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编办、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发展中心、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民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效应,持续优化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服务,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优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5月29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流通
税收减免“一件事”优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效应持续释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持续提升“零关税”政策落地实效,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以下简称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于2025年12月底在“海易办”平台上线,整合了“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不含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享惠主体资格两类申报事项。为进一步让申报主体快享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服务,在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现有基础上持续优化,通过完善办事指南、改进界面设置、回流审核结果数据、提供导办服务等举措,不断提升申报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责任分工
(一)“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不含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申报和认定
1.实施范围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5〕40号)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规定申报“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不含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并适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有关规定。
2. 实施方式
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申报“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不含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可于每月前15日登录“海易办”平台,进入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根据相应办事情形指引进行申报。
3. 责任分工
省财政厅:牵头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的组织实施,配合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做好“海易办”平台“一件事”系统的开发配置和对接融合。负责“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按月汇总名单上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享惠主体认定管理相关问题。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海易办”平台服务专区建设,实现“海易办”平台与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系统数据对接,提供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持。负责在“海易办”平台发布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办事指南,共同推动“一件事”落地见效。
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5〕40号)第十条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审核工作,充分发挥行权数字化改革作用,加强数据赋能应用,提高业务协同效能。
(二)“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享惠主体资格申报和认定
1.实施范围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5〕9号)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报“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享惠主体资格,并适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有关规定。
2. 实施方式
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申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享惠主体资格,登录“海易办”平台,进入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根据相应办事情形指引进行申报。
3. 责任分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拟购买“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船舶和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且长度大于五米的游艇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统筹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汇总名单上报海南省人民政府。配合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的实施,配合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做好“海易办”平台“一件事”系统的开发配置和对接融合。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海易办”平台服务专区建设,提供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持。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拟购买“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等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拟购买“零关税”进口航空器、进口机坪客车、机场内使用的牵引车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海南海事局、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5〕9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审核工作,充分发挥行权数字化改革作用,加强数据赋能应用,提高业务协同效能。审核通过后,将享惠主体名单和有关主体适用的商品范围实时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关根据该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办事指南
全面梳理相关政策、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常见问题等内容,结合两类“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实际,优化办理须知表述、完善办理材料模板、补充常见问题清单,精准引导和协助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办理业务申报。
(二)优化技术支撑
改进界面设置,提高申报效率;优化弹窗提示,直观展示关键信息;增设审核结果数据回流功能,便于统计分析;对接“海易办”平台与“单一窗口”系统,实现业务“一次办成”。
(三)提升办理体验
各单位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按职责分工积极受理并解决各类主体反映的问题,收集整理常见问题清单提供给牵头单位,更新至“海易办”平台。各市县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窗口提供导办服务,着力提升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的知晓度和办理体验。
五、预期成效
(一)办事便捷
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无需线下跑动、多头提交,通过“海易办”平台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即可直接进入申报系统,实现一次申报、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办事更省心便捷。
(二)服务高效
切实压缩申报主体办事时长,减少人力与沟通损耗,以便捷政务服务全面释放自贸港“零关税”政策红利,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持续激活市场发展潜能。
(三)监管协同
构建多部门联动的数据互通、业务共审、风险共防工作机制,进一步筑牢风险防控防线。
六、工作计划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26年5月至6月,牵头单位明确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优化方向,制定相应的优化实施方案,并进行优化事项梳理和系统开发。
(二)实施优化阶段
2026年7月,牵头单位协调“海易办”平台及“单一窗口”技术团队,根据本方案重点任务安排,推动完善办事指南、改进界面设置、优化弹窗提示等优化举措逐项落地。
(三)宣传推广阶段
2026年8月至9月,结合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优化建设实际,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多渠道开展宣传推广,提高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的知晓度。各市县营商环境建设部门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窗口提供导办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是海南省部署的2026年“高效办成一件事”特色重点事项,是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牵头单位要加快推动优化进程,各单位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二)加强工作协同
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对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的办理流程和服务进行评估,不断优化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三)积极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多渠道加强宣传推广,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海易办”平台办理相关事项,提高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的知晓度、认可度和满意度。
附件:1.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涉及事项清单
2.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附件1
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涉及事项清单
序号
| 具体事项
| 责任单位
|
1
| 汇总“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不含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审核通过名单呈报海南省政府
| 省财政厅
|
2
| 审核事业单位相关资料
| 省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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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核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资料
|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
4
| 核验企业营业执照信息
| 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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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审核从事交通运输业(不含民航运输业)的企业资质
| 省交通运输厅
|
6
| 审核从事旅游和文体类交通工具及船艇运营业务的企业资质
|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
7
| 审核从事航空运输业的企业资质
| 民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
|
8
| 审核海关注册备案信息、是否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
| 海口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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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审核税务登记信息
| 省税务局
|
10
| 企业信用数据查询
|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
附件2
自贸港货物流通税收减免“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