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部门、三区工信和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25〕4号)精神,为规范乌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制度体系,现将《乌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29日

乌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有效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科学问题及提升领域可持续创新能力的作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20号)的相关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内科平字〔2026〕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乌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着力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果丰硕、人才团队集聚的各学科领军力量,深耕民族团结与科技融合发展,扎实开展原始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持续加强应用基础研究,聚力培育高素质科创人才队伍,为培养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积蓄后备力量,以科技创新赋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方位为乌海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驻乌海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坚持专项经费稳定支持。强化多元化投入,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二章职 责

  第五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管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指导依托单位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研究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政策,规划布局建设方向。

  (三)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

  (四)培育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内蒙古实验室及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三区科技主管部门、自治区高新区等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各项政策制度,督导依托单位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负责对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本部门、本区域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和协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落实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配合完成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主管、主投、主营责任,在人才引育、任务承接、科研物理空间、科研设施建设、科研经费支持等资源供给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每年给予重点实验室不低于10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落实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等,加强服务和条件保障。

  (三)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填写申报、建设、考核、评估材料,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等报市科技局报备。

  (四)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广泛交流合作,推动市重点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建 设

  第八条 聚焦乌海市重点产业链发展需要,针对社会经济突出科研问题,在化工、生态环境、生物医药、农业、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等领域布局市重点实验室,按照“长期申报、定期遴选”的方式建设,重大紧急情况下可一事一议,采取“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方式建设,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规模,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市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成功备案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申报自治区或市级科技项目的支持,经费支出参照《乌海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重点实验室聚焦主攻方向组织实施科研计划项目。批准设立的市重点实验室按照乌海市本级创新平台的统一规范标识进行挂牌。

  第十条 申请备案市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自治区及乌海市发展需求,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市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结构合理、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牵头申报单位人员比例不低于50%。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之和不低于50%,企业或其他创新机构牵头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13%。固定人员不得与其他市级及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重复,并与市重点实验室签订协议。

  (三)依托单位能够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开发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仪器设备原值在300万元以上。数理和信息等基础学科领域申报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依托单位应按需保障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原则上在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100万元,并在建设用地、基础设施、人才引育、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保障性支持。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须为三级甲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五)实验室在依托单位已运行并对外开放,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运行制度,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提出建设意向。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填写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实地评估,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论证结果做出决策。

  (二)建立“首次备案+定期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论证、实地评估的,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共建市重点实验室,优势互补,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及成果转化。申请联合共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必须确定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第四章运 行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鼓励实体化运行,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注册为独立法人。

  第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行业带头人担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任期内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在人、财、物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和把握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点发展领域、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开展学术工作评估,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等。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非依托单位的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成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一般为3-5 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重点实验室专职秘书和科研助理岗位,协助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和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完善优秀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制度,对不同人员采用分类聘用、管理、评价方式,提供与能力和贡献相称、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深化合作交流,通过自主设立开放课题等形式,以市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加强交流协作,开展集成攻关。市重点实验室应以多种方式促进社会化服务,进行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并进行成果评价,及时披露和转化应用。市重点实验室开展的项目,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蒙古马精神,实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投资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列支的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营造激励创新、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重大代表性成果时,应及时报送市科技局。年度报告等材料作为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变更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研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等须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撤销: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申报、考核、评估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五)评估不合格及基本合格整改后复评不通过的,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验收的;

  (六)主管部门主动申请撤销的;

  (七)依托单位法人资格终止或不再具备支撑条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建设管理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评 估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牵头制定评估规则,可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每年评估若干领域市重点实验室。重点考察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等方面,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拉开级差。评估结果优秀的,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内蒙古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并在1年后复评。评估结果不合格、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按程序撤销。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乌海市 XX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不在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挂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乌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