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建设,赋能“人工智能+科学”创新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创平台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10日

浙江省科创平台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

(试行)

一、总则

(一)背景目标。人工智能正深刻地改变科研范式,成为科学发现与技术突破的重要驱动力。高质量科学数据集作为支撑科学基础模型建设与应用的核心燃料,其建设与管理水平将影响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的发展进程。科创平台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大量前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是科学数据的生产者、汇聚者和使用者。推动科创平台建立科学数据官制度是提升科创平台科学数据治理能力、强化科学数据融合利用、更好支撑科研范式变革的重要抓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的决策部署,聚焦打造“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数据底座,加快推动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建设,引导科创平台建立健全科学数据官制度,促进科学数据的规范管理、高效共享和深度利用,特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全省重点实验室等省内科创平台。鼓励有科学数据基础的高校、企业参照本指南建立科学数据官制度。

(三)基本概念。科学数据官是在科创平台中,负责统筹管理平台内科学数据资源、推动领域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建设、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与深度利用、保障科学数据安全的专门负责人。

二、基本原则

(一)平台主导。鼓励科创平台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数据资源禀赋,自主设立科学数据官岗位、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科学数据官在科学数据资源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开放共享、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组织领导。

(二)政策引导。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推动部署科创平台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工作,组织科学数据官培训交流,宣传推广优秀案例,帮助科学数据官提升专业能力。

(三)价值导向。引导科学数据官以科学数据的高质量建设和高价值转化为核心目标,推动科学数据资源的有序开放共享和深度开发利用,促进科学数据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发展,推动科研范式变革和产业创新升级。

(四)安全合规。引导科创平台在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确保科学数据规范运营和安全可控。

三、建设内容

(一)科学数据官制度设置

科学数据官应设置在科创平台的决策层,由科创平台负责人或分管科研、数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科创平台科学数据管理工作,领导科学数据归口管理部门。条件暂不成熟的科创平台,可先由科研管理或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科学数据官。

鼓励科学数据产出规模较大或学科方向复杂的科创平台,建立“科学数据官+科学数据联络员”的双层架构。科学数据联络员由科创平台内科学数据管理部门或牵头负责数据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协助科学数据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协调和督办。

科创平台应为科学数据官履行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技术条件保障,建立科学数据工作协调机制。

(二)科学数据官岗位职责

1.统筹管理科学数据资源。制定科学数据生产、治理、维护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和规范要求,梳理本平台核心数据资源,建立领域元数据编目,提升本平台科学数据的治理能力。

2.参与共建本领域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共同推进领域科学数据处理成人工智能就绪数据,推动本领域科学数据汇交。面向科学数据可训性和应用所需,协助建立领域科学数据集质量评价体系。

3.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按照国家、省科学数据管理要求,协同建立领域科学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范围、使用条件和交付方式。

4.协同开展高质量科学数据集价值挖掘。带动本平台并协同本领域科学数据官共同开展科学数据集深度分析,围绕重点科学问题,开展基于高质量科学数据集的交叉研究,推动领域模型建设应用,实现科学数据价值的持续释放。

5.保障科学数据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数据安全保障制度,识别并管控数据风险,提高数据安全防控及事件处理能力,确保数据隐私与安全。

6.建设科学数据人才队伍。组建参与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的人才团队,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推动科学数据管理与科研活动的深度融合,营造重视数据、善用数据的科研氛围。

(三)科学数据官能力要求

1.基本条件。科学数据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背景或数据管理工作经验,理解科学数据的学科特性和管理规律,了解数据治理等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能够有效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协同工作。

2.人工智能素养。熟悉高质量科学数据集的构建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能够判断数据集是否满足模型训练需求;了解人工智能辅助数据治理工具的应用能力,提升数据管理效率和数据集质量;关注科学数据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的前沿趋势,能够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科学数据治理、应用带来的新机遇和新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数据官工作沟通机制,加强跟踪服务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科创平台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的组织推动。

(二)强化能力支撑。建设浙江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服务平台,向推荐科学数据官、参与共建高质量科学数据集的科创平台提供算力、数据、模型、工具等能力支撑,并支持科创平台建设分领域数据集专区。

(三)完善激励机制。对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成效显著、科学数据成果突出的科创平台和个人,树立先进标杆,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将科学数据官工作业绩成效纳入职称评定、科技人才计划等评选范畴。

(四)营造良好氛围。支持科学数据官参与科学数据治理和模型训练等专业能力的培训,依法依规开展科学数据官交流互动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科学数据官制度建设成效,营造科学数据官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