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低空政务智能无人机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6月18日
钦州市低空政务智能无人机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智能无人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低空政务领域智能无人机资源集约共享和应用管理,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24〕1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无人机,是指部署在方舱(智能机槽)内,具备自动起降、自动巡飞、自动充电(或换电)、环境感知、AI识别、远程控制等功能的无人机系统,包含设备及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空政务智能无人机应用,是指智能无人机在低空政务的应用,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管理、应急救援、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安全监管、治安防控、交通管理、水利监测、生态治理、海洋巡查、种植监测、农林监测、文化旅游、测绘勘探、经济发展等。
第四条 凡市、县区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使用各类中央、自治区、市、县区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中直、区直驻钦各单位使用市、县区财政资金采购智能无人机并在低空政务领域开展智能无人机应用的,均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无人机应用,或者法律法规对无人机飞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低空政务领域智能无人机应用应遵循依法依规、集约共享、场景创新、安全可控、运行高效的原则,统筹推进资源整合与应用拓展,杜绝重复建设,实现智能无人机设备统一使用、统一调度、资源共享、数据互通。
第六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构建全市低空政务领域智能无人机资源和应用管理体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壮美广西·钦州市云,在钦州市“城市大脑”平台框架下建设、运营和维护钦州市低空政务“一网统飞”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统飞”平台),推动各级各单位低空政务领域智能无人机接入“一网统飞”平台,根据各级各单位要求统筹部署人工智能算法,加强无人机应用数据管理,推动无人机应用技术与现有网格治理体系深度融合,构建智能无人机“一网统飞、一机多飞、一飞多用”的应用模式。“一网统飞”平台预留接入非智能无人机的接口。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各县区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级政务领域智能无人机资源和应用管理,加强无人机应用推广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统筹本级低空政务领域智能无人机应用,负责本级的智能无人机统一采购、统一编制预算经费、统一部署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八条 “一网统飞”平台为各级各单位提供智能无人机资源管理、飞行需求申请、路线规划、实时视频、AI识别、工单生成、成果确认等功能。各级各单位应统一使用“一网统飞”平台开展低空政务领域智能无人机应用,加强无人机成果数据共享,积极拓展应用场景,不再单独建设“一网统飞”相关平台,已建设的应当逐步停用。各级各单位已采购的智能无人机,应接入“一网统飞”平台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共享使用。
对于“一网统飞”平台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确需单独建设相关平台的单位,需征求市大数据发展局意见后,按《“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开展。
第九条 各级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购买智能无人机,由同级公安机关统一采购,市、县区财政不再单独安排各单位智能无人机采购经费(含运维、保险、网络等),采购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由产权单位对应的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各级各单位计划使用中央、自治区资金采购的智能无人机,应当征求公安、财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意见,避免重复采购或部署。采购完成后,应接入“一网统飞”平台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共享使用。
智能无人机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智能无人机的日常维护,并依法为其投保责任保险。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各单位统一使用“一网统飞”平台向接入的智能无人机产权单位申请智能无人机飞行,登录账号由市大数据发展局统一分配。飞行活动原则上至少提前1天在“一网统飞”平台创建飞行任务和制定飞行计划,经产权单位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操作无人机飞行。对于未能通过的申请,产权单位应当注明原因。如因紧急业务需要,申请单位可启动紧急申请流程,产权单位应及时予以受理。
智能无人机产权单位对本单位所有的智能无人机享有优先使用权,产权单位在飞行过程中应做好飞行活动记录,结合“一网统飞”平台的人工智能算法形成问题工单,共享给各有关单位。
各级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相关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并通过后,方可操作飞行。如遇临时管控、天气影响等不能飞行情况,应立即停止飞行任务,并等待具备飞行条件,再按流程开展飞行活动。
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人员搜救等紧急任务情况下,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可使用高权限账号直接操作“一网统飞”平台及无人机开展侦察、搜救、现场态势感知等作业,确保救援指令快速落地、救援行动高效开展。各产权单位应实行优先审批、优先调度、优先保障。
第十一条 “一网统飞”平台智能无人机飞行中通过AI识别产生的问题工单,属于公安机关业务的,由市公安局统一核实、研判、处置;属于非公安机关业务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飞行申请单位研判后,统一转派至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应按相关工作时效要求完成核实、研判、处置及处置结果反馈。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二条 智能无人机飞行当中产生的视频和图片数据,统一存储在壮美广西·钦州市云上,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按GA/T28181和GA/T1400标准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实现分层存储及标准化接口对接,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公安局统筹管理,按需向各级各单位开放共享;涉及公安机关业务的相关数据,由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修改、披露、转让、销毁视频数据。
第十三条 “一网统飞”平台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和安全管理,定期修改登录密码,保障“一网统飞”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定期组织开展“一网统飞”平台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各级各单位之间数据共享各方须承担共享数据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涉及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各级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