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先投后股”股权财政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南充市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邀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3日至7月9日,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宝贵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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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3日
南充市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试点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行产业技术转化新型模式和财政资金“先投后股”试点工作部署,有力有序实施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新模式,聚焦社会资本“不愿投”的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先行投入,引导多元社会资本共同投入,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南充转移转化,集聚更多科技人才在南充创业就业,着力培育产业升级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内容。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指财政资金先期以科研项目经费形式投入企业,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在科研项目实施达到一定条件后,财政投入资金转化为被投企业股权,持股培育企业成长,最后按“适当收益”原则退出,实现财政资金循环使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试点工作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早投小、闭环推动”原则,切实打通“样品—产品—商品”完整转化通道。
第四条 实施主体。试点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按照职能职责共同实施。
(一)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是试点工作牵头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做好资金拨付前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制定试点工作运行制度、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管理“先投后股”项目、营造创新生态等。
(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试点工作资金统筹部门,负责安排“先投后股”项目经费、共同管理“先投后股”资金池、监督项目资金管理、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等。
(三)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是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征集、评审、尽调、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日常事务,负责“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以及股权转化、持股管理、股权退出和孵化培育等工作。
第五条 资金来源及规模。设立“先投后股”专项资金池。前3年,市财政预算安排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以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资本金形式按年度拔付,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3年后,根据试点实施情况研究确定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条 投资方向。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应用前景广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具备原创性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被投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是在南充市行政辖区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设立企业的,应在签订“先投后股”项目三方协议后3个月内设立企业。
(二)项目企业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不低于财政资助实到资金。
(三)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企业具有明确的利益关联关系(持有一定比例股权)。
(四)项目符合南充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成果具有原创性、先进性,具有明确的市场应用前景和产业化可行性。
(五)项目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项目企业及其团队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
第八条 实施周期。单个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科研期3年、持股期5年。科研期内,项目达到约定转股条件,即为科研期结束。
第九条 立项流程。项目立项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征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项目支持指南,面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科研团队公开征集项目。
(二)形式审查。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对征集到的项目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三)评审尽调。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组织进行项目初筛、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尽调报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四)项目立项。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议定形成立项方案,按决策程序审定,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后正式立项。
(五)签约转化。市科学技术局、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项目目标、实施周期、经费预算、“里程碑”节点、知识产权归属、转股条件、股权比例、退出机制等事宜。
(六)资金拨付。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类大赛三等奖以上等次奖励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条件且愿意接受股权投资的,经尽职调查、评审决议、项目立项后,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完成股权登记、资金拔付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科研期管理。项目科研期内,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及时跟进项目实施进展,适时组织项目评估,核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实施明显缓慢或资金使用不合规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完成的,及时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资金,构成科研失信行为则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 项目科研结题。项目科研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由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组织实施结题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原渠道返还。验收通过的项目,保留2年转股期,2年内未触发转股条件的,按科研项目结题管理。提前实现转股的项目不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股权转化。项目承担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启动股权转化,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一)新获得外部股权融资;
(二)营业收入达到升规入统标准;
(三)三方协议约定的转股条件。
第十三条 持股比例。转股后,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持有被投企业原始股份比例不超过20%,不成为第一大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日常经营。持股比例在项目立项时根据资助额度、项目估值等因素商定,在股权转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持股管理。股权转化完成后,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作为持股主体,按照股权转化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被投企业增资扩股时,所持国有股权同比例稀释。持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后2年为股权退出期。持股期间获得的年度分红、股息、股利等收益汇入专项资金池,实行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五条 股权退出。被投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被并购或者达到协议约定退出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施股权退出。股权退出时收回的资金进入专项资金池。
第十六条 配套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先投后股”项目获得国家、省级等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支持,组织对接优质金融、产业和科技创新资源,支持参加各类赛事、展会活动等。
第十七条 协同联动。加强与省产业技术转化公司、省中试公司等头部创新资源协同联动,借助其资源优势和专业能力开展评估论证、技术尽调、中试验证,推进共同投资、接续投资。加强与省内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常态联动,注重从重大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展会、重要赛事活动等筛选科技成果。
省产业技术转化公司、省中试公司立项支持的落地南充的项目,可直接立项支持,不重复开展项目评审、尽调等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变更管理。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企业、目标任务等发生变更的,须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终止项目并追回资金。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公司应及时提交终止申请,经市科技局、市转化公司审核后终止项目,收回剩余和违规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市转化公司每年度对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资金合规使用、项目转化成效、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情况、促进产业发展效果等。绩效评价不将投资盈利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资金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退出激励。为鼓励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参与投后赋能,实现财政资金早退早投循环使用,设置退出激励机制。单个项目持股期未超过5年,其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市产业技术转化公司可获得该持股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20%作为奖励。
第二十二条 尽职免责。不以“先投后股”资金损益作为试点工作实施主体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对在“先投后股”试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即使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相关主体和人员不作负向评价且予以免责。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虽无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二)未违反产业政策。符合“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三)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未谋取不当利益。
(五)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六)其他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况。
本条所称不作负向评价,具体包括:
(一)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附则。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江新区、南充高新区、南充经开区等参照本办法设立专项资金,跟投市级“先投后股”项目,或开展本地“先投后股”试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和有效期。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签署的协议的各方权利义务不随本办法失效而终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四川省、南充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