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我厅修订起草了《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6年6月11日至6月21日
二、反映意见建议方式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14137028@qq.com。
联系人:张晓敏,0571—87050282。
附件: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6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由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愿申请,省民政厅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第四条 浙江省民政厅设立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承担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复核委员会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从浙江省民政厅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第七条浙江省民政厅下发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或公告,部署评估工作计划,明确申报评估要求。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交《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表》。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四)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按照年度评估工作有关要求提出。重新评估只能申请1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二)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三)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条评估按照资格审查、初步评估、复核、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依照本规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当年参评对象,并通过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对准予参评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告结束后,评估委员会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初步评估。评估机构由浙江省民政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按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的社会组织类型,分类开展评估。评估满分为100分。评估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第十三条 初步评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通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会员、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了解和确认参评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
(三)进行实地考察,实地查阅相关档案,与参评社会组织进行交流,当场反馈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地考察的具体时间等安排,由评估机构提前7日告知参评社会组织。参评社会组织应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供评估机构参考使用。对于评估机构提出的问题,参评社会组织认为可以补充证明材料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
初步评估不反馈具体分数。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按要求完成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计分,制作评估建议书,上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并同步提交当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初评综合报告。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及时上报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对初评结果、流程及评(扣)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评估标准把握是否公平公正进行复核,并出具初评结果复核意见书,提交评估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接到初评结果复核意见书后,召开评估审核会,对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进行审定。
评估审核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评估审核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评估机构对评估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复核委员会对评估复核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并审议初评结果和复核结果;
(四)审核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填写《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审核表》。
第十八条 根据评估分数,得分90分及以上评为5A级;80分及以上不到90分评为4A级;70分及以上不到80分评为3A级;60分及以上不到70分评为2A级;50分及以上不到60分评为1A级。得分低于50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九条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审核后,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浙江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定后,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参评社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同时抄送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为当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最终结果。
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公示结果为当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评估委员会提请浙江省民政厅下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报。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的通报,组织评估机构撰写《评估意见书》,具体指出参评社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意见书》与评估结果通报文件一并发给参评社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由浙江省民政厅颁发证书和展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浙江省民政厅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失实;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展示标志;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四)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五)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费用。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各市、县(市、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要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2014年7月8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的《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