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6月22日     

洛阳市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应审尽审、审必规范”,促进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市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并具体承担市级重要政策措施草案的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

第三条 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会审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政策措施,是指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出台(含转发本级政府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具体政策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以下简称会审),是指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在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后,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重要政策措施草案是否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联合审查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重要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在政策措施的研究起草阶段同步启动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明确的初审结论。起草单位在提请本级政府审议或者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之前,必须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会审。未经会审或者会审未通过的重要政策措施草案,不得提请审议。

第三章 会审职责分工

第七条 起草单位是会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起草的政策措施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确认是否纳入会审范围;

(二)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同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规范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初审意见;

(四)准备完整、规范的会审材料;

(五)向会审部门报送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材料;

(六)根据会审意见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会审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会审材料进行审查;

(二)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会审意见;

(三)对疑难复杂问题组织研究论证;

(四)指导起草单位完善政策措施;

(五)定期分析通报会审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现报送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会审而未履行审查程序的,予以退回或者要求补正。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对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审查的政策措施,告知起草单位补充提交或者予以退回。

第四章 会审程序与时限

第十一条 会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起草单位完成初审,规范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规范、完整的会审材料;

(二)起草单位将会审材料报送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会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会审结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起草单位反馈会审意见。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会审申请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启动会审,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出具会审意见,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起草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起草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退回。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第十三条 对于影响广泛、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所需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特别疑难的问题,可以书面请示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示期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会审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会审意见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会审内容与标准

第十五条 会审工作应当严格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内容:

(一)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投资经营等活动;

(五)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补贴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六)违法干预市场调节价等企业自主生产经营行为;

(七)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确需实施例外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初审意见中详细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理由、实施期限及防止滥用限制竞争后果的措施,且没有对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

第六章 会审材料要求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提请会审时,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会审的函;

(二)政策措施草案;

(三)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四)政府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批示件;

(五)《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材料;

(七)政策措施评估论证材料;

(八)政策措施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相关条款;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果,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表》必须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明确初审结论,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

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材料包括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和可能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其他经营者)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指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情况)的佐证材料。

政策措施评估论证材料可以提供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论证意见,评估论证意见必须明确具体。

第十八条 会审的政策措施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时,必须附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在向各级人民政府报送政策措施的公文中,必须附具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会审意见,并说明会审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一审查标准,完善审查程序,定期梳理会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培训等方式,提升全市会审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成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会审规定,结合实际,规范开展会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会审程序,或者拒不采纳合法、合规会审意见的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要求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未按照规定开展会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局(委)关于提请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用单位小红头)

×××局(委)

关于提请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我单位(牵头)起草了《××××××××》,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台/提请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你局,提请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相关材料

××××××××局(委)  

××××年×月×日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单位(审查机构)名称联系人电话征求意见情况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是□    否□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起草单位审查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