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我市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标杆,推动直播电商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市行业发展实际,我局起草修订了《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7月9日下午5:30前将加盖公章的修改意见书面材料通过邮件反馈至我局电子商务科(邮箱:dsk@zsboc.gov.cn,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0760-89892287),逾期无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
附件: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商务局
2026年7月3日
附件
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树立我市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标杆,推动我市直播电商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是指在中山市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在直播电商领域发展成效较好,能对我市直播电商发展提供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中山市商务局负责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的评审工作,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的申报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申请评选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山市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办理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拥有境内注册商标,商标覆盖的产品与直播电商销售产品一致。
(三)积极开展直播活动,规范主播管理,建立规范直播过程的管理机制。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
(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申请直播电商品牌企业评审起的前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指受到行政处罚且罚款15万元及以上),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企业,列入拟入选名单。市商务局根据当年计划评审名额,择优确定最终入选企业。
(一)获得专利情况,5分
每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本项累计最高5分。
(二)市场销售情况,50分
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2000万元,得15分;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加2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0分。
(三)直播时长,20分
年度直播时长达600小时,得5分;直播时长每增加100小时,加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20分。
(四)品牌建设情况,15分
1.国内注册商标。每项国内注册商标得2分(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直播商品类别),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
2.电商渠道自主品牌销售占比。企业通过电商渠道销售自主品牌产品占企业总体销售收入30%及以上,得5分。
(五)电商运营情况,10分
1.多平台运营。企业在2个及以上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得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平台加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2.店铺评分。企业店铺平均评分到4.2分,得1分;在此基础上,店铺平均评分每增加0.1分,加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采取企业申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局组织审核评选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报。中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有关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
(三)评审。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内部评审或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入选名单。
(四)公示。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对拟入选的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发布评审结果。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正式确认为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镇街对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中山市直播电商品牌企业,如被发现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本评审方案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遵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
第十条本评审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经营环境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