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宁波市第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揭榜挂帅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经信数智〔2026〕14号)要求,现将宁波市第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揭榜挂帅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关于公布宁波市第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揭榜挂帅入围单位的通知》(甬经信数智〔2026〕53号)公布的数据集建设牵头单位。

二、验收标准

《关于印发<宁波市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的通知》(甬经信数智〔2026〕9号)中的评价指标。

三、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数据集建设牵头单位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fp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系统开放时间6月22日-7月5日),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验收材料。《宁波市第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揭榜挂帅验收报告》模板、佐证材料清单、《数据集建设投入情况表》等验收材料详见附件2-4。

(二)材料审查。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于7月8日前,在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完成验收材料初审。

(三)验收评审。市经信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建设牵头单位须到场答辩(专家评审时间及流程另行通知)。验收评审形式分为集中验收评审和单独验收评审。

集中验收评审是指牵头单位在市经信局会议室通过互联网、视频会议、远程控制等方式对原始数据资源、数据集、模型应用等进行访问并向专家演示的验收评审方式。单独验收评审是指因保密、网络隔离、权限控制等原因,无法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访问的,需要在牵头单位办公地现场向专家演示的验收评审方式。

为提高评审效率,原则上以集中验收评审形式为主。

(四)结果公示。市经信局按程序对通过验收评审的数据集建设牵头单位进行公示和公布。

(五)财务审计和资金兑付。对公示无异议的数据集建设牵头单位,由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入审计,按照政策进行资金兑付。具体审计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数据集建设牵头单位于7月5日前完成验收材料提交工作。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验收。

(二)请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做好属地企业的通知工作。

联系人:市经信局数智化转型协调处徐波,联系电话:89292040。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574-87900574。

附件:1.各区(县、市)申报联系人

2.宁波市第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揭榜挂帅验收报告(模板)

3.佐证材料清单

4.数据集建设投入情况表

5.《关于公布宁波市第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揭榜挂帅入围单位的通知》(甬经信数智〔2026〕53号)

6.《关于印发<宁波市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评价体系指引(试行)>的通知》(甬经信数智〔2026〕9号)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