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青岛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青岛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培育一批有规模、有特色、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进一步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园区集聚发展效应,根据《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市级产业园),是指本市辖区内的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功能,设施配套完善、技术水平领先、管理科学规范,集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具有产业聚集、资源整合、服务集成等特征,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可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市级产业园建设遵循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按照“一区一园、差异发展”建设规划,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产业园应发挥的功能作用:
(一)充分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拓展服务”功能,辐射带动区域或细分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成产业、创新、人才、资源、政策等多要素,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二)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展示交流、供需对接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更好发挥行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在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等融合发展,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园区互访、观摩学习、研讨协作等活动;支持园区入驻机构加强交流互动,促进合作共赢。
(六)鼓励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试点,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跨界融合、数字化转型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产业园认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牵头组织本区域市级产业园的认定申报,并对本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各区(市、功能区)对本区域内运营规范、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辐射带动效应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认定市级产业园。
第七条申报认定市级产业园,原则上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全市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基础设施完善。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园区总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入驻机构的需求。
(三)产业集聚度高。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入驻机构办公面积占园区总面积60%以上。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型丰富,层次多样,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四)运营管理科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统一管理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能为入驻机构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网络信息、合作交流等配套服务。
(五)政策体系完备。具备就业创业、人才人事、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功能。所在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有针对入驻机构的房租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措施。有条件的区(市、功能区)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或专项基金。
(六)社会效益显著。注重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及各项中心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以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市级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符合申报认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向所在区(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青岛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申报表;
2.产业园建设规划论证报告(应包括产业园基本情况〔建设主体、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服务体系、要素保障等内容〕、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及管理服务机构情况);
3.入驻机构名录和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4.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
5.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经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
6.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推报。由所在区(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方案材料、报送数据信息进行初审把关,提出推荐申报意见,并以正式文函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综合评审。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全市市级产业园建设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程序开展评审,形成评估意见和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认定。对市级产业园评审结果拟确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认定为市级产业园。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产业园申报认定、动态管理、定期评估等工作,指导市级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市级产业园所在区(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产业园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区(市、功能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区域内市级产业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规范运作,完善服务。
第十一条 各区(市、功能区)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市级产业园软硬件建设,提供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入驻机构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各区(市、功能区)要加大对市级产业园的扶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市级产业园建设发展。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建设,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市级产业园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做好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及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五章 定期评估
第十四条建立市级产业园定期评估制度,对市级产业园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级产业园进行评估,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市、功能区)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保障园区规范运营,并组织园区管理机构将年度发展情况形成自评报告,经所在区(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进行通报,责成主办单位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产业园资格,且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申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