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赣州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4〕53号)作出以下调整: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根据《赣州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市府办字〔2024〕48号)”。修改后第一条为:“为了促进赣州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引导新兴产业集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增加“当实缴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结合基金运行绩效启动下一期基金实缴的缴付程序”。修改后第(一)款为“种子基金总规模暂定5亿元,首期实缴4000万,其中:赣州市科技局相关主体实缴出资3999万元,基金管理人实缴出资1万元;当实缴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结合基金运行绩效启动下一期基金实缴的缴付程序”。

 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种子基金的管理人由赣州发展集团下属赣州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公司)担任”修改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委科技委委托”。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县(市、区)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低于30%”修改为“县(市、区)统筹协调配套出资”,删除“财政及国有成分出资比例100%的子基金,其管理机构择优在市属国有企业中遴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修改后第六条第(二)款为:“与创新资源要素集聚的重点县(市、区)、创投机构、科技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孵化载体运营管理机构等主体合作设立参股子基金。种子基金与县(市、区)联合出资的子基金,市级种子基金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50%,县(市、区)统筹协调配套出资。鼓励国资背景(国有控股、实际控制或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允许其财政及国有成分出资比例最高可达100%”。

 增加第(三)款:“合作设立参股子基金由投委会决策后,报市委科技委审议”。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中由基金公司推荐4名委员,市科技局推荐3名委员”。修改后第(一)款为“种子基金投决会由7名委员组成,组成人员包括行业专家,法务、财务等专业人士,其中种子基金投决会外部委员总数不超过4名”。

 五.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四)大院大所、科技龙头企业所举办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六.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将“经认定实际运营时间不满三年”新增为第(一)款。

 将原第(一)款中的“企业发展处于初创阶段且已完成不低于30%的货币资金实缴”和原第(二)款中的“科技团队在其所创立的企业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且此比例的计算不包含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形式进行的“作价入股”,修改为“科技团队在其所创立的企业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实缴资金及实物“作价入股”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10%”,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

 七.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种子基金支持灵活返投,允许投资注册在赣州以外的企业在投资领域上“投外引内”。

 八.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一)款中的“种子基金投资单个企业单次的投资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修改为“种子基金投资单个企业单次的投资额度不超过600万元”。

 将第(二)款中的“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投资项目采取台账制,每半年度将基金公司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及时更新”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对种子基金入库项目采取台账制,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将基金公司管理的项目进展情况反馈至市科技局,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九.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内容“自种子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种子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修改后第二十八条为:“种子基金鼓励和支持科技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自种子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种子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科技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同时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及创投基金、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受让种子基金股权”。

 十.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市科技局每半年将基金退出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修改为“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基金退出实施情况向市科技局反馈”。

 十一.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60%的亏损”修改为“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80%的亏损”。

 十二.原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