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汉中市数据局制定了《汉中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宝贵意见。为便于更好的沟通和完善办法,请反馈意见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7月7日。

信函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市政府大院1号楼,汉中市数据局(邮编723000);请在信件注明“《汉中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本次公示内容为《汉中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最终以公布施行文件为准。

联系人:谯钧 陈华胜,联系电话:0916-2639322

电子邮箱:chsinhz@163.com

                             汉中市数据局  

                             2026年6月8日  

汉中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工作,促进全市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通信、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公共企业,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利用、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实施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企业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运营机构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可满足特定需求,具有经济社会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模型、数据组件、数据工具、数据接口、数据核验、数据报告、数据应用以及其他形态的数据加工品和数据服务。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统筹协调、需求导向、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优先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领域,并积极支持用于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紧密相关且数据增值潜力显著的金融、农业、医疗、交通、教育、文旅、气象等相关领域。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将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公共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授权运营范围,或者由公共企业向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六条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相关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等优势从事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市场主体融合多源数据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第七条 数据提供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行、维护数字化应用,并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储、加工,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未经授权不得运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数据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各县(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授权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授权运营工作。

(二)统筹本区域内授权运营需求,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汇聚治理等相关工作。

(三)牵头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校核反馈机制。

(四)指导实施机构审核授权运营数据应用场景可行性、数据需求清单合理性等。

(五)负责本辖区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和运营协议的备案管理,加强对授权运营协议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

(六)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七)动态掌握授权运营情况,对授权运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政策、业务指导。

(八)涉及授权运营活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应用场景建设和授权运营工作,包括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汇聚治理、分类分级、质量控制、合规登记、授权运营等,并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数据提供单位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质量提升,持续推进数据应用创新。

第十条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高效供给,配合数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和治理等工作,按照实施方案及时进行编目、归集。

(二)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质量管理,确保所提供数据资源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

(三)按照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四)负责数据需求的审核、数据校核以及对数据产品和服务使用中的数据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等工作。

(五)涉及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授权运营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实施方案,遴选授权运营机构,并依法依规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二)指导编制并动态维护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跟踪反馈数据使用情况。

(三)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运营机构的指导监督。

(四)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指导运营机构规范开展运营活动,推动运营机构按照授权运营协议加工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建立评估和披露机制。

(六)跟踪掌握授权运营情况,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开运营机构年度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授权运营协议,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运营。

(二)将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三)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对用于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投入成本、收入和支出,单独列支、独立核算,依法接受监督。

(四)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对使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核,留存和管理相关记录。

(六)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所涉及的操作规范、安全标准、合规核查等机制,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

(七)配合实施机构开展授权运营日常监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运营情况。

(八)负责授权运营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归档等工作。

(九)授权运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欺诈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财政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激励机制。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协同处置有关安全风险事件。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十四条 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以整体授权为主,分领域、依场景授权为辅。针对涉及多部门协作、综合性项目,由市数据局下属市大数据服务中心作为实施机构;针对特定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农业、医疗、交通、教育、文旅、气象等,以及某个具体业务需求或特定应用场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数据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实施机构。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授权运营模式和实施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应依托全市统一的授权运营平台开展,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开发运营需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前提下开展,按需申请数据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将数据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 整体授权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制定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分领域、依场景授权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制定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可实施、可落地。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名称。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安全能力等。

(四)授权运营模式。

(五)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六)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八)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论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运营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社会需求、应用场景、市场规模、预期成效、风险防控等。

第二十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数据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编制授权运营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的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第二十三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

(二)运营权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要求。

(七)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各县(区)数据主管部门应将签订后的运营协议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数据局备案。

第四章 运营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数据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机构获取公共数据资源后,应严格按照授权运营协议使用公共数据资源,通过授权运营平台进行数据加工与处理,开发形成符合协议约定、具备市场价值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确保开发利用全过程安全合规。

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和运营时,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要求,在征得本人同意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开展,并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加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由运营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实施机构会同数据提供单位进行安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数据安全风险的,运营机构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对外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对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已完成审核与登记的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由运营机构优先在陕西丝路数据交易中心汉中分中心进行上架发布。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依法获得的授权,不得转移、转让。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协议合规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出现泄露、篡改、损毁、转让、倒卖、挪作他用、超范围使用等情况。不得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发现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告知数据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存在问题的,由实施机构组织数据提供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质量问题整改,保障数据准确、完整和及时供给。有异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机构或运营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按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鼓励运营机构采用限期无偿形式对外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按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统筹制定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收益。鼓励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依法合规通过技术支持、产品和服务、收益分成等方式,支持县(区)、市级部门的数字化应用建设、数据治理和数据服务能力建设。相关收益分配方式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构每年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运营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评价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运营过程的规范性。

(二)授权运营协议执行情况。

(三)授权运营过程的数据安全性。

(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的实际成效。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实施机构将年度评价结果报告数据主管部门,作为运营机构能否继续开展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后,授权运营协议自动终止。

授权运营期限内,运营机构按照授权运营协议主动要求退出授权运营的,经实施机构同意,可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授权运营期限内,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运营机构主体资格、运营方式等发生调整或取消的。

(二)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实施机构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整改,运营机构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三)运营机构被限制开展数据类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网络、数据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考核评价结果连续2次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实施机构应加强运营机构的退出管理工作。运营机构符合退出情形的,实施机构应关闭授权运营机构的相关权限,留存相关资料,监督运营机构及时删除通过授权运营获取的相关数据和产品,指导其在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数据供给激励机制,定期从授权运营数据种类、数据质量、数据应用场景、实施效果等维度对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安排项目运维经费、试点示范申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参与各方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谁授权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

实施机构负责授权运营平台的日常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安全防护体系,加强技术支撑保障与数据安全管理,防范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不当利用。加强对运营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发生数据丢失、泄露、篡改、毁损等数据安全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实施机构、数据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公共数据安全协同监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规范,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

第四十一条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支持在制度机制、依规授权、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积极探索可行路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中,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失误或者偏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各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市级党委机关,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应参照本办法逐步完善。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展的授权运营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陕西省对授权运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汉中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工作,促进全市一体化数据市场培育,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数据局牵头起草了《汉中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数据局在充分研究吸纳中央及省级有关文件核心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借鉴省内西安、咸阳以及浙江、贵州、上海、锦州、济南等外省相关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制度,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初稿)》,于3月18日、5月18日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61个市级部门单位、11个县区及3个管委会的意见建议,共收到修改意见7条。参考吸纳意见建议,我局对《办法》有关内容和表述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授权程序、运营实施、运营管理、安全监管及附则等内容。

总则包括七条内容,主要为办法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遵循原则等。

职责分工包括六条内容,主要为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

授权程序包括十一条内容,主要为市级授权运营模式、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授权运营协议等。

运营实施包括五条内容,主要为数据资源申请与审核、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安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产品登记、产品上架发布等。

运营管理包括九条内容,主要为运营机构资格与行为规范、数据质量问题处理、价格与收费管理、收益分配机制、考核评价与退出机制、数据供给激励机制等。

安全监管包括四条内容,主要为数据安全责任制、各方安全职责、协同监管与应急处置、容错免责及法律责任等。

附则包括四条内容,主要为解释权归属、参照执行范围、新旧衔接、施行日期与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