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商务局
2026年6月19日
佛山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中央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示范作用,切实做好佛山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是指根据《通知》等文件规定申报,按照有关程序遴选入库,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下达,用于佛山市建设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遵循“补短板、锻长板、集中使用、运作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项目获得实际补助、奖励比例和金额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修订)佛山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计划下达,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和及时下达年度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经(科)促局负责本辖区企业项目的申报、初审、跟踪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日常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项目申报主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工作。
各区财政局负责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规范管理,协助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支持内容
第六条 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主要围绕以下方向:
(一)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服务“一老一小”,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促进家政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第七条 项目应以市场化商业项目为主,且直接面向消费者,带来消费增量,免费的纯公益性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八条 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兼顾类型、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可参选试点的项目数量足够、质量稳定,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要求:
(一)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在佛山市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等。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国”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未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单位。
(四)依据应急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申报主体为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和运营主体,不接受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
(六)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承诺。
(七)愿意配合试点工作,建立项目台账并及时报送进展及数据。
(八)符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三个方向之一。
(三)申报项目应当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等具体事项。
(四)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待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2025年9月底前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预计投入营业时间晚于2027年6月底的在建待建项目。
(五)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有合理的支出计划。
(六)申报项目实施条件成熟、建设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核准及备案文件齐全。
(七)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基建投资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承诺书。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五)申报项目若包含基础设施建设,依法需要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国家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文件复印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证书。
(六)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七)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书面文件(自有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非产权人出租应当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八)资金筹措凭证(包括资金银行存款凭证、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
(九)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应当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IP授权证书。
(十)项目现有绩效情况及相关书面说明材料(项目在建但尚未运营的企业应当提供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展情况说明)。
(十一)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开展项目申报,并对外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辖区经(科)促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各区经(科)促局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资格初审,核查严重失信情况等并实地勘验,经集体决策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上报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制定评审标准,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经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集体决策等环节,提出支持项目意见。项目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7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将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向项目申报主体下达项目绩效指标。
第十六条 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项目需增补的,市商务局应按照项目遴选流程再次组织项目申报,并确定增补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试点项目的建设推进、督导检查、统计分析、绩效考核、经验总结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区经(科)促局负责辖区内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协助市商务局开展试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试点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向市商务局做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目标等具体事项;按期推进项目建设,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及时总结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开展建设进度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建设周期。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动理由、变动后的建设方案,由辖区经(科)促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同意后方可变更,同时做好入库信息调整,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主动申请退库的,应当书面报送辖区经(科)促局,由辖区经(科)促局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做好退库处理;项目无法按期竣工、存在违法或重大欺瞒行为,整改通知书下达1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由辖区经(科)促局提出退库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做好退库处理,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管理。由市商务局、各区经(科)促局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格项目退出机制,强化项目评估和日常监管管理。如有下列情况,取消项目资格,项目申报主体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全数退还财政。
(一)存在违法、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重复申报等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及时开展实质性工作的。
(三)无故不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陷入短期内无法解决经济纠纷,或者因项目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实际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或本办法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采取“阶段性验收+终验”的方式。项目申报主体应根据市商务局通知要求按时参加阶段性验收或项目终验。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验收通知。市商务局印发阶段性验收或终验通知,明确验收申报要求。
(二)验收申请。项目申报主体应根据验收通知要求及时组织自验,向辖区经(科)促局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
(三)验收初审。各区经(科)促局收到项目申报主体的验收申请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验收申请资料报市商务局。
(四)验收组织。市商务局收到各区经(科)促局初审意见和项目申报主体的验收申请资料后,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验收,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四)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
(五)项目产生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终验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验收自评报告(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明细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和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或三证合一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相关合规性手续的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投资清单(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及安置详细地址。
(五)项目绩效汇总表、绩效书面材料及模式总结报告。
(六)项目建设台账、资金台账和资产台账,包括建设过程佐证材料、相关合同(设备购置、工程建设承包、软件开发等)、发票票据、银行支付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及资产清单等复印件均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七)试点期间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其他佐证资料(项目建设前后对比图片、相关部门验收报告等),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经验收专家组审议同意,为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达到承诺的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
(五)验收专家组审议不通过。
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下达至我市的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审核验收情况拨付相应资金。重点支持效益高、撬动作用大、辐射范围广、成熟度高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支持一般性装修;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不支持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项目;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或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各类活动(含但不限于展会、节庆、论坛、促销活动等);不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等投入;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等。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阶段性拨付+清算”模式。阶段性拨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阶段性验收确认的有效投入金额的30%,且在全部试点项目验收前累计拨付不得超过项目拟支持资金的80%。待全部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实际对应支持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投资类项目(是指主要投入资金能转化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按终验确定的有效投入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非投资类项目(是指主要投入资金无法资产化的项目)按终验确定的有效投入金额进行分档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应当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对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市商务局综合考虑项目数量、投资额、项目所属方向、投资进度等因素进行分配,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各区经(科)促局会同各区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拨付。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进度。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七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区经(科)促局在市商务局指导下,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市商务局和各区经(科)促局加强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并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不按要求整改、中途终止建设或两次终验未通过的入库项目,市商务局取消项目资格,项目申报主体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全数退还财政。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验时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前期预拨或阶段性拨付超额部分补贴应退回当地财政。
第三十七条 市、区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项目申报主体、相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回相关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其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项目验收、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