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加快专利转化运用实施方案》,加快我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是指立足河南产业发展实际,以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为目标,集聚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在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转化对接、投融资等方面开展专业服务,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河南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技术支撑的功能性平台。

第三条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形态主要分为五类:一是由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二是科研机构;三是产业园区;四是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牵头,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技术服务联合体;五是行业协会。

第二章建设条件

第四条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条件为:

(一)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1.牵头企业所属产业领域符合河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2.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正式发文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各类创新联合体;

3.创新联合体依托牵头单位内设运营部门或独立运营公司实施运营,完善管理体系,成员单位签订有正式的共建协议,清晰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成果收益分配、风险分担、日常运营等权责;

4.辐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少于10家,近三年累计实施知识产权转化、专利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0个或每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科研机构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科研机构授权的独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具备技术评估、专利运营、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功能;

2.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高水平研发和创新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200件,其中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00件;

3.熟悉掌握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和共性技术短板等,具有带动产业技术升级的能力,近3年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案例不少于10件或每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产业园区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产业园区管委会授权的独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或服务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具备技术评估、专利运营、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功能;

2.产业园区需为管理规范的省级及以上重点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具备联动园区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可整合产业链资源,推动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与转化运用;

3.辐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少于10家,近三年累计实施知识产权转化、专利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0个或每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仅限参与技术服务联合体)

1.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经营3年以上,执业专利代理人不少于5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没有受过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2.在河南省内设有常驻服务网点,联合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行业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300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领域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00件;

3.具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经验,近3年组织开展行业知识产权培训、专利诉讼、转化对接等活动或推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案例不少于10次(件);

4.辐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少于10家,近三年累计实施知识产权转化、专利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0个或每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五)行业协会

1.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产业行业协会,正常运营3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辐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少于10家,近三年累计实施知识产权转化、专利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0个或每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建设主体还应具备以下工作基础:

(一)机构健全,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

(二)具有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工作场地,具备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运营管理所需的软硬件设施;

(三)拥有知识产权专职团队,具有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申报认定工作,依据建设规范,采取“标准+认证”模式认定。

(一)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照要求填报《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申报书》,经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初审后,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推荐。

已申报或被认定为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主体不得申报。

(二)材料审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建设规范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

(三)符合性评价。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委托认证机构对建设主体开展评价并出具符合性评价报告。

对仍需进一步核实的,可通过专家评审程序进行答辩和评审。

(四)公示认定。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予以认定,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命名为“河南省XX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周期为两年,期满进行验收。

第四章运营职责

第七条推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着力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风险防控,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需承担以下运营职责:

(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创新与储备。协同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等科技力量,通过订单式研发、产学研融通创新等方式,培育一批弥补共性技术短板、具有行业领先优势、面向前沿领域布局的原创性、基础性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扩大高价值专利储备。

(二)建立健全常态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规划、技术研发、风险防范及专利布局等方面的决策支撑作用,探索绘制可持续更新的产业创新专利导航图谱,围绕产业链健全完善产业专利专题数据库,实施一批满足产业共性需求的专利导航项目共享使用。

(三)推进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加强专利布局与标准研制联动,加强标准必要专利信息的统计分析和趋势研判,参与相关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四)加速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加强产业链专利数据分析研究和开放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专利筛选分析、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转化对接活动,强化知识产权金融赋能。

(五)完善专利产业化促进机制。充分利用产业创新平台、制造业中试平台等相关资源,贯通技术研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投资、新产品应用等环节,加快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快速成长。

(六)构建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共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牵头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推进产业链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共同保护和集成管理。

(七)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集聚产业链核心专利资源,构建产业专利池,以内部交叉许可和对外打包许可等运营模式,降低专利许可交易和技术推广成本,促进产业有序竞争、协同发展。

(八)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面向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做好专利和商业秘密、核心专利与外围专利、专利产品与商标品牌的统筹布局;探索开展相关国际规则的产业影响评估,持续发布重点产业国外知识产权相关动态信息,收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诉求,及时开展应对指导。

(九)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风控能力建设。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培训,依法依规做好技术引进、境外投资、国际参展、产品进出口等活动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建立健全产业知识产权海外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知识产权风险,有力保障产业安全。

(十)其他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相关职责。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绩效评价规范,实行“年度评估+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

(一)年度评估。每年12月底至次年2月底,省级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实施评估和指导。

(二)绩效评价。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每两年对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优秀的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总结典型案例宣传推广,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不合格的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取消省级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主体发生名称变更、合并、重组、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或者协议内容变更的,应自决定上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取消认定:

发生严重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如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等);发生重大数据造假、财务造假或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第十一条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不得以挂牌、发文等方式自行设立各类分中心。

第六章鼓励支持

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厅,依据《河南省省级市场监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行〔2025〕142号)制定省级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对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补助内容予以明确,统筹现有省级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