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对象) 本办法所指认定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申报《目录》明确的A、B、C、D、E、F类任一分类人才认定的人员。 第三条(办理平台) 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自主认定及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发证、证书延期等均统一使用“成都市人才认定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报信息中含有涉密内容的,按规定采取线下办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全市人才分类认定政策并对政策执行进行全面指导。市人社局为全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牵头部门。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人才分类认定的审核标准制定、业务流程指导、经办人员管理培训等。牵头本行业领域内人才分类认定政策宣传、咨询解答、争议解决和经办跟踪等工作。 (三)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人事劳动关系、社保缴纳情况等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推送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 (四)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区域内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包括政策宣传、咨询解答、争议解决等工作。 (五)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全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的经办服务机构,负责全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的数据归集和分析、运行监测和协调。 第五条(动态更新《目录》) 《目录》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如需对《目录》人才类别进行增减或调整,由相关领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起,经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外公开发布。对新增或调整的人才类别,由相关领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认定条件,按职责分工开展人才分类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个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系统”注册登录,通过线上提交申请资料。 (一)地方在职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原则上按社保缴纳单位注册地提交申请资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按本人纳税地提交申请资料。离退休返聘人员仅限申请A至C类。 第七条(基本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与社保关联的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二)在蓉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1.地方在职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蓉社保证明(由“系统”自动比对);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2.自主创业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蓉社保证明(由“系统”自动比对);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在蓉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最近6个月以上在蓉纳税证明。 3.灵活就业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蓉社保证明(由“系统”自动比对);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在蓉个人纳税证明。 4.离退休返聘人员:与在蓉企业签订的返聘合同;最近6个月以上在蓉个人纳税证明。 第八条(要件资料) 申请人需根据所申请人才类型,提交“系统”提示的有效要件资料。 第九条(认定方式) 人才分类认定工作采取分类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认定方式。按照分类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认定实施。 第十条(归口审核) (一)直接认定 地方在职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目录》A至F类人才认定,离退休返聘人员申报《目录》A至C类人才认定,由区(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认定。 (二)自主认定(含“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 1.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认定。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领域实际,制定A至C类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管理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通过后实施。 2.区(市)县自主认定。 (1)A至 C类人才。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A至C类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管理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通过后实施。 (2)D至F类人才。申请人提交《目录》外人才认定要件资料,经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审认定,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复审认定结果在系统中确认。 3.市级专项政策认定。 由制定专项政策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政策流程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网上公示) 个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系统”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通过实名方式向“系统”提示的受理单位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予以研判处置。 第十二条(确认发证) 经认定的人员,由“系统”制发加盖“成都市人才认定专用章”的《成都市人才认定证书》,提供下载、打印、查验等服务。 第十三条(证书期限) 《成都市人才认定证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证书有效期内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如D类提升至C类),可通过“系统”重新认定取得新证书,原有证书同步失效。 第十四条(证书延期) 直接认定的人才,证书到期前,人社部门牵头通过社保比对、税务核对等形式,对人才是否在蓉进行核验。持续在蓉工作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2年。若同一人持有两张不同级别证书,在延期时只对高一等级证书延期,低等级证书自动失效。 自主认定和市级部门专项予以纳入的人才,由认定部门自主审核后,通过“系统”延期。
第三章 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经办时限) 办理时限主要包括受理及比对、审核、公示。 (一)受理及比对:区(市)县人社部门比对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二)目录认定审核: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要件资料一般为5至15个工作日(不含线下查验、市外核验)。 (三)自主认定审核:按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县自主认定管理方案及时办理。 (四)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监督) (一)申请人提供与认定相关的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取消申请人认定资格。已取得认定证书,存在严重违法乱纪、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视情形取消人才认定资格。 (二)各级人才认定经办人员在人才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审核评估)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要严把人才审核标准,确保人才在蓉工作、资格真实有效。对有必要复核的人才建立实地查验规则。 (二)建立动态跟踪评估机制。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对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开展动态跟踪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成人社规〔2024〕2号)同步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