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赣州经开区经发局,赣州高新区科创局,赣州蓉江新区社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科技项目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26日 

赣州市科技项目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赣州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周期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赣科规字〔2024〕6号)、《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科发〔2023〕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包含赣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开展的重点研发、揭榜挂帅、成果熟化、技术革新奖等市科技局立项项目,同时适用于市科技局开展的各类创新平台载体资格认定、科技成果评价等科技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对相关法人单位、自然人在项目指南编制、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验收、经费使用等过程中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追责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原则,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职责,按照权责对等要求分级分类开展监督。

 第五条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及处理,按照相关法律及制度规定实施。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为项目监督主体(以下简称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监督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监督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

 (三)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四)组织开展对咨询评审专家或第三方业务专业机构履职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等规则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机抽查;

 (六)统筹并指导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对有关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第八条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单位等,履行项目日常监督责任,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履行项目日常监督责任,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督促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风险隐患;

 (二)配合监督检查以及对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等行为开展调查,记录并汇交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督促落实处理措施,敦促抓好问题整改。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经费管理,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对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项目风险隐患,按要求协调报告落实有关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事项;

 (二)配合监督检查以及对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科技局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和结果要求等,避免重复开展监督。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配合提出拟列入监督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依据实际情况,综合采取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专项检查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取监督对象。

 第十二条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未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除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况外,不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重点聚焦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的年度指南制定情况,以及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中期评估、验收等组织管理关键环节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

 (二)任务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实施绩效情况。主要包括项目任务目标实现情况,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

 (四)日常监管情况。主要包括发现和处置项目实施风险的及时性,以及项目管理和监督数据的汇交情况等。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结束后,市科技局及时形成情况报告,并及时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所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项目监督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有证据表明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可采取暂停措施,防止影响和损失继续扩大;对问题特别严重、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的,按程序提出重大调整、终止撤销等意见建议;对任务执行不力、资金使用不当、有关材料不实等问题,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倒查管理责任,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把关不严、跟踪督导不够、条件保障不足、调查处理不力的,追究其法人主体责任;涉及咨询评审意见不全面、不客观,以及存在明显不当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倒查咨询评审专家责任。

 第十六条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市科技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终止,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限制项目承担人员再次申报项目,不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拒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或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市级科研诚信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在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