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和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广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现就该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十四五”时期,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明显进展。“十五五”时期,帮扶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开发式帮扶,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更名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并保持中央、省、市三级投入规模稳定。
为规范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6年3月5日,中央印发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自治区根据中央有关工作部署,相应设立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并结合实际制定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具体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广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六个部分,共计29条。
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的定义、资金来源、支持范围。其中,自治区帮扶资金在原有开发式帮扶方向基础上增加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
第二章为资金用途。明确了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负面清单。其中,自治区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在中央资金范围基础上增加8项内容,比如支持必要的小型公益性田间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华侨农林场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边境地区发展等。
第三章为资金分配和管理。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各级各部门职责、资金分配时限等。
第四章为项目管理。明确了项目入库、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要求,形成资产确权、后续管护等要求。自治区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在中央资金规定基础上,另外允许安排不超过5%的到县自治区帮扶资金,对使用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衔接资金、帮扶资金形成的并确权到村的村级公益性项目资产管护经费进行补助。
第五章为监督检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各级财政投入要求、《办法》解释部门、执行时间、过渡期资金管理办法废止情况。
四、《办法》保障措施
(一)《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避免了部门职责不清而导致推诿扯皮、监管不到位等现象。
(二)优化资金安排使用。《办法》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需要,优化了常态化帮扶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方式由因素法调整为以因素法为主、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不再对到县资金投入脱贫村比例作规定;项目管理费从过渡期的1%提高到2%。
(三)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部门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进一步增强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