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的工作部署,优化和扩大省内优质文体旅消费场景供给,推进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有机融合,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优质文体消费场景供给

(一)支持举办演唱会、音乐节。对举办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品质的演唱会、音乐节,按在江苏每站的累计售票人次予以奖励。演唱会累计售票2万(含)-5万(含)人次的,予以10万元奖励;5万-10万(含)人次的,予以40万元奖励;10万-15万(含)人次的,予以80万元奖励;15万人次以上的,予以100万元奖励。音乐节累计售票3万(含)-6万(含)人次的,予以10万元奖励;6万-10万(含)人次的,予以40万元奖励;10万-15万(含)人次的,予以80万元奖励;15万人次以上的,予以10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主体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二)支持优秀剧目文艺演出。对申报主体创作或引进国内外知名院团优秀剧目,平均售票率达75%,按同一剧目每站

累计售票人次予以奖励。累计售票0.4万(含)-1万(含)人次的,予以8万元奖励;1万人次以上的,予以5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主体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举办临展、特展。对主办单位举办或引进国内

外高品质、高流量的文博美术临展、特展,按累计售票人次予以奖励(门票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展览平均票价的50%)。累计售票5万(含)-8万(含)人次,予以15万元奖励;8万-15万(含)人次,予以40万元奖励;超过15万人次的,予以6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主体累计奖励最高150万元。

(四)支持重大体育赛事。对冠以“跟着赛事去旅行”,举办较大影响力体育赛事(不含职业联赛)的社会机构予以支持。1.国际重大比赛。对在江苏举行、参赛人数100人以上的国际赛事,按参赛国家(地区)数分46个、7-10个、11个以上三个档次,分别予以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2.商业性赛事。按累计售票人次分1万-2万(不含)人次、2万-3万(不含)人次、3万人次以上三个档次,分别予以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3.路跑赛事。按参赛人数分2万-3万(不含)人、3万人以上两个档次,分别予以50万元、80万元奖励。4.大众广泛参与的群众赛事(含青少年赛事)。由设区市举办且市外参赛比例超过70%(不含),赛事比赛日连续超过2天(含)的群众赛事,按参赛人数分600-800(不含)人、800-1200(不含)人、1200人以上三个档次,分别予以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5.户外和潮流运动赛事。对举办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国性帆船、帆板、赛艇、皮划艇、动力冲浪板、桨板、冰雪、滑板、无人机(竞速)、匹克球(须经省级项目管理单位审核)、腰旗橄榄球、飞盘、汽摩赛,按参赛人数分200-400(不含)人、400-600(不含)人、600人以上三个档次,分别予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提升江苏旅游目的地吸引力

(五)鼓励销售江苏文旅线路产品。支持在线旅游企业自主推广具有江苏特色的两日(含)以上优质文旅线路,对全年订单(住宿及线路)人次达15万(含)且增幅达15%以上的,予以20万元奖励;对全年订单(住宿及线路)人次达200万的,予以50万元奖励。鼓励在线旅游企业推出江苏入境游产品,对全年来江苏境外游客订单达1万(含)人次且增幅达15%以上的,予以20万元奖励;对全年来江苏境外游客订单超2万(含)人次的,最高予以50万元补助。对销售江苏研学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全年接待研学旅游人天数排名前20位的,予以每家30万元奖励。

(六)提升入境游客接待能力。对省内星级旅游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全年接待境外游客超过500人次的,按每人次30元予以奖励;对全年接待境外游客超过500(含)人次,且同比人次增幅前20位的,予以每家5万元奖励。对全年接待境外游客在江苏过夜不少于0.5万人次的旅行社,按照第二晚每人次40元、第三晚起每人次50元予以奖励。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主体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支持赴境外宣传推广江苏旅游。对旅行社、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经营主体赴境外参加重点国际旅游展会或重要旅游推广活动,按不超过2人次往返经济舱机票价格的60%予以费用补贴。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主体单次补贴最高10万元,累计补贴最高30万元。

三、支持消费新业态新场景融合

(八)支持文旅体商融合促消费活动。以“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或“跟着苏超游江苏”为主题集中开展,且现场人数达3万(含)-5万(含)人次的文旅消费推广活动,予以申报主体10万元奖励;5万人次以上的,予以申报主体2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主体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九)支持发展江苏文旅新业态新消费。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引导的“AI+文旅”、旅游演艺、数字文娱、“电影+”融和消费、直播带货、非遗保护传承新场景、非遗文创、研学营地基地、水上旅游、房车营地(驿站)、低空飞行等文旅新业态新消费,予以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300万元。对在江苏举办高品质首展、首秀、首演、首赛等文体旅首发项目,省内首发的,予以不低于10万元奖励;全国首发的,予以不低于50万元奖励,可与其他类别奖励同时享受。

(十)支持“夜经济”品牌。引导省级及以。上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新发展,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夜经济品牌。对省级及以上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按年度累计接待游客800万(含)-2000万(含)人次的,予以5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接待游客2000万人次以,上的,予以100万元奖励。A级以上旅游景区常态化开展夜游项目,年度夜间接待人次达30万人次及以。上的,按年度带动景区夜间游客接待人数同比增幅,分5%(含)-10%(含)、10%-15%(含)、15%以上三个档次,分别予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加强实施保障

(十一)完善政策兑现流程。优化政策覆盖范围,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均可享受奖补政策,不受省内外注册地限制。继续实行“免申即享”“直达快享”,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互认,减少经营主体提交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批次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事项与项目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流程拨付资金。同时符合省、市支持政策的事项(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十二)优化文体旅业营商环境。鼓励行业创新,对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包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为文体旅发展提供优质审批服务。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活动场馆(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容量审批。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投放,完善“苏旅贷”“苏体贷”等金融产品对文体旅行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

(十三)加强跟踪监管。加大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研究机构合作力度,拓展统计监测数据来源,做好促消费数据收集和分析预测,及时跟进政策施行效果。省级主管部门将适时对奖励对象的票务销售、上座率、带动消费等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以各种形式和手段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体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