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浙江省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浙农专发〔2017〕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2.0版)》印发给你们,原文件同时废止。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导则做好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导则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6月12日
浙江省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2.0版)浙江省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2.0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