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经研究,现将《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规程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30日
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促进科技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科研诚信与伦理治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规程》《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十堰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十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全链条、全覆盖监督与评估。
第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重点岗位监督和关键环节监督相结合、信用监管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绩效优先、闭环监管,形成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科技监督与评估管理体系。
第二章 监督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谁立项谁负责”“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原则实施监督。
(一)市科技局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的监督评估,落实主体监管责任,统筹制定监督与评估工作制度规范,协调组织监督与评估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申请立项或者验收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履行初审把关责任,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负责人情况。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及科研诚信与伦理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所承担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日常管理和跟踪督查。建立健全内部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等制度,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四)项目管理受托机构依据工作内容及权限,开展项目立项评审、验收评价和绩效评估等工作,规范评价专家评审行为。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监督评估范围
第五条 监督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等科技计划管理与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覆盖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实施监督评估机制。重点对指南编制、专家抽选、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 强化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推荐单位在审核推荐项目中履职尽责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科研诚信、履职尽责以及科技伦理要求等情况;
(四)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行为规范情况;
(五)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工作规范性、有效性及其履职尽责情况。
第八条 项目监督一般可采取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专项督查是指对项目组织实施关键环节、重大项目立项评审和验收评价、绩效评估等活动进行重点监督。
第九条 项目监督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调查核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取证等方式进行,适时邀请社会监督员(包括市人大、政协、财政或新闻媒体等机构代表)现场观摩督查。
第十条 实行市级科技计划痕迹管理。适时采用智慧化监管手段,做到关键环节可追溯。
第四章 项目组织事前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组织项目指南编制工作,重点对指南的方向性、战略性、协同性、产业契合度、民生需求匹配度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同一类科技计划专项、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实行统一评审方法和标准,采用一致计分原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明确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遴选总体要求,完善专家遴选、回避、公示、信用管理等制度。一般遵循匹配、回避、交叉的原则抽选专家。抽选过程一般由市科技局机关纪委负责全程监督;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精选特定领域专家,适时推行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人员和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统一签订诚信保密承诺书,严格执行诚信保密承诺制度。重点对评审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组织实地复核的项目,复核专家遴选采用随机原则,不能与同批次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阶段专家重复。实地复核意见书面存档。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建议,开展科研信用和社会信用复核,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项目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并全程记录存档。
第五章 项目实施事中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统一规范项目任务书格式及相关要求,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任务目标和绩效指标。项目任务书核心内容与申报书一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需补充说明并随项目任务书按程序报审。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责制。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立项、资金使用以及研究成效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实施项目应接受内部监督。公开内容、范围按规定执行并留存公开记录。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指导督促项目承担(推荐)单位报告项目重大进展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重大成效、典型案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建议等,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关键考核指标、负责人等及不可抗拒因素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受理举报等方式,对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于实施周期三年以内的项目,一般不再开展过程监督。
第六章 项目完成事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完善验收闭环管理和报告评价制度。对因科研失信、论文撤稿、信访申诉等情形,或在纪检监察、审计检查、随机抽查等过程中发现不端行为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组织项目复核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制定、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情况,探索对已验收项目开展绩效后评估。适当引入技术就绪度指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成熟程度进行定量定性评价。坚持“破四唯”,注重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的评价。强化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益、经济社会贡献等实绩导向,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市级科技计划优化调整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出科研成果须在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登记。
第二十五条 完善监督评估报告及激励约束机制,将监督评估结果作为信用评价重要指标,与计划项目承担、资金使用、督查力度直接挂钩。健全科研“红黑名单”制度,将绩效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红名单”,在项目申报、经费支持、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激励;将科研失信和违规违法者列入“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十堰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类科技园区、平台、机构及企业认定等工作监督评估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军民融合、科技奖励及有保密要求科技计划专项监督评估依照相应管理规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