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的决策部署和《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精神,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请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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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5月27日
浙江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用于支持山区海岛县开发式帮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区域的产业帮扶、就业帮扶、重大帮扶事项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中央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帮扶资金主要分为开发式帮扶、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3个任务方向。
(四)帮扶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用途
(五)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淳安县、洞头区、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武义县、磐安县、天台县、三门县、仙居县、嵊泗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山区海岛县(调出县在政策到期后不再纳入倾斜支持范围),统筹兼顾其他市、县(市、区)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
(六)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1.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重点帮扶对象(重点帮扶对象中原属于过渡期内低收入农户的,优先安排产业发展、就业增收、技能培训等常态化帮扶政策,重点落实联农带农、到户奖补等举措;新增重点帮扶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享受常态化帮扶政策,具体政策口径另行发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土特产富”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和欠发达国有农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省级以上乡村工匠牵头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技能提升。
2.支持重点帮扶对象就业增收。对重点帮扶对象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继续支持开展重点帮扶对象政策性补充保险;对帮扶车间、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对象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对象从事公益性岗位。对外省重点帮扶群体跨省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各地可按规定在中央帮扶资金中,每年安排一次交通补助。
3.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山区海岛县符合条件的农户异地搬迁。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少数民族村、相对薄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推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
4.其他方面。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对过渡期通过省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七)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
三、资金分配和管理
(八)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
1.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三类。其中:基础性因素权重为30%左右,主要包括重点帮扶对象等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对薄弱村数量、异地搬迁人数、相关人群收入水平、革命老区等因素;政策性因素权重为40%左右,主要包括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任务、国有农场发展等重点工作部署和改革任务、少数民族发展和帮扶任务,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等因素;绩效因素权重为30%左右,主要包括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重点工作考核情况等因素。具体权重系数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确定。
2.项目法分配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缩小“三大差距”等部署要求,面向山区海岛县、革命老区县及革命老区乡镇,支持通过竞争性立项等方式确定的县级谋划项目。具体项目申报要求、资金补助标准等,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九)帮扶资金由省财政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共同管理。
(十)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十一)收到中央帮扶资金后,省财政厅应及时通知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宗委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帮扶资金额度和资金用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相应的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资金。
同时,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应分别在每年11月15日和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提出省级财政安排的帮扶资金应下达部分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方案,按预算规模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级帮扶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各有关市县,并在省人大预算批复后下达其余资金。
中央和省级年度帮扶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以上资金全部拨付后30日内另行下达。
(十二)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帮扶资金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责任。
(十三)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四、项目管理
(十六)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资金规模确保在本年度帮扶资金规模的3倍以上。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对已入库且新一年度准备实施的项目要重新审核更新,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十七)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按规定要求进行入库前提级论证的项目,应开展论证后方可入库。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省、市两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十八)当年度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概算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所有金额均包含本数)且省级以上帮扶资金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以及分年度实施、分年度补助的单体项目且省级以上帮扶资金补助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提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当年度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概算超过2000万元且省级以上帮扶资金补助超过500万元的项目,以及分年度实施、分年度补助的单体项目且省级以上帮扶资金补助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未达到省、市提级论证条件,但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体投资额超过200万元,且单个项目省级以上帮扶资金补助超过100万元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尽职调查。
(十九)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二十)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对象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对帮扶资金支持形成的国有、集体固定资产,要建立收益分配机制等,其中村集体固定资产应依托数字化系统建立台账档案,确保长期发挥作用。
(二十一)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二)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属于村集体项目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确权到村,不能以收益分红代替确权。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二十三)县级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到县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
五、监督检查
(二十四)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二十五)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六、附则
(二十六)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二十七)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统筹现有资金渠道落实本级帮扶资金,其中市级应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省级以上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二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026年已下达的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