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6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科技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本年度奖励资金申报依托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即“海易兑”http://hqzc.wssp.hainan.gov.cn),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在线填写相关奖励申请表。企业申报时间为2026年6月20日8:00至8月10日23:59,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申报条件:详见《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琼科规〔2022〕21号)第六条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申请条件:

1.申请资金当年,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2.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3.申请资金的前两年,每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①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申请资金的前两年,每一年度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研发费用情况。

5.年度申请资金超过5万元(含)的企业,需对上两个年度研发投入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6.年度申请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企业,应将本公司研发项目台账、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投入明细账(辅助账)、相关研发设备采购资料(合同、发票、转账记录)、材料采购资料(包括合同、发票、出入库记录等)等研发投入相关资料整理备查。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申报条件详见《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琼科规〔2025〕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申报条件:

1.2025年度内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事业单位;

2.2025年度内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

(五)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申报条件:

已被认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单位。

三、奖励额度

(一)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

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3%部分的15%对“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补贴。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对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两个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补助。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对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对入库企业按照上两个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2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四)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

1.对事业单位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2.对企业单位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获批准的上一年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投入总和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五)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

1.新建(扩建)补贴:2025年度,平台新建(扩建)软硬件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2.服务奖励:2025年度,平台为企事业单位(与其无投资关系)提供年度服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的企业需在线填写资金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202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对上年度研发费用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应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并能反映出“营业收入”;

3.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的企业需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2024年、202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款凭证;

3.申请奖励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需出具2024年、2025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税务鉴证报告并披露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的情况。

4.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三)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申报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奖励的企业需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奖励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2024年、202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

2.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款凭证;

3.申请奖励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需出具2024年、2025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税务鉴证报告并披露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的情况。

4.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四)申报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奖励的单位需在线填写资金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研发设计平台认定批复文件;

2.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申报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投入证明,包括年度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等,年度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要能反映出“上一年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科研经费投入总和”;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上一年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投入未重复申请政府性奖励的承诺函;

4.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五)申报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的单位需在线填写资金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注册登记材料、平台认定批复文件、平台相关资质文件;

2.申请新建(扩建)补贴的单位,需提供服务平台软硬件投资证明,包括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采购合同、发票等;

3.申请服务奖励的单位,需提供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事项

(一)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要明确研发费用来源及具体数额(财政投入经费和自有研发经费),每年度只计算自有研发经费部分(即研发经费总额扣除其中来源于各级财政投入经费),申报企业需如实填写财政投入经费,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未明确研发费用来源及具体数额的,取消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资格。

(二)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提供最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全套表),加盖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公章。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奖励,两年度均需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未按要求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则无法申报此项奖励。

(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的,取消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资格。

(五)申请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奖励的单位为企业的,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要明确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投入费用的来源,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投入总和只计算自有经费部分。

(六)申请新建(扩建)补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要能反映软硬件投资费用,并注明经费来源。软硬件投资主要指年度直接用于平台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场地改造、仪器设备购置、服务软件购买等。软硬件投资费用总和只计算自有经费部分,申请服务奖励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要能反映出年度服务金额。年度服务金额是指平台为企事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直接收入。

(七)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与“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数据不一致时,2024年取二者中的大值,2025年取小值然后计算增量奖励。

(八)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要求,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未按要求归集的,不能享受奖励。

(九)未能按要求配合现场核查工作的,省科技厅可取消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资格。

(十)请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并核对材料,因材料错、漏等原因影响奖励审核工作的,取消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资格。

(十一)申报单位应保持各类数据的前后一致性,申报材料中的数据应与往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精英行动企业认定、各类奖补的材料中相应数据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取消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资格。

(十二)中介机构及相关报告注意事项。

1.中介机构是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审计中介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2.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应审慎选择: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3.中介机构信息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查询栏目等官方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应不低于200分。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积分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

4.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须带有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2022年10月1日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须带有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z.cctaaedu.cn/)备案的二维码(2023年7月1日起)。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为从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申报企业需提交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相关报告未赋码或非监管平台下载的电子版原件的,不予受理。

5.凡符合条件并为本省企业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报告的同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申报同年度同类型奖励的,企业需在申报材料中声明,各类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四)鼓励企业自主申报,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不良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

请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积极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奖励,并结合本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在线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需出具审核意见并上传相关材料),于12月30日前汇总本地区奖励申报和初审情况,以正式公文报省科技厅。

六、联系方式

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科技厅。

1.业务咨询电话:65332391;

2.监督电话:65370256;

3.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7)。

附件:

1.《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2.《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

3.《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4.《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5.《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6.中介机构承诺书

7.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李常安,联系电话:65332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