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5月28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切实增强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2〕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是指面向全市区域内各级各类实体企业、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等企事业单位本年度新研发或新取得的创新性科技成果所组织的竞赛活动。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注重科技成果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技成果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重点产业创新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第四条菏泽市委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科技委)对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进行宏观指导。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参赛范围与等级设置
第五条参赛范围:聚焦工业发展主赛道,紧扣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立足我市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机电设备制造等工业主导产业,统筹衔接现代农业、生命健康、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面向科技赋能产业升级、驱动经济提质增效的科技创新成果,重点遴选契合菏泽发展实际、支撑产业转型、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原创性、实用性创新成果:
(一)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开展原始创新,在核心理论、关键方法、专用技术、数据集成与智能分析等方面形成原创性、系统性创新,经产业验证、场景应用,对产业升级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与产业化应用前景的科技创新成果;
(二)面向我市实体经济与重点产业链攻关,研发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装备等成果,在关键核心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性能上实现较大创新,落地转化后有效提升企业产能、产品竞争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产业带动效益的成果;
(三)聚焦企业技术改造、产业链协同创新、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等项目,开展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在关键技术攻关、工艺优化、智能制造、绿色低碳改造等方面实现重大科技创新,直接赋能企业提质增效、降本降耗,产生较大经济效益与产业示范效应的成果;
(四)卓越科技创新成果,需聚焦我市主导产业与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赛道,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科技成果产业化、高新技术规模化应用过程中实现重大原创性技术突破,有效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产业引领效益的高水平科创成果。
第六条对于第一完成单位为市外注册法人单位的,如其科技成果已在菏泽市转化应用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与市内单位联合申报且成果所有权或知识产权主要归属市内单位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可纳入参赛范围。参赛成果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参赛单位。
第七条竞赛产生一、二、三等成果和卓越科技创新成果。成果总数55项左右,其中:一等创新成果10项左右,二等创新成果20项左右,三等创新成果25项左右。卓越科技创新成果1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实行公开推荐,由下列部门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菏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对外地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市合作的科技创新成果项目,由我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九条参赛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五)已经获得过国家、省部级成果奖励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资格条件的。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菏泽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申请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参赛成果及完成人情况应当在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应当对参赛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报《菏泽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推荐书》,详细介绍成果、创新点、转化应用及效益分析,据实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竞赛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组成员需具有高级职称、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有关情况,按照评审办法开展创新成果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召开竞赛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出拟评定等级建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实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市委科技委组织召开综合审定会议,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创新成果建议名单进行综合审定。审定结果提交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文公布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部门应为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宣传工作,积极推荐参与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活动。对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获得等次的成果,在政策、研发项目、科研经费和投融资上给予支持。对转化应用效果显著、技术市场价值突出、示范引导带动作用明显的,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积极推荐申报省以上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赛并获得等次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竞赛等次结果、追回证书和政策支持,记入市科研诚信档案,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参赛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参赛单位、成果完成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赛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