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七条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6年第1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 七条措施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七条措施》(双人社发〔2025〕12号)相关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范围 (一)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第三条第一项除外)。 (二)本政策中涉及公务员(参公人员)以及区级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及人员,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本细则所指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以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等身份,进入我区管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以在职人员、定向委培博士毕业生、现役军人等身份,进入我区管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兑现流程 (一)申报时间。常态受理,并按区委人才办会议召开周期集中兑现。 (二)申报方式。统一通过双流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https://slrc.d3ata.com:1443)进行申报,线上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装订要求:一式一份,A4纸双面打印。 (三)审核流程。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审与线下复核。通过复核的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双流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依次提交局党组会议、区委人才办会议审议。对实行免申即享的政策,区人才服务中心将通过数据共享、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常态化核查,确认享受主体符合政策条件;若发现免申即享对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立即停止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资金依法予以追回。 (四)资金拨付。经区委人才办会议审定后,区人社局将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人才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本政策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 (五)联系方式。成都市双流区人才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科,028-85811323。 三、兑现项目 (一)支持扩容提质平台 项目一:支持在双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的平台,且在2年内招引至少1名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分别给予设立单位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 1.支持条件 (1)在《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十二条措施(试行)》(双人社发〔2023〕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实施有效期内(2023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且未享受过《十二条措施》第一条 “支持协作协同建平台” 政策支持的单位。 (2)2025年2月15日(含)后,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且未享受过本项政策的单位。 (3)符合前面两项条件之一的设站单位在首次招收1名及以上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享受本项资助政策,第2次及以后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本项资助政策,自获批设立之日起2年内未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的,不享受本项政策资助。 (4)设站时间以市人社局发文时间为准;若市人社局未发文,则以省人社厅发文时间为准。 2.享受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新设站单位无需申请、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在首次申报本政策第四条“优化博士后生活资助”时,区人社局按程序依规兑现。 项目二:省级平台升级为国家级平台的,按差额补足。 1.支持条件 (1)2025年2月15日(含)后,设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 (2)博士后平台升级结果以市人社局发文为准;若市人社局未发文,则以省人社厅发文为准。 (3)未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直接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的,不在本项政策支持范围。 (4)获批时间以市人社局发文时间为准;若市人社局未发文,则以省人社厅发文时间为准。 2.享受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无需申请、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区人社局在收到省级或市级人社部门文件后按程序依规拨付。 项目三:对取得独立招收资格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1.支持条件 (1)2025年2月15日(含)后,成功取得独立招收资格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 (2)资格认定时间以市人社局正式发文为准;若市人社局未发文,则以省人社厅发文为准。 2.享受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无需申请、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区人社局在收到省级或市级人社部门文件后按程序依规拨付。 (二)支持平台创先争优 项目一:对经人社部、省人社厅综合评估为优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支持条件 (1)2025年2月15日(含)后,经人社部综合评估为优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或者经省人社厅综合评估为优秀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评估结果以市人社局正式发文为准;若市人社局未发文,则以省人社厅发文为准。 2.享受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无需申请、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区人社局在收到省级或市级人社部门文件后按程序依规拨付。 项目二:对每年招引至少3名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运营奖励。 1.支持条件 (1)2025年2月15日(含)后,每个自然年,招引至少3名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 (2)招引进站的博士后不区分在职和非在职。 2.享受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无需申请、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在申报本政策第四条“优化博士后生活资助”时,区人社局按程序依规兑现。 (三)加大博士后招引力度 项目一:鼓励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人才引荐博士后入站,每成功引荐1名博士后进入企业博士后平台,给予引荐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 1.申报条件 (1)2025年2月15日(含)后,成功引荐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入站双流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人才。 (2)同一博士后人员只认定一名引荐人,每个引荐人每个自然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3)博士生导师指经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认定,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是指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中,负责与双流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博士后,并承担学术指导责任的专家。博士后自我引荐不受本项政策支持。 (4)招引进站的博士后不区分在职和非在职。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七条措施申报表(个人)》。 (2)带全国博管办编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设站单位盖章认定的《博士后进站审核表》;联合招收的,还需提供《联合招收协议》。 (3)博士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 (4)引荐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位或职务证明。 (5)被引进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联合招收单位与引荐人签订的《确认书》。 项目二: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每招引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3万元补助。 1.支持条件 (1)2025年2月15日(含)后,双流区内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每招引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3万元补助。 (2)博士先入职企业,再进站所入职企业博士后平台的,需在首次入职后9个月内完成进站,逾期进站的,该企业不享受本项政策。 (3)招引进站的博士后不区分在职和非在职。 2.享受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无需申请、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在申报本政策第四条“优化博士后生活资助”时,区人社局按程序依规兑现。 (四)优化博士后生活资助 项目: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进站以及中期、出站阶段考核合格后,分别给予非在职博士后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生活资助,给予在职博士后每阶段3万元的生活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十二条措施(试行)》(双人社发〔2023〕2号)有效期内(2023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进入双流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②申报时为在站状态;③为非在职博士后。下列人员不适用本条措施:在上述有效期内进站的在职博士后;自《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七条措施》(双人社发〔2025〕12号)印发之日起已出站的非在职博士后。 (2)对于符合第(1)款条件的非在职博士后,按以下情形确定资助标准:①已享受《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十二条措施(试行)》首期在站资助,且出站考核与中期考核间隔时间未超过2个自然年的,其第二期资助按本措施出站阶段标准执行;②未申请享受首期在站资助的,其首期生活资助按本措施执行;③出站考核与中期考核间隔时间超过2个自然年的,不适用本措施。 (3)2025年2月15日(含)后进站双流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按本条措施标准执行。 (4)非在职博士后须在设站单位参保(以养老保险为准)。 (5)博士后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年,超时出站的不再享受出站阶段生活资助。 (6)中途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后续生活资助。 (7)二次进站的博士后不享受本条政策。 (8)本条政策可与成都市博士后在站生活资助、四川省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叠加享受。 (9)进站前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双流区人才生活补贴、成都市人才安家补贴、成都市海外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的博士人才,进站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则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博士后生活资助申请表》。 (2)带全国博管办编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设站单位盖章认定的《博士后进站审核表》;联合招收的,还需提供《联合招收协议》。 (3)博士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博士后研究计划、学术及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 (4)享受中期及出站阶段生活资助时,须提交设站单位对博士后人员中期、出站考核结果证明材料。 (五)支持博士后培优成长 项目一:对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四川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的在站博士后,直接认定为双流区C类人才,提供每年2.4万元“悦航都”服务。 申报说明:按照《成都市双流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高地政策措施》执行,若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项目二: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的企业在站博士后,按上级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1.支持条件 (1)2025年2月15日(含)后,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四川省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 (2)资助结果以市人社局发文为准;若市人社局未发文,则以省人社厅发文为准。 2.享受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博士后无需申请、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区人社局在收到上级人社部门文件后,按程序将配套资金拨付至设站单位银行账户,由设站单位与博士后本人协商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报区人社局备案。 (六)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 项目一:对从区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后,首次就业与双流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给予每人10万元资助,分2年平均发放,已获成都市留(来)蓉生活资助的博士后不再享受。 1.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十二条措施(试行)》(双人社发〔2023〕2号)实施有效期内(2023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14日)从区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后,首次就业与双流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未享受过《十二条措施》第九条“支持在双创业就业”政策支持的博士后。 (2)2025年2月15日(含)后,从区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后,首次就业与双流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 (3)申请人的参保单位(以养老保险为准)与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须保持一致。 (4)申请人工作须满12个月(以参保时间为准)。 (5)政策资金分2年平均发放,人才中途离职将不再享受。 (6)已享受《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十二条措施(试行)》(双人社发〔2023〕2号)中第九条“支持在双创业就业”政策的博士后不再享受。 (7)已获成都市留(来)蓉生活资助的博士后不再享受。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七条措施申报表(个人)》。 (2)申请人《博士后证书》。 (3)博士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 (4)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企事业单位的职务职位证明、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5)工作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项目二:对在站博士后及其团队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按大赛奖金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大赛获奖、出站留双2个阶段平均发放。 1.申报条件 (1)2025年2月15日(含)后,参加人社部(全国博管办)、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社厅、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社局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金奖励,且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及其团队。 (2)博士后参赛方式可以是个人或团队,若以团队方式参赛须是项目负责人,以项目组成员方式参赛的不在本项政策支持范围。 (3)博士后可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报名参赛。 (4)按照获奖金额标准给予1:1奖励,获奖金额超过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配套奖励。 (5)获奖结果以上级正式发文为准。 (6)奖励金额分2次平均发放:第一笔奖励在大赛奖金发放到位后,区人社局按程序拨付至博士后个人银行账户;第二笔奖励在博士后出站后首次就业选择双流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后按程序拨付。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七条措施申报表(个人)》。 (2)参赛报名表。 (3)博士后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带全国博管办编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4)获奖通报文件、获奖证书等。 (5)发放第二笔奖励资金前,须补充《博士后证书》、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企事业单位的职务职位证明、最近24个月的参保记录、最近12个月的个税缴纳证明、工作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项目三:对留(来)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须为已出站的区内外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在双流区创办科技型企业。 (2)企业应在2025年2月15日(含)后成立并运营,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10万元。 (3)企业实际运营后满1年申报,申报窗口期不超过2年,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4)申请人为企业主要创始人,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之一。 (5)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员工不少于3人。 (6)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知识产权清晰,无侵权纠纷。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双流区博士后创业启动资金申报表》。 (2)企业住所(实际运营)和发展证明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创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等)。 (3)申请人《博士后证书》、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创办企业账户信息(含开户行名称、账户名、账号、开户行联行号)。 (5)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打印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近三年、全领域)。 (七)优化博士后服务保障 项目:支持在站博士后购买人才公寓和新建商品住房,按现行规定给予购房补贴。 申报说明:参照我市人才购房政策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已申报享受区内其他同类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按就高原则享受。国家、省、市新出台的同类政策,明确由区财政兑现的,按上级标准和兑现方式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七条措施》保持一致。 (三)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科承担本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并将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和上级相关规定,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公示。
附件:1.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七条措施 申报表(个人) 2.成都市双流区在站博士后生活资助申请表 3.成都市双流区博士后创业启动资金申报表 附件1 成都市双流区激励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 七条措施申报表(个人)
附件2 成都市双流区在站博士后生活资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成都市双流区博士后创业启动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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