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同意,现将《娄底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4日
娄底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
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通报、移交、整改、销号、追责全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监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覆盖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运营、交通工程建设、铁路专用线等领域。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规、权责明晰,闭环管理、务求实效,协同联动、信息共享,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的原则。
第二章 隐患分类与等级划分
第四条隐患分为设施设备隐患、从业人员隐患、管理制度隐患、环境与外部隐患四类。
第五条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需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小、可立即或限期整改的隐患。具体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上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主体,须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与全面排查相结合的常态化机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台账。主要负责人对排查情况签字确认。
第七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执法检查、暗访督查、专项整治。市级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抽查,县级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重点排查。
第八条排查发现隐患须立即登记上报:一般隐患24小时内上报属地监管部门;重大隐患立即上报,不得迟报、瞒报。监管部门排查发现的隐患,须当场固定证据、上传监管平台。上报内容应包含隐患地点、类型、等级、具体描述、责任单位及初步整改建议等。
第四章 隐患通报
第九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大隐患、跨区域隐患及典型隐患的通报和挂牌督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般隐患的集中通报与专项通报。
第十条通报采取正式文件、内部通报、公开曝光和即时通报等形式。正式文件通报适用于重大隐患及系统性隐患,须抄送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内部通报用于系统内提示同类企业自查自纠;公开通报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即时通报通过监管平台快速传达。
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完成后,一般隐患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重大隐患在核实后24小时内通报。通报内容须包含隐患基本情况、等级认定、责任单位、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及督办单位等信息,确保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第五章 隐患整改与销号
第十一条存在隐患的单位是整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明确每项隐患的具体整改责任人。接到整改指令后,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第十二条整改要求:一般隐患原则上3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7日;重大隐患须立即采取管控措施,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确需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的,应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重大隐患,由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隐患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申请验收。一般隐患由监管单位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确认合格后签字销号。市局安全监督科按不低于20%的比例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复核抽查。
重大隐患由监管单位组织,市局安全监督科参与实地复查,制作复查验收意见书,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局领导、局主要领导逐级签字同意后销号。整改后需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行业相关平台及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发出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执法单位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实行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销号信息须及时录入监管平台,建立档案备查。
第六章 隐患移交执法
第十五条排查单位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程序向执法单位移交,由其依法查处:
(一)涉嫌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经判定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隐患责任主体拒不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移交执法单位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对无需移交执法、可通过督促指导消除的一般隐患,由排查单位自行跟踪督促整改闭环。对不属于本行业监管职责范围的隐患,应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处置。
第十六条排查单位发现符合移交标准的隐患,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完整的移交材料(含隐患移交表、现场照片或视频等佐证材料、责任主体基本信息等),提交至对应的执法单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移交。发现隐患可能立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排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一时间通知执法单位到场处置,同步补办移交手续。执法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员到场,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执法单位收到移交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大隐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接收、补充材料或不予接收等意见。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执法单位应当在接收移交后的7个工作日内依法立案,并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开展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并抄送排查单位。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监管部门与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每月定期通报隐患排查与执法处置情况,积极开展联合检查与信息共享,切实形成安全监管合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合格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的;
(四)强令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六)关闭、破坏安全监控报警设施,或篡改、隐瞒相关数据信息的;
(七)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指令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
(九)监管部门未落实“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十一)党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对个人存在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政务处分(或处分)、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置;发现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关人员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严格落实相关工作部署的,依法不予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信息化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依托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平台,实现隐患排查上报、通报、移交执法、整改销号及责任追究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建立隐患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十三条各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隐患管理档案,做到一隐患一档案、一整改一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台账应包含检查日期、检查人员、受检单位、隐患事项、隐患等级、整改意见、整改期限、整改进度、复检情况等核心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娄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