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加强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加快构建与全省产业相适配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18日前通过邮件反馈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

联系电话:0871-63215106,电子邮箱:ynscjgrkjc@126.com。

 

附件:1.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 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附件1

 

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市监科财发〔2021〕111号)等系列文件,加强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加快构建与全省产业相适配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质检中心定义】本办法所称省级质检中心是指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设立,支持辖区产业发展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条【适用范围】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及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分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批筹、验收和监管等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质检中心申请建设国家质检中心。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省级质检中心的申请、建设指导、运行协调等工作。

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省级质检中心申请、建设指导、运行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原则】省级质检中心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优化布局,需求导向、服务发展,创新引领、高端定位”的原则,着力填补检验检测能力空白和支撑传统产业升级,严格准入门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六条【建设目标】省级质检中心应当坚持技术装备一流、环境设施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撑服务一流的建设目标,打造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平台,服务范围立足当地、辐射全省、面向全国和南亚东南亚等国家,推动我省检验检测品牌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提升。

第七条【命名规范】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统一为“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地域名)”,简称“省××质检中心”,其中“××”应对应检验检测的产品或产品类别,其命名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规定或特定行业的国家分类标准规定。

第二章 筹建与验收

第八条【优先支持领域】优先支持设立服务以下领域的省级质检中心:

(一)绿色铝、磷化工、有色和稀贵金属等资源型产业领域;

(二)高原特色农业、绿色能源等特色优势产业领域;

(三)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

(四)绿色低碳发展、碳汇监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污染防治等助力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领域;

(五)现代物流、跨境贸易、国际产能合作、规则标准互联互通等支撑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领域。

第九条【申报条件】申报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有所申报领域2年以上检验检测经历;

(三)具备完善的省级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人才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明确支持;

(四)申报单位3年内重大检验工作中无严重失信、无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无重特大安全事故、无质检中心因考核不符合要求被取消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主体】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州(市)级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由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书面请示;

(二)《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三)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按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7635《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界定产品范围、中心名称的合理性、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方案等;

(四)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

(五)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和具有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文件);

(六)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称);

(七)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现有的检测设备(含名称、产地、型号、规格、价格、台/套数)清单及拟购置设备清单;

(八)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支持文件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证明,及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九)经过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的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材料审查程序】申报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审查评审程序:

(一)申请单位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申报材料的初审、可行性论证、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和论证;

(三)现场审查和论证主要听取申报单位筹建准备情况汇报,核实技术能力、产业基础、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重点对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实施的可行性、经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的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现场论证结束后,专家组提交《现场审查和论证评价意见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筹建审批】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家意见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的《筹建任务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筹建,并将经批准的《筹建任务书》下达申请单位。《筹建任务书》是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自省级质检中心批准筹建之日起实施。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底前,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已批筹未建成省级质检中心建设进展。

第十四条【筹建期限】省级质检中心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筹建期可延长至不超过36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应至少提前2个月,由申请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具体的延期验收时间,经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验收条件】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CNAS或CMA),并具备良好运行条件;

(二)具备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支持已经到位,或承建单位资金投入已达到筹建目标、相关材料应能证明已全部到位;

(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审核预验收】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省级质检中心,报经申请单位审查和预验收合格后,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的书面请示;

(二)《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三)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中产品范围;

(四)省级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

(五)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支持落实证明等材料;

(六)省级质检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业绩、专业特长、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在岗证明等;

(七)省级质检中心主要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的任命文件,其中应明确组成人员及相应的岗位职责;

(八)筹建期内与省级质检中心产品范围相关的科研项目、标准、论文、著作和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验收材料审查】申请单位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材料的初审、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予以退回整改。经审查符合的,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现场验收内容】现场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二)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三)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四)运行状况。主要负责人及技术带头人的任命文件,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六)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二十条【验收报告】现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填写《现场验收评分表》(格式见附件)和《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并附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批准成立】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家意见和评分表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正式成立。验收不合格的,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负责督促承建单位限期实施整改,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撤销筹建】无法按期完成筹建任务或筹建工作不达标的在筹省级质检中心,省市场监管局将取消筹建任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质检中心任务】省级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坚持创新引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

(二)积极参与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技术保障能力;

(三)助力质量提升,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提供面向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

(四)积极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跟踪监测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上报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五)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走出去】省级质检中心应当发挥区位优势,主动融入“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加强国际检验检测相关制度、标准和技术的跟踪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试验验证工作,通过开展国际同行实验室能力比对等合作交流,推动实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国际互认,提升检验检测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与国家质检中心衔接】支持省级质检中心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国家质检中心。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后,不再按省级质检中心管理。

第二十六条【鼓励政策】鼓励省级质检中心申报市场监管总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科技项目,推荐评定各类科技奖项、创新团队(个人)、创新平台等。

第二十七条【合法合规要求】省级质检中心要带头坚守从业合法合规底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维护检验检测行业公信力。

第二十八条【监管机制】省级质检中心应当持续保持能力条件,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相关行政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或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省级质检中心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州市异地实验室);

(二)不得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三)不得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

(四)不得单独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取消情形】省级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取消其省级质检中心,其法人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

(一)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要求的;

(二)因转企改制、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导致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

(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利用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受到查处的;

(五)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多次出现数据、结果失实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消省级质检中心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名称取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其法人单位不得再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

(一)省级质检中心取消筹建的;

(二)省级质检中心被取消的;

(三)主动申请取消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2.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

3.现场审查和论证评价意见表

4.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5.现场验收评分表

6.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

附件2

 

《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加强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更好构建与全省产业相适配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研究起草了《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和《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市监科财发〔2021〕111号),明确了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筹建、验收及运行管理要求和程序。云南省正处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关键时期,但我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滞后,部分产业缺乏高水平的检验检测平台,检测能力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提升我省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支撑力、国际市场影响力、品牌竞争力,有必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及运行管理。

二、起草过程

(一)系统梳理研究政策文件。我们认真研究梳理了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云南省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产业强省建设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力求《管理办法》有据可循。

(二)开展调研摸清实际情况。省市场监管局2月召开了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座谈会,3月到昆明市磨憨、西双版纳州和玉溪市开展相关工作调研,摸清省内现有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情况。

(三)组织完成起草工作。《管理办法》力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要求,重点围绕建设主体放宽、管理机制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条文撰写,力求与国家质检中心管理要求相协调。

(四)广泛征求意见建议。2026年3月起草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后,向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相关检验检测单位征求意见,对申报条件、验收程序、运行监管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再次召开起草研讨会,对《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宏观政策取向一致进行论证,各专家认为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验收标准等内容可进一步优化完善,综合意见各方建议,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三十三条,另附六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省级质检中心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分工、建设原则、建设目标及命名规范等内容。省级质检中心的核心定位是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的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依托法人单位设立,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第二章筹建与验收(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这是《管理办法》的核心章节,明确了省级质检中心的优先支持领域、筹建条件、申报程序、审查机制、验收标准及撤销筹建等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本章明确了省级质检中心正式成立后的运行要求、任务职责、监管方式、禁止行为及退出情形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管理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等内容。

《管理办法》共附六个参考性附件,包括: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现场审查和论证评价意见表、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现场验收评分表、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这些附件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标准化参考,确保申报、审查、验收等环节有据可依、有表可填、有分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