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部署要求,推动实现残疾人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招录(聘)残疾人政策

(一)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面向残疾人设置招录(聘)岗位,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条件,确保2027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认真落实残疾人招录(聘)计划。各级残联应会同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主管部门,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定向招录(聘)残疾人计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好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残疾人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招录(聘)岗位,招录(聘)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录(聘)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国有企业帮扶残疾人就业。国有企业制定年度新招录(聘)计划时,定向招录(聘)残疾人应当不低于1.5%。各地公共交通商铺招商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残疾人小微企业、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时按规定给予适当租金优惠减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四)大力发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集中就业。企业或单位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生产劳动项目,且与从事该项目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的,可将该残疾人计入本企业或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集中就业单位深化“人工智能+”场景应用,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助力开发适合残疾人的新职业、新岗位。对已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的集中就业单位,其实施工作场所、就业设施等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数据局、省税务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巩固拓展辅助性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编制全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推荐目录,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无偿提供运营场所或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鼓励各地打造辅助性就业品牌,依托全省辅助性就业项目调配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资源对接和跨区域流转。加强现有公益性岗位资源整合,探索“因人设岗”安置模式,通过开发就业辅导员、农村寄递物流员、“残疾人之家”辅助管理员等专项岗位,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实施托底安置。(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残疾人创业孵化载体,并视其运营成效按规定给予补助。推动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闲置空间,免费提供给残疾人就业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自主就业、分时就业。对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就业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设施设备与网络资费补助。继续实施“美丽工坊”残疾妇女就业增收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残疾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七)加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残疾人大学新生应当建立“一人一档”,按学年分阶段开展职业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能力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体验及专项招聘活动,确保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离校前至少获得1次实习机会。持续监测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残疾人毕业生状况,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残疾人通过农村电商、直播带货、乡村旅游等形式增收。支持农村残疾人主动融入“新农人”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培育一批懂技术、擅经营、会管理的带头人,带动更多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盲人按摩行业专业化发展。持续开展盲人按摩技能、等级和经营管理培训。完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支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引入中医科技和辅助产品,拓展经营项目,推动机构向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大龄孤独症群体就业模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发适合孤独症人群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孤独症人群就业。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人群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依托公益性岗位、社区商业等资源,积极推行“家长陪伴”就业模式,促进孤独症人群及其家庭实现同步就业增收。(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残疾人就业新动能

(十一)发展新就业形态。鼓励用人单位开发产品设计、在线翻译、远程助理、软件测试、社交媒体运营等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拓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就业岗位,对稳定提供新业态岗位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指导电商、外卖、出行等相关平台企业探索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特色岗位。支持平台企业为残疾人商户建立认证标识体系。鼓励平台企业申报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并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科技助残。鼓励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吸纳残疾人参与科技助残产品研发与优化,将产品测试、体验反馈等工作固定为长期性或项目制岗位。建立科技助残就业项目孵化机制,创新开发科技助残新岗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拓展就业产品消费市场。推动残疾人就业产品进社区、进机关、进景区、进街区、进场馆,举办公益年货节等主题促消费活动。帮助残疾人就业产品上线省级残疾人就业产品展销平台,拓展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直供业务,并按规定给予消费帮促支持。(省残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打造文创助残服务品牌。组织开展文创精英训练营,培育残疾人非遗传承人与文创设计师队伍,借力对外交流、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开发特色文创产品。鼓励文创企业为具备艺术设计能力的残疾人创造新型就业岗位,提供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并为辅助性就业提供优质项目资源。(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残疾人职业能力水平

(十五)规范职业培训管理。加强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培训工作统筹,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机构、残疾人特色培训项目纳入补贴性目录,合理确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按要求完成培训的残疾人按规定发放生活费、交通费补贴。鼓励采取项目化培训模式,提升就业转化率,按规定给予承训机构倾斜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个性化技能培训。鼓励各地结合残疾人需求,通过集中培训、送训上门、线上学习等方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培训品牌。引导和鼓励开展居家客服、人工智能、无人机操控、互联网营销师等数字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培育高技能人才队伍。按规定培育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规范开展残疾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定期举办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与创业创新大赛,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机制。推动在相关部门主办的竞赛中开辟残疾人专属赛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体系

(十八)完善高质量就业服务机制。将残疾人就业服务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动态调整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清单,鼓励各地增设特色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从省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依据《江苏省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规范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专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就业的支持力度,残疾人就业项目扩面、提标、延期所需资金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就业服务水平。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主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源头治理,完整、及时、准确归集相关数据,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共建残疾人信息专题库,响应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开发利用需求。持续做好“就业援助”“走访拓岗促就业”等专项活动。鼓励支持省慈善总会、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力量,扎实开展助残就业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每年选择1个月集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深入挖掘、宣传残疾人励志事迹和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典型案例。(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数据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就业权益保障。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就业维权专项行动,将新业态就业残疾人全面纳入劳动保障范围。完善就业政策适用性核查机制,有效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