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治区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我区国际货运通道建设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6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jjckdnx@163.com

2.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6086055

3.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路416号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字样,邮编:750001。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6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自治区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国际货运通道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国际铁路(含铁路—公路—铁路)、道路、铁海联运通道,加强口岸功能场所建设,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应用水平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紧围绕自治区关于国际货运通道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四条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国际货运通道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国际货运通道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商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强化绩效全过程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商务厅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提出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支持事项建议,会同财政厅确定国际货运通道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负责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加强对市、县(区)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会同财政厅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开展国际货运通道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各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国际货运通道资金项目申报、审核、验收、拨付等,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五条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国际货运通道提质增效。主要用于持续提升宁夏铁路、公路、公铁联运、铁海联运等国际货运通道发展质效,扩大“一单制”“一箱制”国际货运业务模式,推动铁海联运国际货运班列和中欧、中亚、中蒙、中俄国际班列发展等。

(二)支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主要用于提升口岸功能场所建设改造,推动智慧口岸建设,提升口岸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提升国际货运业务服务能力和运营质效;持续拓展完善中国(宁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共平台功能。

(三)支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主要用于提升外贸主体实力,鼓励支持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推动落实各项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向企业释放各项进出口政策红利。

(四)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我区国际货物通道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国际货运通道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由自治区商务厅发布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国际货运通道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国际货运通道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八条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支持对象为开展运营服务于宁夏对外贸易发展的国际铁路、道路、铁海联运等国际货物运输、存储业务的物流或国际货代公司,以及相关进出口企业。

第九条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条不得挤占和挪用国际货运通道资金、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虚假列支;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支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商务厅根据业务需要,印发项目征集通知,明确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工作要求等。

(二)市、县(区)商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公示公开,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计划。

(三)自治区商务厅对市级商务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资料和资金拨付申请计划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国际货运通道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商务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最终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四)自治区相关部门承担的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支持事项,相关资金按程序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并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商务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时,商务部门要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为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先预拨后清算。

第十三条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商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国际货运通道资金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商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市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材料。

第十六条国际货运通道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自觉接受并配合商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国际货运通道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际货运通道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