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为加强对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哈尔滨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6年6月25日

“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根据《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符合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是指由省、市政府及省、市政府各部门举办,由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的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受过行政处罚;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须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其业务主管单位及同级民政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名单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事业单位类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名单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五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哈尔滨海关的进口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

第六条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哈尔滨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七条享惠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其免税资格。

第八条享惠主体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查实。对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单位,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享惠主体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哈尔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