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南宁市农业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南宁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精神,以及本市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我单位制定了《南宁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订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南宁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http://gkzqyjpt.sf.nanning.gov.cn/po/f),即可通过平台在线对该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科(邮政编码:530028,联系电话5530256)。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nsnyjkjk@163.com。
附件:南宁市农业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7日
南宁市农业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南宁市农业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参照《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精神,以及本市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支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本市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
申报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的会计核算能力,近3年无严重财经违法失信记录;以企业为申报主体的,需提供自筹资金能力证明材料,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支持对象还应符合《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农业科技项目安排和资金支持原则
围绕国家战略和南宁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定位,注重实效性和前瞻性,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全链布局、重点突出。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坚持绩效导向,加强评估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重点支持农业新品种培育、耕地质量提升、农机装备研制、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畜禽水产疫病防控、高效种植养殖、绿色低碳农业、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制造、农产品质量安全、乡村发展等农业科技任务,加快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建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提升农业科技条件支撑能力。坚持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并重,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立项、资金分配、后续预算安排直接挂钩,对绩效差的项目压减或取消资金支持。
第四条 农业科技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应用场景、产业提升、联合育种攻关等项目类别。具体形式,由市农业农村局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技术攻关项目: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市农业产业技术瓶颈,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重要创新技术的研发,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和支撑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技术攻关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2至3年,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应用场景项目:以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的农业科技应用生态为目标,聚焦种植、养殖、储运、加工关键环节,推动跨专业、跨行业、跨领域产品、技术和服务在本市农业生产场景开展试验、验证与优化,在本市建设技术创新度高、集成性强、行业带动性好、示范效果优的农业科技应用场景。应用场景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2至3年,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产业提升项目:在本市推广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模式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农业产业发展能级,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产生明显经济或生态效益。产业提升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联合育种攻关项目: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校协同创新,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市种业发展目标,聚焦重点物种,开展突破性重大品种选育。优先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牵头企业、国家核心育种场和自主品种获得国家审定且达到一定推广面积(量)的种业创新企业。联合育种攻关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资金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业科技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编制、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
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农业科技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以及配合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农业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项目需求征集、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审核、动态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需求征集。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科技任务需求凝练机制,发挥农业科技战略专家作用,提出重大创新方向,保持战略敏捷。主要面向高校、科研机构、推广单位和农业经营主体征集需求。
(二)指南发布。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服务国家战略和服务本地农业生产的总体要求,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经商市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
(三)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同意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
(四)项目评审。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评审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独立形成评审意见。
(五)项目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经费,并将拟立项计划向社会公示。
(六)项目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项目日常管理
(一)合同签订。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批复和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实际,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自筹经费)以及合同各方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项目主持单位与协作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明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二级合同内容不得与项目合同内容相抵触。
(二)动态管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对相关项目进行动态管理,项目主持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对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和服务,对实施周期较长、资金量较大的项目,可委托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中期评估。
(三)项目变更。项目实施中,在立项目标和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实施人员等,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项目协作单位有关调整情况应向项目主持单位备案。
涉及项目负责人、协作单位等变更事项,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在合同完成期限6个月内不再接受申请。
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3个月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次数不超过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四)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持单位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终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方法;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物资、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
4.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中期评估结果为进度严重滞后且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监督,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6.项目主持单位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7.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开展项目经费审计的;
8.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项目验收管理
(一)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到期后6个月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并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创性和唯一性负责。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协作单位应在主持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组织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参照《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可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查阅资料、会议审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在收到审计通知后3个月内配合完成项目资金审计。
市农业农村局应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交整改材料。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完成审计后6个月内完成。
(三)验收评定。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1.评定为通过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齐全、真实;
(3)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研究任务及考核指标;
(4)项目审计确认经费(含财政经费和自筹资金)执行率原则上不低于80%;
(5)项目资金审计中未发现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评定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考核指标不到85%,或主要考核指标没有达标;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3)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4)更改项目合同约定的主持单位、协作单位、实施区域或等;
(5)违规使用经费,项目资金审计中发现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6)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7)项目审计确认经费(含财政经费和自筹资金)执行率低于80%。
(8)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五)成果管理。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视频等,应标注项目类别及合同书编号等。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研究成果的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并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等项目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应用和有序推广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对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项目资金。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拨款计划,项目立项当年,财政资金拨付比例不超过50%,后续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年度合理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设备费预算超过50万元的,需单独出具设备购置必要性论证报告;劳务费预算需明确人员投入、发放标准及测算依据,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编制。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结合预算情况,根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项目主持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向项目协作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使用项目资金,确有必要调整时,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评估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及市财政局批准。承担单位间预算调剂,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
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相关情况,应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3个月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项目协作单位预算调剂相关情况应先及时报项目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单独设置台账,专款专用,合理开支,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在预算编制、经费管理、预算调剂、资金审计等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资金管理、审核和监督权;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财务、行政等支撑;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评审、验收与效果评估等有关工作。
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协作单位及负责人应配合主持单位完成原始资料收集、项目总结、资金决算及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工作,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通过专项检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资金和后续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第十六条行为,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协作单位,或存在不配合验收、不配合资金审计的,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等措施,有关处理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密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承担单位、主持单位及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咨询、评审、验收专家等在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管理等的重要评价依据。
在项目立项及验收过程中,有关人员和单位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评审项目内容和验收项目成果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其参与的农业科技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验收材料、不配合资金审计或在材料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违规单位或个人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重点评价项目实施后的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的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文件、财政部文件对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已立项实施的农业科技项目,在不改变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的前提下,参照本细则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