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规范高效开展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        2026年7月3日

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25〕1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主体为借款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贷款对象资格审核,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协议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款项和贷后管理,由市财政局给予贴息,用于支持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以下简称“南通市区”)创业主体创业或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南通市分行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基金。南通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南通市区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人行南通市分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在南通市区内居住和生活(包括在市区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

(二)在南通市区经市场监管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开展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三)有具体创业经营项目;

(四)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为重点就业群体。

第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非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等级非D级。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仅限用于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周转、购建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

(二)从事权益性投资、理财投资;

(三)个人消费;

(四)归还个人、企业其他债务;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合作银行应做好贷后管理,追踪贷款实际用途,财政部门定期开展抽查。发现上述行为的,经办银行应该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

个人创业者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超过20万元的,由联席会议根据项目可行性和资金需求量等指标审核确定额度;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每招录重点就业群体1人可申请30万元,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实际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条 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按贷款发放时适用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最高不超过LPR+50BPs。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由市级财政筹集,根据实际情况拨付给运营管理机构,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补偿。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担保基金的运营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分离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或有价证券等作为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具体要求由担保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贷款风险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人行南通市分行备案。借款主体为个人的,借款人配偶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借款主体为企业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及其配偶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第十三条 下列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机构联合上门走访核实,可由担保机构免除反担保:

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获得省级以上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2.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贷款。

第十四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费,按贷款本金的0.8%/年计算,由同级财政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经营地所在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办理窗口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实地走访核实,符合条件的,提交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审批贷款通过后,需要办理反担保手续的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手续之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南通财政金融服务平台。

第六章 还款方式及贴息

第十八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可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具体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后,担保机构连带担保责任自动解除。经办银行应在贷款还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录入南通财政金融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对于借款人为重点就业群体或小微企业,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第一次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此后贷款不贴息。

对于展期、逾期创业担保贷款,自展期、逾期之日起不予贴息;贷款期间,自市场监管登记注册信息中经营者姓名、土地流转协议中承租方等个人创业者关键信息变更之日起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贴息,合作银行应在还款后次月的月初10个工作日内在南通财政金融服务平台完成贴息申请,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同经办银行核实创业实体存续情况、资金用途并计算贴息金额,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共同审核后,由经办银行发放给借款人。

第七章 风险分担机制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在事先设置代偿率上限的前提下,由担保机构承担70%的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30%的本金损失风险,以及相关利息和罚息损失。合作银行不得向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担保机构对不良贷款代偿后,向担保基金申请原不良贷款本金40%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贷款设置3%的代偿率上限。代偿率低于3%时,担保机构在3%的代偿上限范围和风险分担比例范围内履行代偿责任;代偿率超过3%(不含)时,超过部分担保机构不再承担代偿责任。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期限12(含)个月以下项目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期限12(不含)个月以上项目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新增贷款本金〕。其中,期限12(含)个月以下项目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12(含)个月以下项目单笔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70%);期限12(不含)个月以上项目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新增贷款本金=∑(期限12(不含)个月以上项目单笔贷款本金*70%),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和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新增贷款本金以当期已经发放的全部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计算,含未到期贷款。贷款天数以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计算,对于提前还款的,以贷款实际存续期计算。合作期担保代偿率每季度计算一次。

第八章 代偿补偿流程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含经办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经办银行应及时进行风险处置或开展追偿,合作机构应配合做好追偿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经办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担保机构,并给予担保机构90天的代偿宽限期,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或经办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 在约定的代偿宽限期过后,经办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发出书面《代偿通知书》,并登录南通财政金融服务平台完成代偿申请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免除:

1.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

2.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有逾期贷款未偿还的;

3.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相互串通,骗取贷款的;

5.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担保机构及申请代偿的。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自收到《代偿通知书》且系统内收到代偿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先行向经办银行代偿70%,并录入系统。担保机构代偿后,于每年的1月、7月向市财政局集中提交风险补偿全部申请材料,市财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按照原不良贷款本金40%拨付风险补偿基金。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做好逾期贷款追偿工作。担保机构通过法院诉讼等途径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追偿费用,由担保机构2个月内按原分担比例向担保基金进行返还。

第九章  贷款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合规。

第三十一条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个人创业者是否属于重点就业群体的身份认定;审核小微企业新招用属于重点就业群体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向创业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 各经办银行在人行南通市分行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商事主体市场地位,商业化运作富民创业贷款项目推介;根据银行风险控制要求,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负责做好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工作并配合担保机构依法追偿,及时申请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单独设置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台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三条 担保机构要对经市人社局审核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借款人沟通,确认担保额度和反担保措施,及时将担保意向转告经办银行,并负责保后管理和担保代偿,依法追偿,坏账申报清理,单独设置创业担保业务台账,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做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人行南通市分行报告担保基金运管、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各经办机构要对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重点群体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制定工作举措并贯彻落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及担保、贴息工作中发现借款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相关信贷、担保、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处理。发现借款人违法违规违约套取信贷、担保、贴息资金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征信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3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金〔2023〕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