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5号)要求,做好我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依据《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暂行办法》如有意见,请于5月22日前反馈邮箱:gxj603@163.com, 联系电话:2662690

 

 

 

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5月19日

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衡水市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5号)、《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旨在通过评审认定一批德艺双馨、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工艺美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创新性成果转化,促进传统工艺与现代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  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督指导、行业协会承办、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的原则;坚持注重传承、注重技艺、注重人才、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由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指导,评审认定期间局机关相关处室派驻人员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第五条  衡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社会组织中确定承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承办单位组织成立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的领导工作,协调解决评审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审认定工作中有关事项。其中,领导小组成立情况、评审届次、评审认定工艺美术大师数量、评审细则、专家库情况、评审结果等重大事项,需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领导小组下设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办公室和评审工作监督组。

第七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若干行业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审核《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细则》等相关规定,负责审核专家库专家资格,指导专家组评审认定工作,审核专家组评审认定结果,不参与专家组具体评审认定工作。

第八条  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认定工作日常事务,负责起草评审认定工作相关文件,负责评审认定工作组织协调等。

第九条  评审工作监督组负责对评审认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专家库和专家组

第十条  设立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从中产生评审认定专家。专家库的专家应涵盖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家库专家可以由国家相关社会组织、省(市)内相关社会组织、省(市)内相关高等院校等单位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推荐的专家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入选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一)具有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二)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高级职称;

(三)市级以上与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四)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10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  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按工艺美术类别分类组成专家组。各专家组成员数量应为奇数,具体名额根据参评人数和作品所属类别确定;

(二)专家组一般按照3:1:1比例,由获得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与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称号、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高级职称、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等不同类型的专家组成。

若拟评市级大师涉及专业门类和人员相对较少,可由相近专业组专家进行评审。

(三)专家组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专家组采取召集人制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评审工艺美术专业和工艺美术作品分类:剪纸工艺、年画工艺、雕刻工艺、内画工艺、编织工艺、毛笔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玻璃工艺、铸造工艺、珠宝首饰工艺、花画工艺、民族民间工艺、家具工艺、乐器外观设计、环境艺术类(室内外装修艺术、景观园林艺术、展览展示艺术等)、视觉艺术类(平面、包装装潢、书籍装帧、数字媒体、动漫视觉、商标标志设计等)、创意设计及其他工艺。

第十五条  申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拥有衡水户籍(非衡水市户籍申报者目前应在衡水市辖区内工作,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需提供劳动、工资、社保、居住等证明材料),且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和制作满12年(从艺时间起算不低于18周岁),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敢于创新,在省市内享有声誉;

(四)艺术成就卓越,在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五)具有以下资格、荣誉或奖项之一: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颁发的中华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市级工匠、省级大工匠、百鹤杯、百花杯、山花奖等;县(市、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级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或参加市级以上相关展览活动并获得奖项。

(六)不符合上述(二)、(五)条件要求,但掌握独特技艺且水平特别精湛的也可申报,但必须从严掌握,至少获得一名国家级大师或两名省级大师推荐。

第十六条  不具备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及已获得过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应用型及职业类技工院校专职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且连续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同时符合第十四条(六)的要求的可以申报。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七条  申报公告由评审工作办公室起草,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多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申报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学历、从业年限、职称、荣誉、奖项、专著论文、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馆藏、技艺传承、公益事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以下简称申报作品)3件(套)。申报作品应为本人创作或拥有其他合法有效权利(需提供著作权、授权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移植名画、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办公室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后,进行书面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确认参评者名单;

审核过程中发现伪造证件证明、夸大行业业绩、窃取他人成果、申报作品存在版权争议、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分组对参评者的作品、相关资料及实操等进行技术审核评审,评审认定结果提交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审议并提出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拟定名单,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拟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审工作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审定最终获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授予获选人员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评审结果及各环节的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评审认定工作不收取申报者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复审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对全市工艺美术大师进行资格复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审认定全过程在评审工作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评审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监督组受理举报电话、信函,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答复实名举报人。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泄露评审认定工作中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参评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认定工作有利益关系者,应主动说明,自觉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泄密;不得给申报者许诺、为之游说;不得行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有其他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后,由领导小组撤销其评审认定工作职务或评审专家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报者不得有行贿、送礼、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核实有违法违规情形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获得衡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撤销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取消待遇并向社会公告: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河北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