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6日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6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加快建设品质宜居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中心城区城市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开发边界内的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应开展城市设计,提出规划指标及设计导则,相关指标及管控要求应落实到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三条 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四条 规划编制与实施应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价值导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综合开发,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
城市更新应坚持“先体检,后更新”原则,精准排查更新区域资源资产,科学谋划更新项目,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短板,配套完善城市功能。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的巴中市城市独立平面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巴中市属Ⅲ类建筑气候区。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城市防洪排涝按《防洪标准》(GB 50201-2014)和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和标准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确定的用地分类基础上,对有关地类进行细分,在工矿用地(1001)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100104)”三级用地分类,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新经济等创新型产业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引导与管控
第七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土地复合利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复合利用规定,包括单一用地性质的兼容和多种用地性质的混合利用。
(一)单一用地性质的兼容。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允许跨地类的建筑与设施进行兼容性建设和使用。选择单一用地性质的兼容,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类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可兼容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单一用地建筑功能兼容适建表(附录5)的规定。
(二)多种用地性质的混合。混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配套自用停车场库除外)。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或“/”连接,主导用途用地性质排在首位,混合用地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序〔若混合用地无建(构)筑物,则以用地面积计〕。多种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应符合详细规划中明确的用地性质和比例(规模),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适应周边自然条件及环境承载力,满足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执行消防、防洪、历史文化保护、日照及通风等强制性规定;
2.土地混合使用位于生态敏感区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涉及安全、保密、文物保护等相关用途的,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设施、宗教、文物古迹、储备库等涉及公共安全、危险源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地,应进行专项论证。
(三)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统筹规划地上地下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满足规范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地下空间布局建设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设施,可合理布局地下商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八条 认真落实小街区制,编制详细规划时,单个规划居住地块、商业商务地块(含混合用地)面积不宜超过40000㎡。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根据详细规划划分的地块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确需分块出让的,应充分论证,合理分割,保障土地使用效率和市政设施的配套。
第九条 城市更新应立足区域整体现状,合理确定更新范围与时序,控制建筑间距,重点疏解人口密度、完善配套设施、弥补城市功能。
经鉴定为D级危房、不动产权证齐全且土地使用权未届满的建筑,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可在不突破原用地面积、原建筑高度、原使用功能及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申请改造。因改造需要确需增加建筑面积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补缴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之间采用建筑拼建(不得与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四)配套设施可按统一规划的计容建筑总规模的标准配建。
第十一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临规划道路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透空栏杆、通透式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附图,须在符合国家规范且能真实反映现状的近期地形图上绘制,比例尺一般采用1:500,道路、管线、大型工程等可采用1:1000或1:2000。图中应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系、文物、市政设施等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同时标明地块高程及车辆出入口方位。
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须闭合,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人防工程。鼓励结合台地地形,利用台地空间的地下部分集中建设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在满足规划条件约定的相关配建要求前提下,可建设地下商业用房等经营性设施,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小于3000㎡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兼容的居住用地,其中居住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50%)和小于15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为零星用地。零星用地应优先与相邻土地整合,统一规划、整体开发。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可实施危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充电站、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因用地狭窄或与城市道路无法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应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二)若周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已配套,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可规划建设适当体量的低层、多层建筑: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用地面积规定要求的。
(三)因地形高差、山体保护或历史街区肌理限制,无法与周边整合的地块,经专题论证及交通影响评估后,可适当放宽零星用地开发限制。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或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宜超过3.0,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80米。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1执行:
表1 非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执行:
表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十九条 新建居住小区商业与住宅功能宜相对分离,鼓励独立设置集中商业。对拆迁量较大、安置任务较重的区域,或建设用地情况复杂、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地块经济技术指标的,应编制论证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详细规划明确住宅用地中须独立配建农贸市场或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该规划地块的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提高比例不超过5%。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或已出让、划拨但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在有利于改善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征得相关权益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进行总体平衡(平衡的比例不超过30%):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等用地面积不减少;
(三)不突破《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同一规划条件地块分期开发建设的,符合第二十一条的前提下,允许各分期之间进行规划指标平衡,可不受30%比例限制;分期平衡方案应在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并作为后续分期规划许可的审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已建成、经规划核实确认、其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依法处罚的超容积率建设项目,其超出原规划条件或审批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的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同一地块或详细规划单元内相同(或兼容)用地性质地块间进行指标平衡,确保片区同类用地性质的建设总量不突破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凸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须满足消防、日照、通风、卫生以及与周边环境关系等要求,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
(一)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
(二)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50米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24米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24米部分高度,旧城按0.3倍计算、新建区按0.5倍计算。
(三)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50米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相邻居住建筑,新建建筑山墙与已建(新建)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的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新建建筑主采光面与已建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根据山墙面建筑高度计算间距:
(一)多层与多层相对,旧城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9米。
(二)多层与高层相对,旧城不小于9米,新建区不小于13米。
(三)高层与高层相对,旧城不小于13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七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五条的0.8倍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六条确定。
第二十八条 相邻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不小于9米,新建区不小于13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不小于13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非居住建筑,其间距按不小于80米居住建筑高度计算,但应满足消防间距和日照间距。
第三十条 相邻两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控制,有条件的地块应加大间距。
第三十一条 其他各类建筑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挡墙、护坡等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防火间距、日照间距等设计规范外,还应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等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以及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室、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旧城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应退让距离的1/2且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
第三十五条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台时,视其不同的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三十七条 建筑与挡墙或护坡的最小距离:
(一)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或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不得小于3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不得小于2米。
(二)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或护坡下缘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安全和通风的要求,且不得小于5米。
(三)位于台地或挡墙以上的建筑,建筑退让山边、崖边、挡墙边的距离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应尽量多退,并与台地以下建筑留足防火等安全距离。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按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间距后,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双方各自退让的距离(无论先建或后建)。非平行布置的应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退让距离;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关于安全间距的规定。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指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凸窗)与规划的各控制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四十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单位:米)

注:1.高低层组合建筑,高层部分按照相应高度进行控制,裙房部分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少,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高层部分退让数值的下一档数值(如建筑总高度为60米,道路宽度为30米,则高层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裙房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9米)。
2.建筑物面向城市道路且有出入口时,退让距离不应小于5米。
3.城市更新中涉及新增建筑不能满足表3规定的,可按不低于现状标准进行更新改造。
4.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退让园区内部道路、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降低,退距系数不小于0.5,且应满足消防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5.新建车站、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商业体、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以及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应加大退距,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按标准计算值的1.5倍控制。
6.为便于园区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工业园内的围墙、停车位在满足园区统一协调且不占用市政道路用地的前提下(不包括穿越工业园区的城市道路),可与道路人行道边缘毗齐,大门、门卫室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第四十一条 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及重要城市桥梁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再退让5米及以上,退让空间应保障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不小于4米。
第四十二条 地下建(构)筑物外边线及相关附属设施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突破建筑控制线。共用地界的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可整体设计,以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四十三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招牌等外墙设施,其下部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5.1米时,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踏步、花台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四)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道路红线范围,不得影响城市市政管线敷设。沿城市公共空间界面不宜设置实体围墙,宜设置绿化围墙或透空围墙,并与建筑风格、临近区域城市景观特色相协调。透空围墙高度不低于1.6米。(工业园区内围墙按照第四十条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业、民用建筑的长边及物流仓储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民用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3米。
第四十五条 除工业、民用建筑外,建筑临绿地和广场的,各类建筑的长边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5米,其围墙退让用地边界距离不小于1.5米。
第四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及特大型桥梁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从公路路缘石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小于30米,路肩与建筑之间为公路防护绿带,除必要的配套市政设施和少量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第四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高速铁路的,应加大退距,铁路站场站房除外。确因受地形条件限制的个别地块,其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降低,但不得突破《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退让长输油、输气管道及站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征求能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沿河道两侧的新建建筑,退让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小于5米(特别功能性小品建筑除外)。
第五十条 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临城市道路的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与场地内车行道路的距离要求:
(一)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车道边缘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边缘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不应大于10米。
(二)一般车行道:场地内供机动车通行的车行道边缘与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建筑散水、管线布置及安全通行要求。
(三)非机动车道:场地内设置的非机动车道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节 建筑物高度、层高
第五十二条 控制建筑物高度,并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形成显山露水、高低错落、疏密有致的空间形态和丰富美观的城市天际线。
第五十三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和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及军事要塞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临规划宽度30米及以上道路和主要河道,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宽的控制要求为: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第五十五条 住宅建筑层高应大于3米小于3.9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和住宅坡屋顶除外。其建筑面积计算按照附录2的计算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办公建筑层高不应高于4.2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第五十七条 酒店用房层高不应高于5.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五十八条 商业建筑层高不应大于6米(不得设置夹层),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健身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以上的商业建筑,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多功能厅、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学校、医院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五十九条 商业、办公类建筑宜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等应集中设计,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做遮蔽处理。
第六十条 高层建筑设高位结构转换层的,净高(或层高)不宜大于4.5米。
第六十一条 超高层建筑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且应配置独立的防烟系统和应急照明、消防通信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仓储物流、工业厂房等建筑层高不宜大于8.1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其他工业配套用房层高不宜高于4.2米,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六十三条 建筑±0.00标高以建设项目周边相邻道路的最低点处起算。相邻多条城市道路的,以高差最低一条道路最低点处起算,建筑可结合地形高差分设不同±0.00标高,建筑高度从室外自然地面起算。
除避让、连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米;确因地形或周边建筑物无法开挖,除在相对于相邻城市道路高程面设置停车或设备用房、或邻城市道路以外三面嵌入的,其规划建筑邻城市道路12米以内进深区域计入容积率。低于城市道路高程设置地下车库,且高程较低面不临路的,除开放车库出入口外,需三面嵌入式或三面不开设门窗,并对凸出地面的墙面采用剪力墙或斜坡绿化封闭,该区域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节 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六十四条 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第六十五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内新建道路,须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河道治理、道路整治、城市更新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第六十六条 新区建设、城市更新时,应根据功能需要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域建设综合管廊。敷设城市主干工程管线时应采用干线综合管廊,敷设城市配给工程管线时应采用支线综合管廊或小型综合管廊。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天然气管道不应纳入小型综合管廊。
第六十七条 无人机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统筹衔接各类空间管控要求,无人机起降场(点)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低空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优先利用公共建筑屋顶、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周边、产业园区等场地布局,倡导对城市存量空间进行复合开发利用;场地净空环境、安全距离等,应满足无人机安全起降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节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
第六十八条 鼓励规划建设具有户属空中花园、公共活动平台和空中立体停车功能的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经济技术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要求,应纳入地块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地块范围内全部居住建筑均未开工建的,可申请建设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经济技术指标有调整的应重新核算土地价款,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十九条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应为4层及以上,套型建筑面积(不含户属空中花园、公共活动平台面积)不应小于80㎡。
第七十条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户属空中花园、公共活动平台的空间高度不低于两个自然层层高且不小于6米。
(一)城市森林花园建筑户属空中花园设置于主体结构外,进深尺寸应大于3米小于6米;户属空中花园至少50%的周长且至少有2个完整面(至少1个为长边)为开敞面;户属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小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40%且不大于50㎡,绿化面积不小于40%;
(二)公共活动平台需连接同层或多层居住区域,由业主共享使用,仅作为公共绿化、公共休闲、停车等使用功能,其总面积不大于该栋住宅建筑面积的20%;
(三)户属空中花园、公共活动平台均不得封闭、分隔或改变使用功能,但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护高度、安全性能等应满足现行规范和标准;
(四)户属空中花园、公共活动平台防水设计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五)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为≥1个/户,其中充电桩的配建比例不小于总停车泊位数的30%。
第七十一条 市森林花园建筑户属空中花园、公共活动平台的绿化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应作专章设计,并与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同步报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一)户属空中花园、公共活动平台绿化种植区域宜作不小于0.05米的降板处理,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3米且应规范设置灌淋系统;
(二)户属空中花园、公共活动平台绿化植物宜选择浅根系、少病虫害、含水多、易养护的本地植物,宜种植灌木、藤蔓、花卉,适当种植小乔木,不应选种大乔木、速生树种或有毒、有刺、有飞絮等易造成人员伤害的植物。
第七十二条 经规划核实合格,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公共平台、空中花园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作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计算依据。户属空中花园面积不计入产权面积。
第七十三条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建筑密度按首层建筑基底面积标准计算。建筑退距、建筑间距、日照采光、消防及其他安全距离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七十四条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公共活动平台绿化面积可按20%比例折算后计入项目绿地率。
第七十五条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其他设计与管理参照《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T/CECS 855-2021)等规范执行。
第七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及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企业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运行维护、违法处置全流程监督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把关,督促开发企业就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后期管理、物业服务等与购房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步进行备案管理。
(二)开发企业负责公共平台、空中花园的绿化实施及申请规划核实;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平台绿化的统一管护、补植等,禁止擅自更换绿化植物品种或改变植物配置比例,确保每户、每栋建筑空中花园植物配置基本一致,外观立面整体协调美观。
(三)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巡查执法,依法对乱搭乱建、擅自改变公共平台或空中花园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七条 除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外,每套住宅阳台及其他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30%。
(一)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
(二)鼓励住宅立面公建化处理,阳台面积、进深尺寸未突破规定的,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
(三)凸窗:外墙墙体外边线至凸窗外边线距离不大于0.8米,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窗台面至凸窗顶板净高小于2.1米。
第七十八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的进深不应大于1.1米,有结构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设深度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小于0.6米。
(二)位于集中绿地下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深度不小于1.2米。
第八十条 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等外,地质灾害危险区,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切建设活动应尽量避免高切坡、深开挖,确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并编制生态修复治理方案。
土壤存在污染的区域,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八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高层住宅建筑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架空空间仅用于公共休闲、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应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架空空间层高不小于4.8m、不大于6m。
(二)鼓励设置连接居住建筑底层的公共廊道(不得设置围挡),仅作为公共交通功能使用,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不小于6m;
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八十二条 超高层建筑用于避难和设备等的避难层,不计算容积率。
第八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需对规划保留的建筑加装电梯,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周边空间环境、城市景观和相邻建筑不造成影响;
(2)符合间距、绿化、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及建筑结构安全;
(3)按法律法规规定征得厉害关系人的同意;
(4)不得占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道路及人行道加装电梯。
第四章 完整社区与配套设施
第一节 完整社区
第八十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设施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完整社区设施服务指南》(GB/T45581-2025),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节 公共服务
第八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项目须按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社区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主要用途为党群服务、老年人日间照料、养老服务等,鼓励设置普惠托育点、社区卫生服务点、青少年活动室、阳光书屋、社区图书馆等,打造“社区综合体”。社区服务用房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由社会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配建标准按表4执行。
表4 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配建标准

第八十六条 优化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布点,尽量避免集中连片布置于同一条道路沿线形成交通“堵点”。合理规划学校周边路网结构和道路密度,形成区域交通微循环,并提供步行、非机动车的可达性。学校出入口应设置足够的行人、非机动车、校车接送空间,并结合周边道路、商业、居住、公园等现状,设置足够的临时停车位或共享停车位,特殊区域应组织单向通行,达到快速疏散人流、车流。新建学校应结合学校的可利用地下空间,精细化设计地下接送空间和交通组织。
第八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面积达到100000㎡及以上的,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配建幼儿园。
(一)根据小区居住人口、片区教育设施布点及周边区域已配建幼儿园服务半径等科学选址,确定办园规模和班次。
(二)规划条件中明确需独立占地配建的幼儿园建筑,可按其建筑基底面积的50%计算建筑密度,但不得降低绿地率,且符合消防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符合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有关规定并明确为移交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十八条 居住人口超过15000人的住宅小区,宜在地面一、二层设置净菜生鲜超市。居住人口15000人以下的住宅小区,结合周边居住人口和市场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十九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快递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一)物业管理用房按计容建筑面积2‰配置,且大于100㎡小于400㎡(分期开发除外)。
(二)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得低于50%。
(三)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的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且设置于地面以上。
第九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垃圾分类收集点、变配电间等配套设施宜集中规划设计、空间共享。鼓励将垃圾用房、配电房等集成设置在地下,设置在地面时,应按国家规范标准采取邻避措施。
第九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按户均建筑面积不小于0.3㎡配建室内公共健身设施或按户均用地面积不小于0.9㎡配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居住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0㎡的建设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地一处,并配置适合儿童和老年人的健身活动设施,公共区域须进行系统化无障碍设计,旧城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50㎡,新区用地面积不小于200㎡,且场地最窄处不小于8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0000㎡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第九十二条 在城市中心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停车位需求较大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加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在满足交通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高架桥、立交桥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库)、微型公交首末站等设施。
第九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按表5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50个停车位中至少配建1个大客车停车位。
(二)长途客运站、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按有关规定配建停车位。
(三)新区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停车位,旧城建设项目确因场地原因需设置机械停车位的,其比例不得大于应配建车位数的30%。
(四)机动车停车位充电桩的配建比例不小于总停车泊位数的20%,且充电桩不得分割出售。独立商业区可设置机械式停车位,其数量不大于应配停车总泊位数的30%。
(五)新建住宅小区宜在地面(小区内或退让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为不低于0.5个/户(可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数量),停车位面积不低于2.0㎡/个,宽度不小于0.8米,充电装置数量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30%。电动自行车每组停车单元容纳车辆数不得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米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的实体隔墙分隔,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鼓励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的选址布局、方案设计及供电、充电等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和《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消防技术导则》的规定。
(六)地下车库出入口顶盖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非机动车停车棚(包含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算建筑密度。
(七)在保障战时防空效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可作为地下停车库供业主使用,其车位归属、使用及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人防车库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确保不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损害防护设备设施、不影响防空效能,并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及充电设施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涉及穿墙打孔或改变防护结构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表5 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标准

注:1.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标准车位尺寸为不小于2.6米×5.5米。
2.住宅建筑室外地面停车位应不大于总停车位的5%。
3.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混合性兼容的,允许结合建筑退让空间设置生态停车位或预留访客车位,但不得超过总停车泊位数的10%。
4.建筑首层架空层用作停车功能的,相应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港湾式临时停靠区,可利用建筑物、操场等地下空间设置地下停车库,鼓励在学校、医院周边设置地面停车场或停车楼。
6.客运车站、码头、火车站、高铁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等区域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规范和功能需要设置大型货运车辆停车位。
7.工业用地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根据产业类别、工艺流程、生产规模、配套需要等确定,在项目设计方案中明确,配建标准不少于0.2个/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套功能中含行政办公、宿舍及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的除外)。特殊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九十四条 鼓励利用小区出入口公共门厅、物业管理用房、首层架空等空间,植入养老服务、体育健身、健康管理、文化活动等便民功能,并与门卫室、智能快递柜、会客交流、休闲娱乐、物业服务等集成设置,构建“一站式、集成化”的家门口服务体系。
第九十五条 在符合相关规范且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前提下,鼓励在小区出入口、楼栋及单元出入口、全民健身场所等公共空间设置相互连接的开敞风雨连廊,打造适应气候特征的遮风避雨归家流线。
第九十六条 鼓励建设停车楼,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新建地上永久性停车楼按其基底面积50%计算建筑密度,其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
第九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表6配置变配电设施。
表6 变配电设施配置标准

第五章 交通与市政设施
第一节 道路交通
第九十八条 城市过境公路(除高速公路)在穿越城市时,若道路两侧为城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为避免过境交通和城市交通的交叉影响,应根据交通特性及需要增设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设施。
第九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CJJ 37-2012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车行道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不小于0.5%,困难时,可不小于0.3%。
(二)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三)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严格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四)规划城市主次干路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同侧公交停靠站的间距宜为4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米。公交停靠站的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米,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车道宽度应为3米,当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2.75米;公交车道与相邻车道之间应设置专用标线。交叉口附近的公交停靠站,宜设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大于50米;改建交叉口在出口道布设公交停靠站确有困难时,可将直行或右转公交线路的停靠站设在进口道。
(五)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于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道,可结合道路红线设置或设置于道路红线外。设置于道路红线内的,宽度宜控制在2.5—6米,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共板应采用不同的铺装形式进行区分;设置于红线外的,宽度与高程可结合地形设置,但宽度一般不小于2.5米。
(六)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40米至120米,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宜小于2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附图1)。

附图1展宽段宽度示意图
(七)城市道路设计应统筹考虑消防车通行需求,消防车道宽度不宜小于4米,净高不宜小于4米;坡度不应大于10%,不宜大于8%,若兼作灭火救援作业面,则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尽头式消防车道须设置回车场,其面积不小于12米×12米(普通消防车使用)、18米×18米(大型消防车使用)。
(八)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红线之内,且在建筑退距控制线之外。
(九)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为机动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之和。单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规定。
表7 单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第一百条 道路交叉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平面交叉口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超过四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逐步进行改造。
(二)交叉口交叉形式、渠化控制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优先采用平面交叉口,设置信号灯,进行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对有条件的干道交叉口进出口道可进行展宽。
(三)平面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宜按表8规定执行:
表8 平面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

(四)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常规丁字、十字交叉口的红线切角长度宜按主、次干路20米—25米,支路15米—20米进行控制,并应验算是否符合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车行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快速路、立交匝道上直接开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确需开口的,应当专题论证,结合项目现场条件设置辅道开口,且人行道宽度不得减少。
(二)当相邻道路为2条或者2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的,应当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三)鼓励相邻用地建设项目共用车行出入口,减少城市道路车行开口数量;沿次干路同侧的建设项目,其车行出入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原则上不小于40米。
(四)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附图2)。

附图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示意图
第一百零二条 除城市快速路主路外,城市快速路辅路及其他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内均应优先布设步行交通空间。步行交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行道应与公交停靠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城市及建筑的公共空间顺畅衔接,其最小宽度原则上不小于2米,展宽道路红线的原则上不减少人行道宽度。确有困难的路段,可利用建筑退让空间保障人流通行。鼓励结合行人需求合理布局跨河流、穿山体的人行通道与便民设施,提升步行网络的连通性、可达性。
(二)大型公共建筑用地、城市公共交通站点800米范围内,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宜低于4米。
第一百零三条 人行过街设施应保障行人过街的安全与便捷,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应采用立体过街方式,其他城市道路优先考虑平面方式。
(二)主干路相邻交叉口间距≥400米、次干路和支路相邻交叉口间距≥300米、或车流和人流量大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宜根据城市道路两侧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人行过街设施。
(三)人行集中区域(如学校、商业综合体等)、过街需求量大其他区域宜设置立体过街设施;立体过街设施应与周边用地衔接,并考虑无障碍通行要求,设置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自动扶梯的位置。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7.5米。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全天候对外开放。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条件允许时应设置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并保持盲道顺直、连续、安全。鼓励在公交枢纽区域设置自动扶梯、垂直电梯、公共步行通道、风雨连廊等设施,提升公交与步行衔接的便捷性与舒适性。
第一百零四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小于与之相接的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且横断面划分宜与道路一致。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得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修建桥梁时,应同时配套建设桥头公共绿地。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居住区时,其边缘与既有居住建筑水平间距小于10米、旧城人口密集区水平间距小于6米的,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五)跨河桥梁、轨道交通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体现文化内涵和景观艺术特色。
第一百零五条 路内停车位属临时停车位,设置路内停车位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兼顾交通功能和基本停车需求,路内停车位宜设置在停车位供给较少、停车需求较高的区域或路段,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正常通行,不得在救灾疏散、应急保障等道路上设置,不应侵占消防车通道、人行道、盲道及行人过街设施,并根据道路运行状况及时动态调整。
(二)统筹地下停车位配建和地面停车位施划,城市主次干道、周边300米范围内对外开放的停车资源闲置率30%以上的路段原则上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等车流量大、人员密集区域,在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在道路单侧设置临时停车位。
(三)新施划路内停车位,业主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及辖区政府的意见,经现场公众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四)下列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1.快速路;
2.人行横道处;
3.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渐变段起始路段及距离交叉口停止线50米以内的路段;
4.支路距离交叉口停止线20米以内的路段;
5.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及其50米范围以内的路段;
6.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或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30米以内的路段;
7.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及1.5米以内的路段。
(五)利用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占用车行道设置停车位后车行道剩余宽度,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不小于6米,单向通行道路不小于4米。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新增附属杆件设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推行“多杆合一”原则,整合照明、交通信号、监控、指示牌、5G基站等功能,新建道路原则上仅保留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其他标识标牌(如路名牌、分道指示牌)应合则合、能合则合,人行信号灯与灯杆并杆时,需确保非机动车道可视。
(二)主干路:杆件高度≥6米,间距30米—50米;支路:4米—6米,间距20米—30米。特殊区域(学校、医院、交叉口等)增设警示标志,电子警察设置于停止线前23米—25米,安装高度确保抓拍无遮挡。
(三)建设前需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意见;涉及交通设施类(交通标志、信号设施、交通执法设备等)的需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通过。
第二节 市政管线
第一百零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留足与架空电力线的距离。
(一)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0kV以下的不小于5米;35kV至110kV的不小于10米;110kV至220kV的不小于15米;500kV的不小于30米。
(二)在开发边界内的建筑密集区,建(构)筑物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可以减至以下数值:1kV至10kV的为3米;35kV至110kV的为5米;110kV至220kV的为6米。
(三)架空电力走廊范围内不得布置居住及公共建筑,确需布置公共建筑的,电力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0kV以下的不小于9米;35kV至110kV的不小于15米;110kV至220kV的不小于18米;500kV的不小于21米。
第一百零八条 各种地下管线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应预留综合管沟,管沟位置原则应布置在道路交叉口附近。
第一百零九条 城市道路除确需架设110kV以上,原则上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第一百一十条 隧道周边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包含隧道上方,隧道两侧50米,隧道洞口往外30米;在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隧道结构安全论证,涉及现状隧道的,结构安全论证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隧道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隧道的可实施性。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新(改、扩)建商业门店及相关建设工程,应在工程设计方案中进行燃气工程设计分析。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车站牌、垃圾箱、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同一断面总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度的1/3。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城市更新应同步实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包括但不限于雨污分流、供水管网更新、电力通信线缆入地、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消防设施完善和新能源充电桩建设等。新改建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道原则应同步布设远程计量、计压、计液、计浓度等感知设备。
第三节 园林景观
第一百一十四条 道路绿化。城市道路绿化的布置和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城市道路的功能,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有序组织和安全运行。
(一)红线宽度大于45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红线宽度30米—45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15%;红线宽度15米—3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10%。
(二)次干道及以下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三)旧城改建道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的一半,且最窄处不应小于1.2米。
(四)道路边坡宜实施生态复绿,选用乡土草灌木、藤蔓植物等,打造山地城市特色的立体绿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居住区绿化
(一)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5%;旧城改造区内二类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二)建设用地面积20000㎡及以上的应设置集中绿地,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的有关规定。
(三)鼓励利用闲置边角地增设口袋公园,配置基础健身设施和休憩座椅。
(四)鼓励建设单位利用小区周边桥下、街旁、地下、滨河等空间,配套建设休闲、健身等公共设施,并与小区进行一体化景观设计,提升美学体验。
(五)新建建筑宜实施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覆盖率,小区地下室屋顶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1.2米,住宅屋顶绿化覆土深度不小于0.6米。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其他绿化
(一)行政办公、学校、科研、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小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小于20%。
(三)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大于20%。
第一百一十七条 防护绿地
(一)铁路、公路防护林带按单侧30米控制。
(二)工业防护绿地:规划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工业用地与河流之间布置的防护绿带宽度不小于20米。大气污染较严重的工业用地,其防护绿带宽度不小于50米。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应选用固土能力强的乡土植物设置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10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建、改建项目园林绿化应彰显增色添彩,选用乡土彩化植物,营造四季盈彩的城市生态空间。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及道路、桥梁、居住区、商业空间、农贸市场等各类附属绿地应配种一定比例的彩化植物,园林绿化方案须作增色添彩专项设计,彩化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并纳入竣工验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建项目设计方案成果应包括能反映设计构思和方案特点的说明及总平面布置图、植物配置图、主要节点(含临街)景观效果图、大门平立剖面图、围墙立面方案、底层商业外观等设计效果图。在建设时须按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放线,合格后开工建设。若项目场地竖向高差较大,还须提供场地剖面图,以及反映高差较大位置处的局部详细断面图、效果图。住宅建筑地下车库、入户大厅、电梯前室等公共空间需提供装饰效果图。建筑退界空间需做绿化景观专章设计。
商业步行街及其他街道建筑退距较大的底层商业应设置绿化外摆景观。
园林景观专项设计应与项目设计方案一并审批,确需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重新报批。
第四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一百二十条 公共厕所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文化娱乐中心、农贸市场等按集散人流12—22㎡/千人配建公共厕所,面积不小于100㎡,按旅游厕所标准配建。
(二)公共厕所的设置间距:主要街道步行绿道为300米—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区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宜为700米—1000米。
(三)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公共建筑(含底商、办公类建筑)须设置对外使用的公共卫生间;现有公共卫生间的拆迁改造应符合环卫、旅游厕所等相关规定。
(四)居住建筑面积200000㎡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公众开放且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公共厕所,且单个建筑面积不小于50㎡;200000㎡以下、100000㎡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一个对内的公共厕所,且建筑面积不小于60㎡;100000㎡以下的住宅小区应结合周边居住人口、公共厕所实际配建等情况确定,纳入规划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及垃圾用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每个开发建设项目至少设置一处垃圾收集点。
(二)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商业大街25米—50米;交通干道50米—80米;一般道路80米—100米。
(三)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既方便市民使用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其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且达到垃圾分类的有关要求。
(四)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的0.8‰配置垃圾用房,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其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面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纳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五)居住人口35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及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垃圾压缩站。
第六章 城市设计与风貌
第一节 建筑形态与色彩控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天际轮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采取组群布局等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变化,形成丰富多样的空间形态。
建筑风格应体现地域特色,鼓励在传承历史文化和传统民居特色基础上进行现代创新,形成具有地方文化韵味、符合现代审美需求的建筑风格。住宅建筑风貌设计注重川东北民居特色,突显穿斗式结构、坡屋顶、挑檐、庭院等传统元素,注重红色文化元素,在公共建筑、景观小品中融入红色文化符号;注重山地建筑特征,采用错层、跌落、架空等手法适应地形变化;注重生态绿色理念,通过立体绿化、绿色建材等体现生态宜居特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住宅应控制连续面宽,遵循“开合有度、错落有致”原则,严格控制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滨水区域等重要城市界面,禁止出现视觉封堵的城市界面和缺少梯度变化的天际线,重点提升开敞空间周边、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公共景观节点的空间形态和风貌,连续等高建筑不宜超过3栋,高差宜控制在较高建筑的15%—40%,体现韵律感。
(二)临城市主干道、大型广场、重要景观节点、滨水空间的居住建筑,其外立面宜采用公共建筑造型,阳台封闭,不宜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并对搁板、空调室外机位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美化处理。
(三)建筑外墙空调外机搁板、各类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雨水、冷凝水等有组织排放,严禁直接外露。底层或裙房为经营性用房的,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且临路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其搁板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四)建筑立面设计、广告牌设置应统筹考虑消防救援需求,在消防扑救面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筑外墙装饰应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禁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临街商业用房不得设置封闭式卷闸门,外立面宜采用石材等材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不得在临街面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净化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其外部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如有餐饮等业态的商业建筑(含底商),应独立设置排烟烟道至主体建筑屋顶,并规范设置净化设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广告、招牌、指示牌等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美观原则,与周边环境及建筑物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和救援需求。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得遮挡建筑外窗。教育文化设施、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区域不宜设置商业广告牌。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消防站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重要景观节点位置的建筑风貌应专题论证确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建筑色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巴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美丽巴中建设规划》(2024—2035)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宜以淡雅、明快的色调为主,与周边环境协调;
(三)建筑主体色彩不宜超过三种,慎用过于鲜艳、刺眼的颜色。
第一百三十条 建筑材料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选用耐久、环保、易维护的材料,如青砖、石材、木材等;
(二)外墙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抗污染性和防火性能;
(三)高层住宅底部(不少于两层)宜采用石材、金属板、陶板等材料。
第二节 第五立面
第一百三十一条 建筑屋顶造型应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及建筑主体相协调。高层住宅屋顶应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鼓励低、多层住宅建筑采用坡屋顶形式,丰富第五立面城市景观。坡屋顶坡度不大于35°、屋脊结构顶板距楼面净高不大于4.8米的部分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新建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或坡顶与平屋顶结合的形式,坡屋顶屋面不宜采用高反射率金属材质;平屋顶应实施花园式绿化或铺设仿天然材质,屋顶绿化面积占可绿化屋顶面积的比例不宜小于30%。
第一百三十三条 屋顶附属设施应进行“遮蔽、融合、美化”处理,冷却塔、风机、电梯机房、太阳能设备等屋面设施须进行遮蔽设计,遮蔽构筑物高度不超过设备高度的1.5倍。在航空飞行视域敏感区域,屋顶设备应采用与屋面同色系低矮围挡,避免产生杂乱轮廓。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临主要山体(如南龛山)、主要水系(巴河、恩阳河)首排建筑第五立面应作为城市天际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重点设计,临山区域建筑屋顶应呈现前低后高、层层退台的梯级形态,临河区域建筑屋顶应通过错落组合形成富有韵律的水平线条。临主要山体、主要河道、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公园一侧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5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50米以外的高层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建筑高度自以上区域一侧向外依次递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鼓励在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屋顶设置具有巴中地方文化符号的景观构筑物或艺术装置,突出部位的绝对高度不得超过建筑主体高度的8%。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筑第五立面设计应坚持功能适配性与美观性统一。
(一)居住建筑应强化生态性与宜居性,鼓励设置空中共享平台、生态阳台,屋顶绿化应做好防水、阻根及给排水设计,避免对顶层住户造成扰动。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专题论证确定。
(二)公共建筑应体现标识性与文化性,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公共建筑应利用屋顶空间设置室外活动场地或观景平台,并配套无障碍通达系统。
(三)工业建筑及仓储设施应体现现代性与整洁感,屋顶设备应统一规划、集中布置,严禁杂乱无章零散布置。采用彩钢屋面的大型厂房,颜色宜选用低饱和度色彩。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川陕苏区红军遗址、将帅碑林等红色资源周边100米范围内,更新建筑高度、色彩、体量需经文物主管部门联审;革命旧址等红色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整治应采用可逆性设计,禁止永久性改变历史环境要素;支持闲置厂房、仓库改造为红色研学基地、文创空间。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相邻传统建筑。
第三节 夜景照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和公共建筑应进行夜景照明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临城市主要道路、临街、沿河、公园、广场、城市商业中心、景观控制区域、主要交通干线等区域周边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物应适度设置景观亮化工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照明设施的选择和安装位置应避免产生眩光,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市道路整体景观的干扰,保障交通安全。
第一百四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夜景照明应进行专项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有效展现建筑的美感和特色。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优先选用高效、长寿命的LED等节能光源与灯具,能效等级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鼓励在滨水步道、公园等区域,结合场地条件应用太阳能、水力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光污染,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窗户外立面垂直照度等指标须符合《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按表9执行:
表9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控制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包括明确、可核查的技术管控内容,明确提出各照明区域或载体的亮度(或照度)设计值、色温范围、功率密度限值等照明指标。重点区域的照明设计,应提供仿真模拟与指标计算书,确保设计效果可量化、可验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夜景照明工程应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步报审,完成审查方可开展实施。鼓励业主遵循《巴中市中心城区照明专项规划(2025—2035年)》自主实施照明建设。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提交竣工资料,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为计算依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坐落、用途、合同履约情况、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建筑用途、天然气管道设施、总平建设、景观风貌实施等技术经济指标及公建配套设施、夜景照明设施建设情况,同时核实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消防设施的建设和布局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条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后予以核实。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核发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核发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计容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计计算:
(一)2000㎡以内(含2000㎡)为3%。
(二)2000—5000㎡(含5000㎡)为2.5%。
(三)5000—10000㎡(含10000㎡)为2%。
(四)10000—20000㎡(含20000㎡)为1.5%。
(五)20000—50000㎡(含50000㎡)为1.0%。
(六)50000—100000㎡为0.5%。
(七)100000—200000㎡为0.3%。
(八)200000㎡以上为0.15%。
第一百五十条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但建筑间距、建筑退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间距误差值不大于20厘米、建筑退界误差值不大于5厘米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二)建筑间距误差值大于20厘米、高层建筑退界误差值大于10厘米、多层建筑退界误差值大于5厘米,但满足本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最小值和规划条件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第一百五十一条 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等配套设施的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涉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但满足规划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规划核实。
(三)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且不满足规划条件的,须按规划要求整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四)因小区功能配套需要,增设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或雨篷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位)、非机动车停车库(位)的建筑面积、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下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规划许可停车位数量的前提下,涉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或征得有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二)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未突破建筑控制线且未占用公共通道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三)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且不满足规划条件的,须按规划要求整改到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原则上应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核实”的原则。确需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依据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分期方案对应的楼栋或办理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内容进行分期核实。用地核验与最后一批次分期规划条件核实一并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排危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所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的各个阶段的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然有效。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复)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批准方案执行;新申请规划许可或原规划许可失效需重新报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已批未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按本规定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各类设计文件须达到规定要求的设计深度,建筑、市政工程项目须对绿化景观、夜景照明、管线工程、建筑色彩、建筑材料等同步设计和同步报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巴府办发〔2024〕14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保障实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市规委会研究后施行。
附录:1.名词解释
2.计算规则
3.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审查表
4.幢号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明细表
5.单一用地建筑功能兼容适建表

