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链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桂战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基础设施主要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要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资金精准投放、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具体条件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视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第七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标准,组织开展补助事项的申报、审核工作,依据审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对象按本办法要求合理合法使用专项资金;具体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依法履行部门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批复用款计划。根据工作需要,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资金拨付和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工作宣传,指导辖区相关机构申报项目;依法履行部门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专项资金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障补助事项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合规;接受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或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审、论证等工作,主要职责为在项目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项目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研判、咨询论证能力,并自愿接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是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根据受托权限负责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度文件,开展项目征集论证、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参与项目绩效评价,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完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事项。项目管理机构应为依法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接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主要职责包括: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建立完整项目档案;接受指导、检查并做好项目监督、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具体事项。

(一)支持政府质量奖培育。

对获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补助。

(二)支持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能力提升。

1.对填补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资质空白的机构给予补助。

2.对获批筹建市场监管总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质量检验/检测/认证等中心的机构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等的机构给予补助。

3.对获得国际权威技术组织认可资质的机构给予补助。

4.对主导制修订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实质性参与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机构给予补助。

(三)支持广西产业计量支撑体系提升。

1.支持国家级、省级计量中心/实验室/基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数据建设应用基地、碳计量中心、“一带一路”计量测试研究中心、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证书指定实验室、全国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基地、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的机构给予补助。

2.支持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对获批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机构给予补助。

3.支持计量标准能力建设:对新建广西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新建强制检定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研发标准物质获得国家定级证书等的机构给予补助。

(四)支持产业重要技术标准研制。

对获批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委会、获批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委会、获批成立广西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委会的秘书处给予补助。

(五)支持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产业链质量提升。

围绕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聚焦广西重点支持和发展的产业链,针对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攻关等质量提升项目,项目需经专家立项评审、签订项目任务书、专家验收等程序,按进度节点给予补助。

(六)其他支持事项。

对于其他需要支持的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重大质量提升项目,以及国家与自治区部署的质量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四章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按每年预留资金的总额,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流程:

(一)印发申报指南。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补助类别、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二)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申请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三)材料审核。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拟定支持名单和支持金额。

(四)公开公示。将拟补助名单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属实的,不予支持。

(五)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必要时应办理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等手续),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资金不得与自治区级同类财政奖励补助资金重复申领。

第十八条  补助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和人员绩效等支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专项资金补助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若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采取暂停或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处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每年汇总全区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形的,不予支持。申报中若发现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骗资,将取消资格、追回资金,依法追责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者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到期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实施且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的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管理。涉及资金拨付、验收评估及监督检查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或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