中,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等明令禁止支出。

第九条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根据本专项总额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数量、项目核定总投资、建设内容、示范效应等因素综合考虑,分等次安排,且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0%。专项资金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建设单位。

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安排。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资金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本专项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非储不报”、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及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项目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符合专项支持方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有关规划,具有较好的试点探索和示范带动效应;

(四)项目已纳入本专项省级项目储备库;

(五)项目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可在申报专项投资当年开工建设;

(六)符合年度申报通知和实施方案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本专项年度申报通知及实施方案,组织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属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审核重点包括: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规、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及专项申报通知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建设内容是否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

第十四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计划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其中,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单位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投资估算、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度安排、绩效目标、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落实承诺书。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可采取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方式,综合考虑项目示范带动效应、前期工作成熟度等因素,择优遴选拟支持项目。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评审和遴选结果,提出本专项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党组会议审议后,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报批决策程序,形成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和投资计划,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及有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项目所属县(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审核责任;市州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审核主体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专款专用,按期保质建成。定期向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建立监管台账,通过在线调度、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全过程监管,重点核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建设内容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应按规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要求组织建设,严禁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因项目无法实施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由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将相关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专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计划下达时同步明确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现场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强化监督。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挤占挪用资金、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无故不开工、逾期未完工等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未履行审核监管职责造成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