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区(市)党委编办,市直有关部门,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青岛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决定,对《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字〔2025〕13号)进行延期。本办法施行后,若印发新的管理办法,新办法生效之日,本办法自动废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8日
青科字〔2026〕5号关于延长《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