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科创投资“资金池”科技专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科创投资“资金池”科技专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平市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南政办规〔2025〕11号),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性技术攻关,特设立南平市科创投资“资金池”科技专项。为确保项目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出资、市科技局牵头业务管理,联合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按1:1比例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规模2000万元。资金池采用“先投后股”模式,先期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向项目公司投入科技经费,用于项目研发,并约定转股条件,待项目实施过程中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约定转为股权。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入。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明确各方权责,按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共享成果。

(三)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明确支持标准和程序,确保操作过程透明、公平。

(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资金投向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关键领域,注重项目技术含量、产业带动效应和预期绩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技局为科创投资“资金池”项目的牵头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开展“资金池”支持项目工作,具体包括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转股审议、项目核销审议、退出审议等工作。

(二)监督项目的整体运行并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三)牵头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财政局为财政资金的统筹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统筹落实“资金池”财政资金保障,配合市科技局推进“资金池”支持项目工作,包括转股审议、项目核销审议、退出审议等。

(二)对“资金池”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与市科技局共同推进“资金池”支持项目工作,包括联合市科技局负责转股审议、项目核销审议、退出审议等。

(二)对“资金池”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南平市实业兴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负责“资金池”支持项目的资金拨付,按条件对项目资金进行转股。

(二)对合作项目进行专账核算,按照协议要求对项目行使权利,负责项目投后管理。

(三)定期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和国资委报告“资金池”运行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与南平市实业兴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

第九条本细则所称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是指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的机构,主要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具有成果转化经验和资源的主体,主要负责:

(一)项目推荐和出资。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有关制度。

(三)项目投后赋能和投后管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一)组织实施项目,保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等要求。

(三)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含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等情况)。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技术经理人参与项目流程管理,主要负责:

(一)协助项目申报单位评估技术的可行性、市场潜力及其商业化价值,并指导项目立项。

(二)参与项目实施,监控项目进度,确保交付物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三)在项目转股阶段,协助评估技术价值和项目投融资。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支持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技术领域:属于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聚焦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保障民生、促进农民增收等领域的关键性技术攻关。

(二)项目水平:技术先进,目标产品(服务)市场前景明确,项目实施后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链具有显著影响力、带动力和应用广度。

(三)投资规模:企业自投资金占项目总投入比例高,项目总投资规模需达到200万元以上。

(四)投资结构:项目总投资先期由财政资金拨付、成果转化合作机构、项目申报企业投入共同构成,具体比例须满足1:1:N(其中N ≥ 2)的要求,其中企业投入可来源于申报企业自身或本市其他合作企业,由申报企业对合作出资企业负责,项目申报投入资金应在财政资金及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拨付前实缴到位。待转股条件达成后,财政拨付资金、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所投资金转为股权。

(五)成果归属:财政资金、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所投资金转股前,各方约定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按实际出资比例共同所有,具体权利义务在协议中明确。

第四章运作流程

第十三条项目征集与申报:市科技局不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和时间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技术经理人可协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提供技术可行性分析建议:

(一)项目申请书(含项目概况、研究开发内容、技术路线、预期效益、进度安排、资金需求等)。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信用报告。

(三)项目前期调研、技术论证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资金来源证明(合作企业出资意向书或承诺函)。

(五)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出具的推荐函。

(六)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可邀请技术经理人参与初审,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重点评估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及申报单位实施能力等。

第十六条立项与公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及出资额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协议签订与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受托管理机构代表财政出资方与项目承担单位、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及其他出资方正式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受托管理机构、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和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专门账户。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期管理

(一)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技术经理人应定期跟踪项目研发进展,项目在实施期内验收通过的,由市科技局将验收报告交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联合审议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各自对前期投入资金同步进行转股。

转股及股权投资估值按以下任一方式确定:

1.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参与投资的估值。

2.独立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项目在实施期内未通过验收的,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资委联合审议决定结题,并向受托管理机构、成果转化合作机构出具函件,受托管理机构、成果转化合作机构根据函件终止项目管理,并对该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形成的资产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置。受托管理机构收回项目承担单位未使用的资金部分,收回资金额度由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确定。收回资金中,对应财政资金部分划转至“资金池”专用账户,继续用于“资金池”支持项目的循环投资;对应成果转化合作机构部分退还给该机构。

(三)项目完成转股后,根据项目后续发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提出股权退出建议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联合审议通过后实施,股权退出款收回的本金和收益中,对应财政资金部分返回“资金池”专用账户,继续用于“资金池”支持项目循环投资,对应成果转化合作机构部分退还至该机构。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应加强对资金池运作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条对于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坚持“宽容失败”的原则,不以“资金池”资金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做到诚信合法、不谋取私利、程序合法合规的,予以尽职免责。

第二十二条在“资金池”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若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和人员予以免责:

(一)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禁止性规定。

(二)符合“资金池”支持方向要求。

(三)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经认定符合免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资金池”支持项目容忍正常项目失败风险,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允许单个项目出现100%亏损。“资金池”整体损失80%(含)以内的,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在损失容忍率以上的,依规启动尽职免责核查程序。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股权投资、科技创新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