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科技(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内科高字〔2026〕29号)、《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时间安排
全年计划开展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通知,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申报批次。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时间,由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分批次向市科技局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0日、7月15日和9月1日。企业向所属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二)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行注册并登录填报,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至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认定办)。(已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申报材料按要求向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
2.旗县区实质审查推荐
由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及实地检查。材料审查主要为企业申请认定材料是否合规并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包括: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具体内容参考《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审查表》(由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填写并上报)。实地检查主要为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一致,企业是否存续并正常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等。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旗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材料审查及实地检查的企业,由旗县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分别将审核意见报请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交由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汇总。
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须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以正式文推荐,将加盖三部门公章的推荐文、《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审查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查意见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电子光盘,在批次截止时间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推荐材料包括:
(1)推荐文(盖章纸质版一式三份,PDF电子版一份)
(2)《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盖章纸质版一式三份,PDF及Word电子版各一份)
(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审查表》(盖章纸质版一式三份,PDF电子版一份)
(4)《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查意见表》(盖章纸质版一式三份,PDF电子版一份)
(5)企业申报材料(电子光盘一式六份)
3.市级审查与推荐、备案流程
市科技局牵头对旗县区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形成一致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并统一将申报及推荐材料报送自治区认定办。自治区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认定名单,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备案。通过备案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官网进行公告,由自治区认定办核发证书。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企业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具体要求及材料见附件1);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摘要及说明书;可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软件企业和以软件著作权作为主要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软件运行截图。知识产权多个权属人的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企业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具体要求及材料见附件1);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并提供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包括总体情况与4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4项指标包括①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帐;②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③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④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证明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研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科技人员名单、学历结构、工作岗位等情况材料;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3~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加盖企业公章);
11.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2-10)、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以上材料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光盘(相关要求及编制要求见附件2)。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四)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机构要求及相关事宜
1.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4.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业务。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要与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数据一致;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一是建立分层培育机制。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明确入库标准和培育目标。各旗县区要全面摸排辖区内科技企业,重点掌握规上企业及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情况,建立本级培育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纳入市级培育库。各旗县区要主动引导入库企业规范归集研发费用、健全财务核算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对照认定标准补齐短板,共同培育一批资质完备、研发达标、管理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优化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市科技局组织全市科技企业培育政策培训,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材料准备、财务规范、研发费用归集等内容进行专题辅导。各旗县区要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通过企业科技特派员入企服务等方式,切实解决企业申报过程中的疑点难点。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互评互认。
三是压实责任规范管理。申报受理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要严格按照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报请自治区认定办取消资格。
(二)强化企业诚信承诺制度
各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全面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须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全责,申报企业须作出信用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自治区认定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企业评审资格并纳入自治区科研诚信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自治区科研诚信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联系方式
(一)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牛洪金、刘冰
电 话:0476-2788848
邮 箱:cfkjjgxk@163.com
地 址:赤峰市红山区老机场路65号赤峰学院西门对面赤峰市体育中心办公楼406室
(二)赤峰市财政局
联系人:李颖
电 话:0476-8823926
(三)赤峰市税务局
联系人:张秉钧
电 话:0476-8468992
(四)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联系人名单(详见附件4)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及模板
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4.各旗县区科技(工信和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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