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牡丹江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与验收(结题)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质量与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市科技局起草了《牡丹江市科技项目监督与验收(结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7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0453-6171763电子邮箱:kjjctk2025@126.com
附件:《牡丹江市科技项目监督与验收(结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7日
牡丹江市科技项目监督与验收(结题)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牡丹江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与验收(结题)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质量与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省级各类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或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由市科技局立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验收结题全流程工作。
第三条 项目监督与验收(结题)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开公正、注重实效、惩戒分明的原则,以项目任务书为核心依据,实行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为项目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原则,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由创新体系建设科(以下简称创体科)统筹实施;各业务主管科室为项目监督的具体实施主体,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对项目开展监督。
第六条 创新体系建设科负责项目组织全流程合规性的监督,并对其他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开展监督。
(一)牵头制定、修订项目监督与验收(结题)管理制度,统筹全市科技项目监督、验收(结题)工作规范实施;
(二)负责项目全流程合规性监督,对验收(结题)、项目终止全流程开展全程监督,受理相关举报与投诉;
(三)统筹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项目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与异议申诉处置;
(四)牵头管理省级有资金拨付项目、市级校地引导项目(资金类项目),统筹项目实施、监督与推进;
(五)负责省级有资金项目、市级校地引导项目(资金类项目)的终止申请受理、材料初审、合规核查、会议报批、发文公布及后续处置全流程工作;
(六)对其他相关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项目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主管领域项目的日常监督。
(一)负责分管领域省级项目、市级校地引导项目、市级指导项目等日常过程监管,跟踪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并报送重大问题;
(二)负责组织实施分管领域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形成检查报告,督促问题整改;
(三)负责分管领域到期、超期项目验收提醒、分级催告、跟踪督办,建立专项催办台账,定期通报进展;
(四)对分管领域项目验收材料、实施情况、终止事由开展真实性、合规性核查,提出明确初审意见;
(五)配合开展验收评审、现场核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整改、补正材料、落实整改要求;
(六)配合完成项目终止、验收、资金清缴、档案归集等工作。
第八条 成果转化科负责项目验收(结题)全流程统一管理。
(一)负责所有类别科技项目验收(结题)全流程统一管理,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审核材料完整性、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下达验收结论、办理结题备案;
(二)配合开展终止项目审核、公布,协助开展终止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清缴等工作。
第九条 科技规划科负责统筹科技计划指导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一)牵头管理市级科技计划指导类项目,统筹项目实施、监督、推进与日常管理;
(二)负责市级科技计划指导类项目的终止全流程工作;
(三)对市级指导项目实施情况、验收材料开展真实性、合规性核查;
(四)协助开展市级指导项目合规性监督与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创新体系建设科、项目主管业务科室、成果转化科、科技规划科按职责分工,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验收结题、终止处置全流程开展嵌入式监督,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跟踪、中期检查等。
第十一条 对项目实施、验收(结题)、终止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科研不端、违反科研伦理等违规行为,按规定撤销立项、终止项目、追回财政资金,相关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勤勉尽责、因不可预见的技术风险、市场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未达预期目标,且无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不予负面评价,不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围绕项目任务履约、经费合规使用等核心内容开展综合考评,同步核查项目单位科研信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区分项目类别实行分类验收机制,按有无财政资助划分为非资金指导类、资金扶持类,分别采用材料验收、会议或材料验收的组织模式。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成果转化科提交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早于合同到期3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审批后实施,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项目仅可申请1次延期。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申报须按规定提交合同文书、结题、技术、财务、成果佐证等全套基础性验收资料,大额资助项目配套第三方专项审计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审核流程,经业务科室科室初审后报送成果转化科开展核查,核查完成后按项目类型归口对应科室组织后续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聘请专家组开展评审,专家组人员构成、专家遴选从专家库择优选取,严格执行专家回避与诚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验收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查、现场问询等方式,从项目任务落地、科研创新成效、成果转化、经费预算执行等维度综合评审,依规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与验收表单。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并履行主动终止手续的,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办结后实行分级处置。
(一)验收合格项目开展绩效分级评价;
(二)验收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复审,复审仍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的启动项目终止;
(三)存在逾期不报、材料造假、严重科研失信等违规情形的项目,按程序公示项目终止,依规追缴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及失信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研诚信案件处理规则(试行)》《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