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竞争力的微短剧产业高地,2025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支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豫政办〔2025〕63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文〔2024〕2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微短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6月27日-7月27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形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河南省微短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建议”字样。
1.联系方式:河南省财政厅文化事业处电话:0371-65802505、65802511,邮箱:hnswzb@163.com
2.来信请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省财政厅文化事业处1504房间。
附件:1.《河南省微短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河南省微短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2026年6月27日
附件1:
河南省微短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微短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文〔2024〕51号)、《河南省支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豫政办〔2025〕6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河南省微短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从省级宣传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中列出一定额度,专项用以支持河南省优秀微短剧内容创作传播、健全完善微短剧产业链条、强化配套服务保障、促进微短剧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执行期限至2028年底。
第三条资金采取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共同管理。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全省项目申报、资料审核,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进行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项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跟踪指导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编制并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配合主管部门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指导主管部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决策、结项等工作,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和播出。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优秀微短剧剧本和剧目给予扶持,对重大主题、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深入挖掘河南文化、彰显中原特色的剧本和剧目优先予以扶持。对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卫视首播的剧目,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播出效果良好的剧目给予奖励。对深入实施“微短剧+”行动计划,促进产业赋能融合,充分展示我省旅游资源、特色文化元素的剧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微短剧出海。支持微短剧企业合作搭建出海平台,对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因文化出海产生翻译制作费用、成功建立自有海外发行渠道或APP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三)支持技术赋能微短剧项目。支持企业建设高科技数字摄影棚、置景车间、特效实验室及购置数字制作设备及AI视频技术工具等。
(四)支持微短剧播出平台建设。鼓励省内具有播出资质的各类平台、主流媒体开设精品微短剧播出专栏。
(五)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支持微短剧企业加强内容创作、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建设。
(六)支持举办微短剧行业活动。支持在豫举办微短剧采风、赛事、路演、展映、交流研讨、创投对接等活动,积极争取承办国家级赛事活动,举办微短剧产业发展大会。
第六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省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参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注册。
2.参与申报的微短剧项目须在我省备案立项。
第九条省内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广电局和省财政厅,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请本资金和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省广电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组织项目评审,省广电局负责抽取业务技术专家,省财政厅负责抽取财务专家,并邀请纪检部门进行监督。省广电局根据评审结果将拟支持项目按要求向社会公示(涉密事项和敏感信息除外),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进行审批并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申报主体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三)申报主体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申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细则等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按下达的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报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同意后方可调整。对跨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省广电局、省财政厅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审核省广电局报送的绩效目标,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并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总体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做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做到专款专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九条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超过规定范围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南省微短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我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竞争力的微短剧产业高地,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支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豫政办〔2025〕63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文〔2024〕2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微短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进行了为基层减负的一致性评估。
二、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中央及我省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微短剧产业发展实际,以省政府印发的《河南省支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豫政办〔2025〕63号)为依托,结合《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以“政治引领,内容为王,突出重点,属地优先,公开公平、绩效导向”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明确申报条件与审核程序,体现绩效激励导向,规范监督管理,确保省政府文件精神落实落地。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6章22条,主要包括总则、支持范围、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管、附则等具体内容。
(一)总则。共4条,主要阐述《细则》制定必要性,明确资金来源,执行期限,支持方式,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各自的职责。
(二)支持范围。共2条,主要依托豫政办〔2025〕63号文件精神细化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支出管理有关要求。
(三)申报与审核。共5条,主要明确申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材料申报要求,组织评审程序以及不予支持的情形。
(四)资金使用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资金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变更特殊情况处理方法,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要求。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共5条,主要明确省财政厅、省广电局、项目实施单位在绩效管理中各自的职责,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六)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细则》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