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强化专利对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战略支撑作用,规范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河南省加快专利转化运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价值专利,是指符合国家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口径,具有较高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指以培育高价值专利及专利组合为核心任务的功能性平台。培育中心旨在产出和引进技术领先、权利稳定、市场前景广阔的高价值专利,并在河南省转化运用,服务河南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培育中心按建设主体与合作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种形态:一是由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二是由高校单独组建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平台(技术转移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三是由科研机构单独组建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平台;四是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牵头,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技术服务联合体。
第二章建设条件
第五条申报单位须满足其建设形态对应类别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1.企业
(1)在河南省内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经营场所,财务状况良好;
(2)主营业务、核心研发方向符合河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00件;
(3)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正式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各类创新联合体。
2.参与建设的高校、科研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分别具备本条(二)(三)(四)相应的条件。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共建协议,明确研发任务、知识产权归属、转化收益分配及违约责任等,协议作为申报附件提交。
(二)由高校单独组建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平台(技术转移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南省内拥有固定科研场地和专职知识产权服务与运营团队,具备技术评估、专利运营、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功能;
2.具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开展前沿与共性技术攻关,产出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培育成果,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200件。
(三)由科研机构单独组建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平台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南省内拥有固定科研场地和专职知识产权服务运营团队,具备技术评估、专利运营、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功能;
2.在所属行业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具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高水平研发与创新平台,开展前沿与共性技术攻关,产出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培育成果,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00件。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牵头的技术服务联合体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经营满3年;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执业专利代理师不少于5人;
(2)在河南省内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专职执业团队;
(3)具有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运营的成熟经验,近三年引进外省高价值专利在河南实现转让或许可不少于30件;
(4)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没有受过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2.参与建设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分别具备本条(二)、(三)相应的条件。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申报认定工作,依据建设规范,采取“标准+认证”模式认定。
(一)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照要求填报《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申报书》,经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初审后,向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推荐。
已申报或被认定为河南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不得申报。
(二)材料审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建设规范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
(三)符合性评价。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委托认证机构对建设主体开展评价并出具符合性评价报告。
对仍需进一步核实的,可通过专家评审程序进行答辩和评审。
(四)公示认定。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予以认定,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命名为“河南省XX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周期为两年,期满进行验收。
第四章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培育中心在建设周期内,须至少达成以下3项绩效目标:
(一)围绕核心关键技术,培育不少于1个高价值专利组合,每个组合专利总数不少于4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
(二)新增PCT专利申请不少于3件;
(三)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入池专利数量不少于200件;
(四)建设期内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其中,企业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认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认证。
第八条培育中心应重点推进完成以下任务:
(一)完善专利导航机制,开展重大研发项目专利导航分析,确定核心技术研发策略与路径;建立并动态更新所属技术领域的全球专利信息数据库,实现内部共享。
(二)实施全过程专利管理,建立研发全流程专利管理体系,定期对新增专利申请进行分析评判,及时调整研发路径;建立专利申请预审机制,对研发成果的市场需求、商业风险、授权前景等进行评估,优化申请方案。
(三)提升专利撰写质量,检索专利信息与科技文献,必要时开展专利稳定性分析和侵权风险评估,准确把握发明实质与创新点,优化权利要求配置,确保专利保护范围合理、权利稳定,以高质量专利申请保护高水平创新。
(四)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围绕核心技术和优势领域,产出若干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形成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助推企业竞争力提升和产业高端发展。
(五)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建立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与价值评估制度,通过自行实施、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推动专利转化;以高价值专利为基础,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促进技术、专利、标准协同发展。
(六)健全风险预警与涉外应对机制。建立竞争对手专利监控与侵权风险预警体系,对核心产品出海或参展前开展涉外专利风险排查,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绩效评价规范,实行“年度评估+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
(一)年度评估。每年12月底至次年2月底,培育中心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经省辖市、航空港区、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实施评估和指导。
(二)绩效评价。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每两年对培育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培育中心,总结典型案例宣传推广,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对不合格的培育中心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取消省级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培育中心发生建设主体名称变更、合并、重组、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或者协议内容变更的,应自决定上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培育中心,取消认定:
(一)发生严重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如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等);发生重大数据造假、财务造假或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申报单位和培育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存在规避申报条件、虚构成果组合、虚报属地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鼓励支持
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厅,依据《河南省省级市场监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行〔2025〕142号)制定省级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对培育中心补助内容予以明确,统筹现有省级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知〔2019〕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