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6月10日
洛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四项改革”工程,聚焦社会资本“不愿投”的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市场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良好,处于从实验室到生产线中间阶段,需要中试验证、二次开发、成果熟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等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支持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股”阶段,在被投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退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包括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其他科技人才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第五条 “先投后股”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早投小、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先投后股”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项目储备;研究确定项目立项、公示,联合受托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管理、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变更、撤销和终止等工作,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先投后股”管理制度,核定“先投后股”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设立“先投后股”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做好资金代收代支工作;开展尽职调查,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建议;签订《项目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承担企业拨付资金;开展先投阶段服务跟踪、提出持股建议等工作;对成功转股的企业,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参照国有股权管理规定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运行和股权管理情况,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其他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配合签订《项目合同书》,规范合理使用资金,按期完成绩效目标任务,提交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尽职调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工作;满足转股条件后,配合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开展股权转化和股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监督检查、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且申报项目时未与市场化投资机构(不含天使投资)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
(二)项目研究内容具有良好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三)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四)申报时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10%;
(五)申报企业应具备与项目规模和要求相匹配的专业技术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经验,良好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创业基本素养,对产品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
(六)申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七)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支持资金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成果转化项目预期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分期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即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支持资金的7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并转股。项目承担企业提前转股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制
(一)先投阶段。先期以科技项目资金形式,由市科技局、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后期转股条件和转股后应持有企业的股权比例。科技项目支持资金投入项目承担企业后,原则上应在2年内(转股期)实现转股,未达到转股条件的,经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二)后股阶段。当项目承担企业达到转股条件后,受托管理机构核查企业经营情况并提出转股建议,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研究后,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股权转让等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原则上转股后持股期不超过7年,其中后2年为股权退出期。
第十三条 项目转股条件
项目承担企业在转股期限内,获得市场化投资机构投资的,即达到转股条件,不再对该项目组织验收,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后直接给出通过验收的意见。
项目承担企业在转股期限内,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条件,对该项目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实施转股。
第十四条 项目转股数量
项目支持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在《项目合同书》中进行约定,原则上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且持股不超过20%。具体参照以下标准执行(转股数量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一)项目立项时,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之比为10%,转股时受托管理机构获得项目承担企业20%的股权;转股时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之比在10%的基础上每增加1%,受托管理机构获得项目承担企业的股权在20%的基础上相应减少1%,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5%。
(二)若申报项目实际立项金额未达到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50%,则转股时受托管理机构获得项目承担企业的股权在原转股数量的基础上,再按照申报项目实际立项金额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50%之比进行核减,受托管理机构核减后最终持股比例范围仍为5%—20%。
第十五条 项目奖励机制
为提高企业成果转化积极性,尽快推进产品进入市场创造经济效益,设置转股奖励机制:
(一)转股奖励机制
1.项目承担企业在转股期限内,获得市场化投资机构投资且估值在1亿元(含)—2亿元(不含)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2;估值在2亿元(含)以上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原则减少3/4。
2.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支持资金投入1年(含)以内达到转股条件并转股的,则《项目合同书》原约定的转股数量减少1/4。
3.同时满足两条以上转股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转股奖励。
(二)股权退出奖励机制
受托管理机构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可将该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50%(税前)奖励给对应被投企业成果转化核心团队,20%(税前)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先投后股”工作程序包含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股权管理三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立项阶段
1.预算编制与专项资金设立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洛阳市“先投后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评审论证、尽职调查、评估验收、专项审计、投资退出等相关费用,从“先投后股”项目专项中据实列支。市财政局根据“先投后股”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拨付“先投后股”项目资金。
2.项目申报
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征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送至市科技局。
3.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纳入项目储备,实施动态管理。
4.项目评审
对储备项目按产业领域进行分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产业、财务、投资等专家,以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对申报项目的预期总投入、技术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5.尽职调查
评审意见出具后一个月内,受托管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内部评审及投资意向谈判等,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建议。作出不建议投资意见的,须出具具体理由和依据。
6.项目立项和签约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市科技局确定拟立项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市科技局、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知识产权归属、支持资金、支持方式,约定后期转股条件和转股后应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
7.资金拨付
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8.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支持资金。
9.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满12个月后,市科技局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对按照计划正常实施的继续给予相应支持,对实施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结合具体情况,对项目作撤销或终止处理。
10.项目验收
转股期结束1个月内,市科技局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联合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先投财政资金进行审计,收回剩余先投财政资金。
(三)股权管理阶段
11.股权转化
在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股权转让等形式完成股权转化,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项目承担企业达到转股条件而不愿意转股的,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依法依规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违约法律责任和科研诚信责任。
12.投后管理
转股后,受托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先投后股”资金运行情况,如发现被投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应及时报送专报。
13.股权退出
根据被投企业发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在持股期内择机开展股权退出,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减资、股东回购、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股权退出、被投企业分红收回取得收益扣除奖励资金后,返回至“先投后股”项目资金账户,继续用于支持后续“先投后股”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撤销、终止
(一)先投阶段内,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形,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二)先投阶段内,有下列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主动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停止研发活动。市科技局联合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先投财政资金进行审计,收回剩余先投财政资金: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失去意义;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5.其他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
(三)先投阶段内,属下列情形之一,市科技局联合受托管理机构,可强制终止项目,向项目承担企业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收回全部先投财政资金:
1.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且企业未及时上报,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等行为;
3.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5.其他因企业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参与实施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报告所发现情况。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项目承担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按照“放管结合”要求,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环境;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先投后股”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关注产出知识产权数量、人才引育数量、产值营收规模、带动就业人数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按年度从“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含利息)中提取,管理费为当年度“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股权管理总金额的2%。
第六章 免责与容亏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先投后股”项目实施应当遵循早期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不以项目成败损益作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若符合以下规定的,应对相关主体和人员予以免责,且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二)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先投后股”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四)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七)其他经认定符合免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金遵循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允许单个项目出现100%亏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提及到的情形或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研究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