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由肇庆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肇庆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原则,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5年申报评选表彰一次,按程序报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设置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2个奖项。

市政府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没有符合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

组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由秘书处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至新一届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批准成立之日止,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

(二)审议评选表彰方案、评审依据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三)审议评审工作情况,投票产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四)协调评选表彰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评选表彰方案、评审依据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等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四)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选表彰委员会审定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获奖建议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规范、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和标识使用;

(六)提出下一届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七)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评审工作要求。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建评审专家组实施评审。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市有关社会团体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内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市内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事项要求。

(二)申报。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将申报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规定日期报送至所在地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推荐。申报组织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申报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出具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资格审查。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对申报组织资格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评选表彰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市有关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材料评审。秘书处按照“双随机”原则组建材料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和材料评审分数,并按得分高低排序,选取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候选组织。

(六)现场评审。秘书处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对候选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实地对候选组织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分数。

(七)综合评价。由各现场评审专家组组长组成综合评价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候选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确定建议名单。秘书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候选组织的评审报告,提请评选表彰委员会集体审议。评选表彰委员会综合评审分数和投票情况,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获奖建议名单。

(九)公示报批。秘书处将获奖建议名单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中对申报组织申报资格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转送申报组织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复核。申报组织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回复秘书处。秘书处经过集体研究,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通报推荐单位。

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的申报组织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获奖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市政府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给予每家2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对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获奖组织给予每家5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包括获得认定的市卓越质量标杆组织)及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获奖组织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得同等或以下级别奖项的组织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重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不占当届奖项名额;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组织,按新奖项资助金额与原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组织积极参与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市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每家2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每家10万元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再次获得上述同一奖项的组织,不重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上述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由获奖组织向秘书处提出申请。近5年内已获得上述奖项的组织,不得申报当届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八条  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及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秘书处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向获奖组织拨付质量工作资助资金。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员工质量素质提升、开展质量交流合作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秘书处或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推广、宣传活动,向社会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

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内,需每年向秘书处提交绩效报告;获奖时间超过3年,秘书处根据需要收集组织相关绩效信息的,获奖组织应配合提供。

第二十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对其在评选表彰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申报组织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申报组织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该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

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鼓励获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在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及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2.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