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9日
佛山市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集体财务行为,依据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顺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统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经济上独立核算的生产小组(股份小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企业和经营的幼儿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分工落实农村财务管理监管责任。
(一)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农村集体财务指导、监督;区级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
(二)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配齐专职财务监管人员,负责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日常指导、协调、监督。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主体,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理事会、监事会、财会人员依规履职;理事长为本单位财务工作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及财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并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模式,实行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方式。财务代理服务机构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聘请,相关经费应列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计主管、会计、出纳、报账员等岗位,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级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有权拒绝违规开支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问题。
第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相容岗位应相应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离职必须完整办理工作交接,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盖章后报送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未办结交接手续,不得办理调动、离岗手续。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全面实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应编制到末级预算科目,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报账员应及时将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关联当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并开启预算监控功能。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实行分类审批制度。
(一)预算内调整指的是总支出额度不变,仅内部科目调剂,应经监事会列席的村(居)“两委”、理事会联席会议审议,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执行。
(二)预算外调整指的是超预算支出或新增未列明支出项目,属于重大财务事项,执行“四议两公开”并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三)收入预算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据实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紧急工作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预算调整或通过非预算项目支出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可开通绿色审核通道,酌情简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 财务预算编制或调整后,应抄送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要对预算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执行和编制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完成财务决算报告编制。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经“四议两公开”民主表决程序通过,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签订后的合同须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存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防范和化解历史债务问题,贯彻“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分类处置、逐项解决”的总体思路,依法开展债务清理,依法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加强化解债务积极意义的宣传。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五章 资产运营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所有资产要全面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按照3-5日零星开支核定库存限额,限额不超过10000元。应急临时提高备用金额度,应经监事会成员列席参加的村(居)“两委”会议、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资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社保和医保专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配合政府专项工作发展、乡村振兴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等,确需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或者非结算类账户的,经监事会成员列席参加的村(居)“两委”会议、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已启用的所有银行账户应当登记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接受监管。开户银行应当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监管端口对接,未实现监管端口对接的,一律不能在该银行开设账户。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存款的支取实行“三印鉴”监管(即在银行开设账户时留存单位负责人章、出纳员章、财务专用章三个印鉴)。单位负责人章、出纳员章由其本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保管,依法依规使用。财务专用章一般只用于与财务关联的事项,具体包括组织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组织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向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坏账核销属于重大财务事项,执行“四议两公开”并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账务核销后实行账销案存,如若债务人情况发生变化,追偿权得到恢复,应继续追偿,同时进行坏账转回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凭证。
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的财务专用票据原则上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自行印制,并由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进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原则上以整体建筑结构入账。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实际成本入账,特殊情况的情形及处置方式由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基建类工程项目,按工程的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资产的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从使用之日起,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按照资产原值属于大额及特大额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表决程序通过,并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支活动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取得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 财务开支或者投资事项应按金额大小分层次审核表决通过后实施,主要分为特大额、大额和小额,额度标准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开支,应经经办人、理事长签名同意后开支;大额开支还须经村(居)“两委”会议、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长签名后方可开支;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特大额开支,经村(居)“两委”会议、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理事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不得用于成员分配);
(四)其他。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公益金二者合计计提比例不低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20%,且各自的计提比例不低于5%。公积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公共事务和集体公益事业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修建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开展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等。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土地征收(含留用地指标回购)、拆迁、转让(流转)获得的补偿或收益,应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0%提取土地基金。因历史征地留用地(含历史留用地指标)和自用地处置、涉及村级工业园改造项目获得的补偿或收益,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净收益的50%提取土地基金,鼓励提留物业。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八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委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财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编造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时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保管、有序存放,严防会计档案毁损、散失。
第四十条 农村会计档案查阅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工作人员提供农村会计档案的查询服务,查阅农村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外单位人员需查阅的,应提供查阅单位的介绍信,并经理事长批准。监事会成员负责农村会计档案的查询工作,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其他执法需要查阅农村会计档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推诿。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对上月财务报表进行信息公开,原则上每月25日前完成。
第四十二条 坚持民主理财,监事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逐笔审核上月收支情况,出具《理财报告书》并签署审核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签名同意即为有效,同时应当注明不同意审议意见的成员姓名及其理由,有关文书作为财务公开资料归档。
未经监事会审核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监事会可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监事会拒不审单或拒不出具《理财报告书》的,经村(居)“两委”会议、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将财务收支情况张贴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可提交财务收支单据入账。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适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协助开展审计。审计经费应列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镇(街道)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地的具体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