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汕高校和科研机构、市直有关单位、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行政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16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促进科技行政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科技专家库”)是指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领域专家组成,为汕头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立项评审、评估评价、绩效考核考评等决策咨询的专家群体。科技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主要从汕头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中遴选,同时邀请部分外地专家。
第二章 各 方 职 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科技专家库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科技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推荐单位包括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专家信息并向市科技局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专家库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负责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和日常核查,确保本单位专家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报告单位在库专家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对不符合入库要求、脱离单位或受纪律处分的专家及时提出出库申请。
第七条 科技专家库共享使用单位是指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的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创新活动范畴内使用专家,不得随意泄露专家信息。
第三章 入库与管理
第八条 科技专家库中的专家主要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其他专家。进入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3.熟悉相关科技政策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4.熟悉本行业、领域的科技活动(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特点及规律,掌握本行业、领域的前沿技术、发展动态;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热心为评审工作服务;
6.在以往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或在国内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取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硕士学位5年以上,并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4)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5)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
(6)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的首席技术人员(首席科学家)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
2.管理专家。主要是具有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或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管理类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取得管理类博士学位2年以上、硕士学位5年以上,并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3)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以及省级及以上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等园区平台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5)某一学科(研究领域)的带头人或某一专业(产业)管理部门的资深管理人(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3.财务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有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财会及相关领域(如经济、金融、税收等)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5年及以上)并具有执业会员证的注册会计师;
(2)具有财会类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且仍从事财会相关专业工作;
(3)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4)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三甲医院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5)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含)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管理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具体包括:
(1)法律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科技金融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证券、基金及保险公司等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3)知识产权专家: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成果)交易服务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定向邀请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申请人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申请材料及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出入库申请;专家所在单位审查后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发布专家入库通知。
(二)定向邀请。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经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协助完成入库流程。
第十条 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对汕头市科技工作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科技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科技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科技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工作中知悉的科技工作决策事项、资料、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不得有其他违反《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的行为;
(五)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阳光政务平台更新信息;
(六)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评审活动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专家不能参与评审本单位承担和参与的科技项目;凡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上下级领导、师生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邀请参加评审活动,应主动向组织单位申明并进行回避。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所在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已入库专家信息核查和更新。若已入库专家不符合入库标准,或因调离、辞职、停(离)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原所在单位,或因违纪违法受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等情况不适宜再作为科技咨询专家的,原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专家出库操作。
第十五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四)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五)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
(七)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
(八)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
(九)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
(十)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出库专家除第十五条情形(一)外,其他情形由市科技局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并予以出库。此类出库专家均不允许重新申请入库,且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参加人员申请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