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下达2026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沪农委〔2026〕32号)文件要求,结合奉贤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26年奉贤区渔业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2026年奉贤区渔业工作任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持续推动渔业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根据《关于下达2026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沪农委〔2026〕3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26年奉贤区渔业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
(一)目标任务
根据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奉贤区2025年度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批复》,2026年全区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面积任务为4000亩,具体如下:
| 属地政府 | 治理面积(亩) |
| 南桥镇 | 45 |
| 奉城镇 | 264 |
| 四团镇 | 707 |
| 柘林镇 | 1401 |
| 庄行镇 | 753 |
| 金汇镇 | 215 |
| 青村镇 | 451 |
| 西渡街道 | 28 |
| 头桥街道 | 136 |
| 合 计 | 4000 |
各街镇需持续高度重视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对辖区内养殖场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并按申报时间节点和要求规范报送,做到应报尽报、有序推进。
(二)建设标准
指导建设标准为5000元/亩,可按实际需要提高标准。实际建设标准在5000元/亩以下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按实扶持,在5000元/亩以上的,超额部分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三)工作安排
1-6月:完成2025年度项目施工建设;开展2026年度项目设计。
7-8月:完成2025年度项目资料整理和审价工作;开展2026年度项目评审。
9-10月:全面完成2025年度项目审计工作和镇级验收;完成2026年度项目评审。
11-12月:全面完成2025年度项目区级验收;完成2026年度项目批复。
(四)项目立项
1.根据各街镇实际养殖情况,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行文报区农业农村委。
2.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尾水治理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3.根据评审意见和调整内容,由区农业农村委对上报项目进行批复。
4.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建设地点、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或终止手续。
(五)项目管理与验收
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专项核算、招投标、政府采购、审价审计等制度。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验收分初验和验收(附件1和附件2)。初验由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农业部门提出初申请;初验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分现场验收和水质检测两个环节,一是对各尾水治理项目设施设备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验收,二是各街镇委托第三方对排放尾水的悬浮物、pH值、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氨氮等主要指标进行水质检测,并出具达标检测报告。
项目建设完成之后,维护资金按照“谁申报、谁维护”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解决,确保项目正常运转。
(六)绩效目标与考核
各街镇通过养殖尾水治理,完成下达的尾水治理面积,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须达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1405-2023)。按照任务清单,区农业农村委对各街镇尾水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由各街镇及时进行整改。
二、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要求,各街镇、海湾旅游区积极组织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引导我区水产养殖向绿色生态生产方向发展,为水产绿色食品认证打好基础,促进我区水产养殖实现生产环节绿色、产业高效和环境友好目标。具体如下:
| 属地政府 | 2025年池塘水面面积(亩) | 2026年考核目标面积(亩) |
| 南桥镇 | 508 | 454.66 |
| 奉城镇 | 3146.88 | 2816.46 |
| 四团镇 | 5890.47 | 5271.55 |
| 柘林镇 | 2586.28 | 2314.72 |
| 庄行镇 | 3088.10 | 2763.76 |
| 金汇镇 | 1751 | 1567.15 |
| 青村镇 | 855.26 | 765.46 |
| 西渡街道 | 336.1 | 300.8 |
| 头桥街道 | 2512 | 2248.24 |
| 海湾旅游区 | 900 | 806 |
| 合 计 | 21574.09 | 19308.80 |
(二)工作安排
3-4月: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农业部门按照附件3格式填报本辖区的养殖户名册。
5-6月: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农业部门组织辖区内水产养殖场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自主开展生产条件改造和提升,做好减排减药、水质检测、生产日志记录、投入品管理等工作,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7-8月: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农业部门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评估表内容进行全覆盖检查和评估。
9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评估表内容,对照全区开展绿色养殖生产方式的名册进行抽查和评估(抽查覆盖全区25%-30%的养殖水面积)。
10月中旬前:区农业农村委将评估合格的养殖场名录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10-11月,迎接市农业农村委对我区绿色生产情况抽查评估。结果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公示,并发布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养殖场名单。
(三)补贴标准
指导奖补标准为100元/亩,资金来源全部财政资金。2025年已完成面积的奖补资金,2027年将以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各街镇、海湾旅游区须在资金发放前做好名单公示。2025年完成面积和奖补经费安排如下表:
| 属地政府 | 2025年已完成面积(亩) | 奖补经费(万元) |
| 南桥镇 | 366.13 | 3.6613 |
| 奉城镇 | 3171.27 | 31.7127 |
| 四团镇 | 5724.89 | 57.2489 |
| 柘林镇 | 2156 | 21.56 |
| 庄行镇 | 2724.36 | 27.2436 |
| 金汇镇 | 1468.6 | 14.686 |
| 青村镇 | 855.26 | 8.5526 |
| 西渡街道 | 195.8 | 1.958 |
| 头桥街道 | 2511.99 | 25.1199 |
| 海湾旅游区 | 900 | 9 |
| 合 计 | 20074.3 | 200.743 |
(四)绩效评估
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从事水产养殖的水面积覆盖上年度池塘面积的比例进行评估。市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水产养殖绿色生产的养殖场进行抽查评估。
附件:1、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初验表
2、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验收表
3、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养殖户名单
4、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评估表
附件1
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初验表
| 水产养殖场名称 | 类别 | 自行治理养殖场(户)( ) | ||
| 集中治理点( ) | ||||
| 所在位置 | ||||
| 养殖面积(亩) | 主要养殖品种 | |||
| 治理设施建设 | 生态沟渠(管道) (平方米),沉淀池 (亩) | |||
曝气池 (平方米),净化池 (亩) 过滤坝(池、潜流湿地) (立方米) | ||||
| 现场验收结果 | (1)养殖面积: | |||
| (2)尾水治理流程: | ||||
| (3)设施设备运行: | ||||
| (4)管理责任落实: | ||||
| 镇(街道、海湾旅游区)验收人员签字 | (两人以上签字) | |||
年 月 日 | ||||
| 治理人(村负责人)确认签字: | 镇(街道、海湾旅游区)初审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区镇(街道、海湾旅游区)村
附件2
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验收表
| 水产养殖场名称 | |||
| 所在位置 | |||
| 养殖面积(亩) | 主要养殖品种 | ||
| 验收内容 | 1.治理面积 准 确( ),不准确( ) | ||
| 2.设施设备 已到位( ),不到位( ) | |||
| 3.运行情况 已运行( ),未运行( ) | |||
| 4.责任落实 已落实( ),未落实( ) | |||
| 现场验收 意见 | |||
| 验收人员 签字 | |||
| 年 月 日 | |||
区镇(街道、海湾旅游区)村
附件3
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养殖户名单
(年)
| 序号 | 养殖场 名称 | 养殖户 姓名 | 手机号 | 养殖 水面积(亩) | 养殖场地址 | 主养 品种 | 备注 |
| 合计 |
注:所有参加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的养殖场(户)必须纳入神农口袋信息直报平台。
附件4
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评估表
养殖场 名称 | 养殖户姓名 | 联系电话 | |||||||||
| 评分项(20项) | |||||||||||
评估 体系 | 具体评估项目 | 分 值 | 得 分 | ||||||||
| 一、硬件条件要求 | 1.生产选址符合要求1分,养殖区域内部规划布局合理2分。 | 3 | |||||||||
| 2.进水排水系统分设且无明显毁损3分,进水口与排水口相距200米以上2分。 | 5 | ||||||||||
| 3.养殖池塘或车间密度适宜,苗种生产单位亲本保存、育苗和苗种培育设施标识标记合理3分。开展外来物种养殖的,应配备防逃逸防杂交设施3分。 | 6 | ||||||||||
| 4.配备独立饲料、药品存放空间2分,并保持阴凉干燥、通风透气2分。 | 4 | ||||||||||
| 5.设置消毒、隔离等防疫设施2分。配备必要的水质监测、病害检测仪器设备2分。 | 4 | ||||||||||
| 6.水、电、路、气等设施设备布设有序且维护良好2分。 | 2 | ||||||||||
| 7.工厂化养殖具有相应的尾水处理设施或设备,池塘养殖集中区域具有水净化湿地、生态沟渠等2分。 | 2 | ||||||||||
| 二、生产管理要求 | 8.养殖区域整洁卫生3分,饲料、药品存放整齐3分。 | 6 | |||||||||
| 9.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生产设施设备完好2分,运行维护正常2分。 | 4 | ||||||||||
| 10.生产工具使用完毕,及时收集清洗,统一晾晒存放2分。 | 2 | ||||||||||
| 11.定期检测养殖环境水质状况(查验水质检测报告或记录)3分。 | 3 | ||||||||||
| 12.规模化养殖单位安装数字化监控设备,实现水质(温度、溶氧等)理化指标和生产情况在线监测和自动化控制2分。 | 2 | ||||||||||
| 13.水产苗种为自繁自育或采购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分,跨省投放的水产苗种应当经检疫合格(查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7分。 | 10 | ||||||||||
| 14.饲料、药品等投入品来源正规(查进货凭证)4分,严格执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休药期规定4分。 | 8 | ||||||||||
| 15.制订相应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定3分,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3分。 | 6 | ||||||||||
| 16.建立生产过程记录制度,生产数据上传农业生产作业信息直报平台的10分,纸质记录的1分,记录档案保存2年以上1分。 | 12 | ||||||||||
| 17.建立水产品销售记录制度1分,销售水产品附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产品标签8分。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认证,且在有效期内2分。 | 11 | ||||||||||
| 三、排放要求 | 18.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排入污管的,主要指标不得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养殖尾水直接排放进入公共自然水域的,主要指标不得超过本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31 /1405—2023)规定的排放标准。 | 5 | |||||||||
| 19.过期饲料、药品、池塘淤泥、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1分,妥善处理1分,实现综合利用1分。 | 3 | ||||||||||
| 20.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养殖个体应依法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1分。 | 2 | ||||||||||
| 合计 | 100 | ||||||||||
| 评估工作组签名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注:80分以上评估为合格。
养殖场签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