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金融办,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落实,现将《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

附 件

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积极践行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委金融办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共同研究确定资金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共同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年度支持重点。省委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牵头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对接省内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做好政策解读与业务指导。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绩效评估、规范资金结转结余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资金分配方式。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每年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结合年度财力状况,确定年度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支持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并结合工作实际辅以因素法统筹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信贷投放规模、支农支小业务量、融资担保覆盖面等。资金具体分配方法可参考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可根据我省金融业态发展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安排,适时对因素法涉及的分配因素和占比进行调整。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用于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服务贵州省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

(一)用于引导信贷有效投放。对民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放的符合信贷政策、用途合规、正常履约的信用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申报主体须依法在贵州省内注册经营、无违法、涉诉等不良记录。

(二)用于扩围实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对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系统个人消费贷款、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同步配套承接中央下达的相关领域贷款贴息政策,按照中央及省级配套要求落实资金保障。

(三)用于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服务效能。综合运用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扩大担保覆盖面。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支持其他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贵州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四)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报入库管理

第八条 实行项目库储备制度。每年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前,须完成项目集中申报入库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入库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且项目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

第九条 项目入库审核。省委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归集各类支持项目,开展项目资质、业务真实性、政策匹配性审核;省财政厅同步对接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协同做好入库标准把控。

第十条 预算申报。省委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依托入库项目清单,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往期绩效成效测算资金需求,按财政预算编制时限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建议及入库项目配套资料,作为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库动态管理。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统一要求,省委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工作目标、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下年度工作安排,按程序提出下年资金预算建议、绩效目标及相关测算依据;省财政厅结合省级财力、预算统筹管理要求,按程序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一)省本级资金

1.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分别负责各自统筹使用的资金,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强化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调度机制,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于预算执行达不到序时进度、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项目,及时督促整改。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下达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及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常态化监督发现的疑点和问题。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或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涉密信息外,资金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等,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 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满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金融业态发展工作需要,由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评估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原《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金〔2022〕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