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74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号)有关规定,我市2026年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符合《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尚未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失效的企业;

(二)2023年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2026年应复核的企业(注:若复核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二、申报截止时间

2026年计划安排一批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核申报,网上系统申报提交和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一)认定(复核)流程

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流程图(附件2)

(二)网上系统申报

申请企业可通过“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行注册,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3),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将经审核过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并附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5),以上材料采用双面打印后胶装成册。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邮寄纸质申报材料或到集中受理点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收件地址:思明区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5号楼516室 ,收件人:李老师,联系电话:2031315。

(四)服务外包系统

根据《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申报前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咨询电话:2855876、2855873。

(五)专项报告

根据《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主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且应附有中介机构承诺书(详见附件5)。

四、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共有十款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海关保税监管政策优惠: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39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海关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

(四)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五)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含复核)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详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修订推进厦门自贸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5〕6号))。

五、特别说明

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及财政奖励资金。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2031315、2022260

咨询地址:思明区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5号楼516室

责任处室:市科技局前沿技术与产业科技处

电话:2021880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