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26日
山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规范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管理,依据《山西省支持知识产权强省若干政策措施》和《山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指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目标,由省重点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龙头企业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牵头建设,有组织地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具备较高市场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的功能性载体。
第三条 培育中心所涉产业领域原则上应属于省科技创新重大部署、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要求,与全省社会经济转型发展趋势相适应,优先支持专利布局密集、转化潜力大的产业领域和相应创新主体。
第四条山西省知识产权局按照“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着眼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推动高效益运用、便于高标准保护,统筹开展培育中心的建设、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山西省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培育中心建设总体目标和建设管理办法;
(二)编制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三)批准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四)指导和监督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积极争取、落实相关支持政策,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做好宣传推广、改进提升;
(六)推进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均包含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单独列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挖掘、推荐培育中心运行过程中好的经验作法和典型案例,及时协调解决培育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第七条牵头建设培育中心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具有承担培育中心建设的独立法人实体或者在本单位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育中心工作机构,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培育中心有序运行。
(二)建立完善产、学、研、用、服多方合作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工作机制,构建并运行符合产业特点和创新规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工作。
(三)以高价值专利产出和运用为核心目标,探索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推动专利转让许可、维权保护、质押融资产业化等,探索组建专利池。
第三章立项建设
第八条培育中心采用项目化申请建设、实体化运行管理。由山西省知识产权局以立项的方式确定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并择优确定建设单位。
第九条在山西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牵头申报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并组建培育中心。鼓励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明确建设单位和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在技术领域须符合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要求,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链及优势产业领域,与全省产业发展方向高度契合;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近5年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已取得一定技术成果和专利积累;
(三)研发投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的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基础扎实,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合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无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国家、省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为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与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要求的产业、技术领域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
(二)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已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技术成果和专利积累;
(三)研发投入稳定,具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的人才、技术和资金保障能力;
(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基础扎实,重视专利转化运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业人员;
(五)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国家、省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二条立项建设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在官方网站及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时限等内容。
(二)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培育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同意,通过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属地审核推荐。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报单位资质和相关情况,择优推荐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将推荐材料以正式公文报至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四)评审公示。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立项的培育中心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立项建设。公示无异议后,山西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立项名单,与建设单位签订培育中心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建设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培育中心统一命名为“山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名称经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培育中心建设期限为3年,自签订建设任务书之日起计算。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考核指标等核心事项;确需变更的,须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山西省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获批立项,即启动培育中心建设。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建设期内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培育中心正式运行,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办公设施、工作经费等保障措施按期到位。
(二)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和重大事务协商决策等制度。
(三)开展高价值专利前瞻布局。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专利导航,研判产业专利布局和竞争格局,以有效保护创新成果为目的,研究制定专利申请和布局方案。
(四)强化专利转化运用。积极开展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专利标准协同创新等工作,推动专利价值实现。
(五)完善专利维权机制。明确高价值专利权利归属,完善专利风险研判、防控和维权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
(六)强化产业和区域示范带动作用。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推进产业关键技术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积极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举办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现场会或成果推介会,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创新主体提升高价值专利培育水平。
第十六条 培育中心实行建设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培育中心主任由建设单位指派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知识产权和相关产业领域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培育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和各项工作推进。
第十七条 培育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运行总体情况、任务执行进度、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培育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山西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通过抽查或交叉检查等方式对报告情况进行验证。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培育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制度。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培育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确保评价公平、公正、客观。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以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培育中心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设施保障、经费使用等;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情况,包括专利申请前评估实施效果、专利布局质量、高价值专利产出数量等;
(三)专利转化运用情况,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达成数量及经济效益;
(四)产业带动作用,包括产业链协同创新、专利池建设、示范推广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山西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继续保留培育中心牌子,进入常态化运行,择优给予激励;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未完成评价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培育中心建设资格,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培育中心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